余雪红 甘 煜 侯雅丽
银行卡支付平台的双边市场特征决定了其定价机制的复杂性,交换费是开放式银行卡支付平台中调节价格结构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存在是合理的且具有积极作用。由于我国银行卡市场发展起步较晚,银行卡支付平台交换费机制还存在较多问题。要完善我国银行卡支付平台定价机制,促进我国银行卡市场的健康发展,未来应积极推进以差别定价为核心的交换费机制改革。
银行卡支付平台的双边市场特征及价格结构
作为完成支付功能的载体,银行卡支付平台是在银行卡组织提供的网络上,由发卡行和收单行共同提供,由消费者和商户共同消费的一类产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刷卡消费或POS刷卡交易。
在银行卡支付市场中,持卡人对银行卡的需求不仅取决于持卡费用和持卡人的规模,而且更取决于受理银行卡的商户规模,因为受理银行卡的商家越多,持卡人越可以方便地进行持卡消费,因此持卡所带来的价值越大;同理,商户对于银行卡的需求不仅取决于受理银行卡的成本和其他商户规模,而且更取决于消费者持有银行卡的规模,因为持卡人越多,商家受理银行卡业务的价值就越大。可见,银行卡产业具有显著的双边市场特征。双边市场是指两组参与者需要通过中间平台进行交易,而且一组参与者加入平台的收益取决于该平台另一组参与者的数量。在双边市场上,不同的定价结构可能会导致不同的交易量,因此对于双边市场定价不能再遵循成本或需求规则,也不能孤立地谈论个别定价。
银行卡支付平台的双边市场特性,决定了银行卡刷卡交易的定价机制相对复杂,需要由成本、需求、竞争状况等多种因素共同决定。在开放式银行卡组织模式下,除了银行卡组织外,还存在发卡行、收单行、消费者与商家四类市场主体,它们共同构成的支付平台存在五种可能的价格:即银行卡组织收取一定的网络接入费,收单行向发卡行支付一定的交换费,收单行向商户收取一定的商户折扣费,发卡行向消费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及商户可能对消费者实行的价格歧视,这五者相互联系。在双边市场中,考虑到一个平台分别向卖方和买方收取每笔交易费,总交易量不仅受到价格水平的影响,而且受到价格结构的影响。因此在银行卡市场中,不仅仅对商户和消费者收取费用的总量,而且商户和消费者之间费用的分担,服务成本在发卡行和收单行之间的分担,以及分担的形式都对银行卡平台中的交易总量产生影响。
交换费的产生及存在的合理性
交换费是指在开放式银行卡支付平台下,每完成一笔银行卡支付交易而由收单机构支付给发卡机构的费用。对收单机构来说,它们向商户收取的费用必须足以支付交换费,因此给人的直观感觉是商户折扣率中包含了交换费。在实践中,随着收单机构之间竞争的加剧以及薄利现象的出现,交换费似乎传递给了商户,某种程度上,交换费的变化直接导致了商户折扣率的变化。因此对交换费的研究往往被看作是对商户折扣率的结构研究。
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初期,大多数银行都不能以自己的力量建立足够大的双边市场平台以推动银行卡支付网络的发展。后来,开放式卡组织利用其竞合结构积极推动银行搭建支付平台,并通过网络效应吸引大量的持卡人和商户,从而实现巨大的商业价值。在此过程中,为平衡银行间的竞争利益,同时为了解决银行卡市场的服务由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联合提供、但他们各自的定价却相互独立的问题,1973年安达信会计事务所为Visa(维萨)公司首先设计出来交换费制度。
交换费通常由银行卡组织统一集中制定其费率,对收单市场和发卡市场价格进行调节以推动交易量上升,因此在开放式银行卡支付平台中交换费扮演着双重角色:银行卡支付平台并不直接控制消费者和商户支付的交易费价格,相反它通过制定发卡行和收单行间的交换费来影响这些价格;此外,通过调整交换费,将资源从网络的一部分转移到另一部分,以确保所有网络参与者均可补偿交易中支出的成本。因此银行卡支付平台需要在两者之间权衡,通过制订适当的交换费确保市场两边的参与者都能留在市场中。这样一来,在银行卡支付平台中,发卡行和收单行之间的交换费并不能被简单地看作是弥补交易成本的定价,而应该看作平衡市场各主体之间价格结构的工具。虽然从理论上讲,可以通过区别定价让终端用户承担不同支付手段的成本,但由于现实中存在巨大的交易成本,对不同支付手段采取区别定价并不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讲,交换费成为唯一可行的机制。
交换费的反垄断规制与演进趋势
在现实中,银行卡组织最重要的职责是联合各发卡银行共同制订适当的交换费,平衡消费者和商户的需求以实现最大的网络交易量,但在反垄断部门看来,交换费共同定价机制有碍于竞争,因此不断受到各种质疑和反垄断诉讼,这些质疑和诉讼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
