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货币商人的金融工具创新

2009-06-30 09:14孔祥毅
金融博览 2009年4期
关键词:汇票票据商人

孔祥毅

中国商人以票代银,运用金融工具历史悠久。早在公元9世纪的唐代,商人们就已经开始尝试用“飞钱”作异地款项汇兑。在明清金融革命中,货币工具与信用工具进一步结合,出现了近似于现代本票、支票,汇票以及转账支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融通票据甚至旅行支票的金融工具。

古代金融工具的萌芽

中国的民间借贷,古籍记载始于西周,并且政府开始管理借贷纠纷。《周礼》记载有“听称责以傅别”,规定负责审理民间债务纠纷的官员,要以“傅别”为依据。“傅别”就是债券,一式两份,用竹木制成,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战国时期,齐国的孟尝君田文放债取息,年利息收入十万钱,门下“食客三千人”。孟尝君派冯谖到薛地收债,临行时间要买什么东西回来,回答说家中缺少的东西。冯谖到了薛地,召集债户带来借券,以孟尝君的名义付之一炬,取消债务,民呼万岁。复命时问道为什么要这样做,冯谖回答“乃臣所以为君市义也”,孟尝君很不高兴。但是,一年后孟尝君罢政回薛,薛民扶老携幼,夹道欢迎,孟尝君才明白冯谖市义的道理。这里的借券,也是信用工具。

唐建中元年(780年),因为铜制钱币数量不足,各地禁钱出境,影响了贸易活动。贞元十四年(798年),浙西观察使李若初奏请取消此项禁令,得到皇上批准。于是,京城商人“赍资四方贸易者,不可胜记”。但是,这又影响到了京城的货币流通,政府随后又下令禁止货币出京。商人便将钱交给各地驻京办事机构——进奏院,换取凭据,到异地合券取钱谓之“飞钱”或者“便换”,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异地款项汇兑,“飞钱”也就是最早的汇票。唐代商人还创建了柜房,可以办理借款和货币代保管业务,想必也应当有借据和存款的文字凭据。

宋代仍然有“飞钱”或者“便换”。据《中国金融通史》,宋“开宝三年(970年)置便钱务,专办汇兑业务。商人向便钱务提出便钱申请,当日输钱左藏库,领取券证。朝廷命诸州,凡商人赍券至,当日给付,不得住滞,违者科罚。自是毋复停滞。宋元丰六年(1083年),永兴等路提举司讲到,“安抚司近出公据钱二十万缗,召人入便”。这里的“公据”就是取款凭证,后来亦称“见钱公据”,也是汇款的汇票。但是有些公据,预先写明钱数,供汇款人领取,相当于定额汇票。后来又发展为政府部门印发面额五贯、十贯的小面额公据,送往诸州换回原发的大额公据,供军队向商人购买物资使用的事情,这已经具有纸币的性质。

宋代出现的各种信用票据,据宋史记载还有会子、交子。有的学者认为交引也是由唐朝的“飞钱”演化而来。宋代的票据在“飞钱”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功能:一是演化为新的汇兑模式交子会子,二是演化为专卖制度下商人参与专卖商品贸易的交引。宋代的票据有盐交引,茶交引,见钱交引,香药犀象交引,矾交引等等。其实宋代票据主要是两类一是期票类交引,先交纳货物后兑取现钱或其他货物,或是先交纳现钱后兑取货物。商人到西北边地交纳军需粮草或现钱,到京师或政府指定的地区兑取现钱或茶、盐,矾,香药犀象等禁榷商品,都是持票人先付出,后凭票取得报酬,是一种带有汇兑性质的提款票据,只是在异地兑取款项或用货物折算,具有期票性质。二是先交纳现钱,然后才领取代表入纳现钱价值的票据,持票人持票据到指定地区和入纳地兑取现钱,是以现钱兑取现钱,以解决入纳人在空间和时间上携带现钱不便的情况,具有汇票性质。宋代的交子、关子、会子等纸币的产生,和便钱、见钱公据等金融工具,已具有货币与票据相结合的功能。

明代会券的行用

明代实行田赋货币化政策之后,把数以万石计的粮运改做纳银,促进了粮食贸易和商品流通。而商人感身携万金之不便,进而创制了“以空囊而赍实资”的会票,异地款项汇兑成为经济生活中的常事。汪庆元先生在《微商会票制度,,及其历史意义》一文中,讲到在徽州文书遗存中有一件《万历二十七年卢道义限约》,内容如下