发卡行收取交换费的合理性。例如,美国银行卡公司于1979年6月指控Visa公司,声称该公司的交换费安排触犯了《谢尔曼法》,要求取消交换费,即采用零交换费。
交换费集中定价机制对银行卡产业竞争的影响。澳大利亚联邦储备银行在2002 年发布的一份报告中则指出,交换费是由银行卡组织联合发卡银行协商制订的,这样的行为会抑制竞争,即使被允许,通常也需要监管机构在充分考虑公众利益的基础上进行规制。欧盟委员会为响应零售商协会的呼吁,就此问题也对Visa公司的交换费定价机制做出了违反欧洲法律关于“禁止共同定价禁令”的初步决议。
利润最大化的交换费与社会最优交换费的偏离。澳大利亚储备银行经研究后发现,银行卡组织基于利润最大化所制订的交换费,确有可能高于社会最优交换费。
在银行卡组织的交换费共同定价机制不断受到反垄断部门(或机构)及相关参与主体各种质疑和反垄断诉讼的同时,降低银行卡交换费则正在成为全球性的潮流,同时银行卡交换费的定价机制也逐步由单一定价方式向差别定价方式转变,这种转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卡组织根据商户类型制订不同的交换费;二是对同一类型商户,卡组织根据商户交易量的大小制订不同的交换费。
我国银行卡交换费的制订与政策演进
国外对交换费是一般通过“二次分配”的办法获得,即先将商户扣率划转给收单机构,再由收单机构分别支付给发卡机构和卡组织——交换费的定义也由此而来。而目前,我国对POS交易手续费采取的是“一次分配”的办法,即在交易清算时直接依交易模式的不同将商户扣率分解为几个部分,然后直接分别划转到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和作为转接机构的银行卡组织的账户上,其中支付给发卡机构的在整个商户扣率中占比最大的那部分费用就是我们所讲的交换费。交换费划转的比例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规定。我国银行卡支付平台交换费政策经历了两种模式:
其一是8∶1∶1的分配利润模式。根据1999年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我国对商户扣率采用了“8∶1∶1的分润模式”,即把从特约商户处收取的手续费按发卡银行、收单银行和信息交换中心8∶1∶1的标准分配,其中的“8”就是交换费在商户扣率中的占比。这一方案给予了发卡银行较大的利益分成,而收单机构的利益分成则较低,因此忽视了通常作为POS机投资主体的收单机构利益。
其二是7∶1∶X的分配利润模式。8∶1∶1分润机制存在的利益分配扭曲问题客观上推动了人民银行2004年126号文件的出台。126号文件,即《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中,规定POS跨行交易的商户结算手续费收益分配,采用固定发卡行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根据该分配办法,发卡机构、转接机构(即中国银联)和收单机构的分配比例为7∶1∶X,即发卡行和银联从交易额中提取的交换费与转接费之比为7∶1,收单机构的收益由其和商家以谈判的方式来确定。
相对于8∶1∶1的分润机制,7∶1∶X的分润机制保持了银联的收益分成比例,但降低了发卡机构的收益分成比例,即降低了交换费率,分润机制由8∶1∶1向7∶1∶X的变化意味着发卡机构收益分成比例已经由八成降低到七成,这与交换费降低的国际趋势是吻合的。中国目前银行卡的交换费率普遍高于国外借记卡的交换费率,但低于国外贷记卡(信用卡)的交换费率,而中国银行卡市场起步于借记卡的发展路径意味着目前的交换费率仍有进一步下降的空间。由于交换费是商户扣率的主要部分,因此交换费降低的趋势将推动中国的商户扣率水平进一步下降。
目前我国银行卡交换费用机制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目前的分润方式下,银行卡的收单机构在开发商户的过程中可根据自身成本、市场需求状况与特约商户协商确定扣率水平,因此被看作是我国银行卡定价机制走向市场化的重要标志。但在这种分润机制推行以后,依然在我国较多大城市发生了商户拒绝消费者刷卡的“银商风波”,说明我国银行卡支付平台目前缺乏有效激励机制且不考虑成本的简单定价模式依然存在内在缺陷。
中国银行卡支付平台定价的基本矛盾是如何兼顾集合定价和反垄断
由于巨大的多边谈判交易成本,交换费不可能由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之间(或银行与商家之间)一对一协商确定,因此由银行卡组织通过市场手段或政府监管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对交换费进行集合定价是必要的,可以有效避免分散定价的外部性问题,也有助于保证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间合作关系的建立。但这种集合定价需要接受反垄断机制的有效监督,中国银行卡市场在这一点上是欠缺的。