立告限人卢道义:今在仪真原领家主本银柒千两买盐生理,为因历年失手侵用,共缺本银叁千壹百壹拾肆两贰钱五分。以致家主具告爷台,蒙审追并,一时无措,自情口央家主亲众劝谕宽宥,愿立限约陆续偿还。恳准立限,付主执照。

万历二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告立限约卢道义。

官批:“卢道义领家主吴可学本银柒千两未完。”今据吴谦、吴世德处议:“陆续付还。如仍前故负,执此赴告。”

通过这张限约可见,17世纪中期微州地方政府对徽商资本是予以保护的,但这种保护力度有限,政府只能根据乡族“处议”,“陆续付还”,具有民事调解的性质。

明崇祯年间,陆世异在他的《论钱币》中讲到:“今人家多有移重资至京师者,以道路不便,委钱于京师富商之家,取票至京师取值,谓之会票,此即飞钱之遗意。”办理汇款的机构为富商之家,当然是当铺、钱铺,银铺及其他商号等。有人认为会票之外还有券,为取款凭证。崇祯年间陈子龙说:“今民间子钱家多用券,商贾轻赍往来则用会,此即前人用钞之初意也。”

明代会票制度的意义,首先在于它在形制上达到了近代纸质票据的很高水平,相关要素基本齐全。不过商人会票,仍然具有古代“合券”的特点(券分为两半,债权人与债务人各执其半以为凭证),表现为以骑缝印章保留了“合券”的“遗意”,也有的省略了。其次是会票异地支付的汇兑方式已具有了近代金融意义,它传承了唐宋“飞钱”和“便换”的形式,又是清代专业汇兑机构票号的准备,是明代商品交换发展,资金调度频繁的必然发展趋势。

清代票据存废的争论

清代商品交换和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金属货币数量不足且流通行使不便问题更加突出,以纸质票据代替银钱的制度就从民间迅速发展起来。

《文献》杂志1985年第2期公布了由安徽休宁渭桥谢氏收藏的清康熙年间的会票23张。这批会票所反映的汇款,都是到“北京前门外打磨厂长巷头条胡同日成布店”兑付。其第9号会票注明:三百两白银“将鼎谦号布价兑付”。这表明汇的款项是为支付布价,是商用汇票。

大体在18世纪,即乾隆年间,各种金融工具民间票贴已在很多城市流通行使。这不仅是因为票据简便易行,同时也因为铜制钱数量不足。各省情况大体是这样:“北京钱票行用,听军民自便可以照开,唯不准开写期票及注写外兑外换票,其非钱铺而开写钱票亦予以禁止;直隶钱票随支随付,有票即可取钱,以银易钱不准强行付票,用票不得强行携钱:山西行用钱票有凭帖、兑帖、上贴名目,均系票到付钱,与现金无异,非钱店所出之上票和民间私出壶瓶帖期帖等均非现钱交易,应行禁止,山东钱铺收付银两系现钱与钱票相兼并用,仍由本铺取钱,随到随支,并无票上注写外兑票字样:河南均以现钱

交易,间有行使钱票者,无论何人何时都可以随到随付:江苏钱票皆系本店所出,票到即行发钱,无批注外兑及磨兑之事:安徽皆现钱交易,间有出票,即行付钱,无批注外兑之事:江西现钱交易,间有出钱票,持票即付,无批注外兑磨兑之事;浙江钱铺较多均现钱交易,不用钱票,问有开票,只为计数之据,无批注外兑磨兑之事;湖南银钱与票并行,其票亦随时取用,从无兑换外票之事:陕西南北两山各府州使用现钱,汉中、兴安两府间有钱票,与现钱交易无异,西安,凤翔、同州所用钱票,有不用本字号票据,而以别字号票交付,与外兑相同,还有空立期票,非钱店亦出钱票;甘肃均系现钱交易,间有钱票均注明本号取钱,无外兑支付;四川现钱交易,开写钱票均注明本铺兑付,不准写外兑,广西现钱交易,无虚出钱票外兑,偶用钱票为随时支取凭据,随立随销,不容辗转多时;云南俱系现银钱交易,从无钱票外兑之事。