中国银行卡支付平台最优交换费确定存在困难
在国外存在银行卡组织制定的交换费与政府监管机构确定的交换费的区别。这两者往往是在何种条件下确定最优交换费的争论焦点,前者意味着实现平台利润最大化,而后者则意味着社会福利最大化,对两种定价制度的不同选择也通常伴随着反垄断实践的发展。但与国外银行卡组织完全市场化的角色不同,中国银联是政府成立的承担全国银行卡联网通用任务的机构,这样的银行卡组织承担着国家银行卡建设与发展的社会责任。在交换费的定价方面,中国银联与中国人民银行的立场和态度基本是一致的,利润最大化或者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条件设定是模糊的,交换费应该如何确定,以及确定什么样的交换费能满足社会最优,很难通过实践进行比较和发现。
当前中国银行卡支付平台定价矛盾的焦点是商户扣率
在国外围绕交换费问题产生了许多争议,使银行卡产业不但成为反垄断机构关注的一个焦点,也成为网络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但一个有趣的现实是在中国关于交换费的矛盾并不突出,目前中国银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以行政手段规定7∶1∶X的分润机制,直接明确了占商户扣率七成的交换费率,市场已经习惯接受这种行政定价,并没有意识交换费率是决定商户扣率高低的关键,反而把定价的焦点集中在如何确定“X”的问题上,从而将整个定价矛盾前置到收单机构和商户的博弈当中。
从差别定价着手推动我国银行卡交换费机制改革
要完善我国银行卡支付平台定价机制,促进我国银行卡市场的健康发展,未来应积极推进交换费机制改革。而交换费定价机制改革的核心就是差别定价,实施交换费的差别定价具有重要意义。
交换费差别定价是合理平衡商户和支付平台收益以及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不同的产业,在市场竞争程度、产业本身的发展空间、市场容量以及所处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因而处于不同行业的商户对银行卡支付方式具有不同的支付意愿。如果商户细分过粗,或者不考虑商户银行卡交易规模,而维持较高的统一交换费率,将造成交易金额大、利润水平低的商户负担过重;如果制定较低的统一交换费率,则又可能导致由发卡行、中国银联和收单机构组成的银行卡支付系统的亏损,从而降低这些主体的市场参与积极性,阻碍我国银行卡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交换费差别定价是银行卡支付服务的客观要求。尽管银行卡支付平台对商户提供的服务差异并不显著,但是银行卡支付平台向商户提供的服务还是具有一定的差异的。根据差别定价原理,只要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差异,或者产品的销售商承担了不同的成本,就能够实施差别定价。
交换费差别定价也是解决集中定价与反垄断矛盾的有效手段。差异化的交换费率可以兼顾整个银行卡产业各方面的利益,促进和维护行业参与者的公平竞争,并且能够根据整个行业发展态势,灵活地予以调整,因而也是有效率的银行卡定价机制。
交换费差别定价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推进。
细分商户类型,根据商户类型确定差异化的交换费率。实际市场中,不同产业里厂商数目、市场竞争程度、产业发展空间等都存在很大差异,处于不同行业中的商户对卡支付方式具有不同的受理意愿;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与消费者的购买力也存在着很大差异。所以在市场细分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商户现有的综合特征,如利润水平、交易规模、银行卡交易的获益水平、交易增长速度等特征,又要考虑对原市场的继承性。
与交易规模挂钩,按照商户交易规模实施二级差别定价。即对每一类的商户,按照商户交易规模划分区间,根据交易区间实施超额累退制定价方案或者两部制定价方案。
实行贷记卡、借记卡消费差别定价。我国目前银行卡的交换费率普遍高于国外借记卡的交换费率,低于国外信用卡费率,因此依成本对借记卡和贷记卡消费收取不同的交易价格以及不同的差别交换费水平,有利于深入挖掘产业利润。
(作者单位:中信银行公司银行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二部中国人民银行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