清道光十六年,盛京将军奕经报告皇上,发现在东北,海南等地有票据不能随时兑现问题,引起商务纠纷。四川总督宝兴于道光十八年也报告说,民间钱票有不能兑付等流弊。道光皇帝在十八年五月初七日,曾下令步兵统领衙门,顺天府、五城会议研究处置办法,从而引起一场对民间金融工具存废的大争论。当时步兵统领奕经,山西巡抚申启贤直隶总督琦善,山东巡抚经额布,两江总督陶澍、贵州巡抚贺长龄,陕西巡抚富呢扬,湖广总督林则徐、江苏巡抚陈銮,浙江巡抚乌尔恭额等官员,均给道光皇帝上奏章,陈述不可禁止钱票的道理。

例如,道光十八年(1838年)六月二十五日,山西巡抚申启贤在给皇帝的奏折《胪陈钱票不能禁止及山西钱票流通情况》,提出民间票据流通有四个好处,一是“民间置买房地,粜籴米粟,贸易货物,用银之处少,用钱之处多。其价在千文者,尚系现钱交易,若至数十千、数百千以上,不特运转维艰,且盘查短数,收剔小钱,尤非片时能完竣”,行用钱票,交易方便。二是“江,浙,闽,广等省行用洋钱,直隶、河南、山东、山西等省则用钱票”,禁用钱票,不仅南方诸省被外洋暗中折耗,江北也会因为银少而价昂,影响市场物价。三是银出外洋,库存不多,铸钱成本过重,钱票不行,商民交易,必然受困。四是本来已经银贵钱贱,军民日常主要是使用制钱与钱票,禁用钱票,钱价上涨,钱贵比银贵更行掣肘。他进一步分析,

溯查嘉庆八九年间,每银一两易钱八九百文,彼时钱票流行已久,银价并不因此而贵,又如江浙等省不用钱票,迩来银价之昂,亦与江北各省相埒。执此以观,又非尽由钱票之故”。他建议“不必禁用钱票,遂谓有益于国计民生也”。又如,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内务府大臣敬徽也说:“查现在民间行使钱票,是即钞法遗意,然以银易钱书票,仍以钱票按数支钱,与钞法之只行空券者不同。是以历久相沿,人皆称便。”他认为民间票据流通比纸币流通更好。咸丰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户部祁寓藻的奏章也说:“但民间行用铺户银钱各票,因实有现银,实有现钱,持票即可支取,故其用周流而无滞。是票乃取银取钱之据,并非票即为银,票即为钱也。若用钞,则钞即为银,钞即为钱,与铺户各票之持以取银钱者,较然不同,必至民情不信,滞碍难行。”

在票据流通大争论中,民间票据不可禁止的呼声很高,道光皇帝最后还是同意了多数官员的意见,允许民间票据继续流通,但须严管外兑票的行用。

因为各种票据信用度差异较大,良莠不齐,道光皇帝虽然曾下令准许凭帖,兑帖,上帖等票据行使,而限制上票、壶瓶帖、期帖特别是外兑帖的行用。但是,实际上因为现银与制钱数量不足,又因为票据节省了流通费用,降低了交易成本,以票代银,使货币支付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广受商民欢迎,因此行政禁令是不可能奏效的,不仅各种票据照样行使,而且会票(汇票)的发展,又衍出即票、期票、票汇、信汇、电汇等等,这是金融工具发展演进的必然结果。

清代金融票据日臻完善

纵观清代的金融工具,形制越来越多,制作越来越精致,制度亦越来越完善。当时名称繁多的票据,有执照,钱票、兑票、钱帖,收执、换票,周行票等多种名称。形式上,有大方形小方形,长方形圆形、椭圆形、八角形,菱形,牌形等不同形状。票据文字要约上,有票据编号、金额,年代出票人、票据使用注意事项等等,常常标明“不挂失票”,“认票不认人,失票不挂失”,“留神细看、谨防假票”等声明。票据图案印制也越来越严密精细,很重视防伪技术的应用。比如票版图案,有经典名著选段之蝇头小楷雕刻,王羲之的《兰亭序》,王勃的《滕王阁序》等等:或者是人物八仙过海、二十四孝等等,或者花卉、纹饰等图案。票据都很重视图章印鉴,图章有抬头章、落地章、押款章,骑缝章、套字章、防伪章和大掌柜名章,图章也常常采用人物或者器物宝鼎、聚宝盆元宝、花盆花篮葫芦等等。特别值得重视的是,山西商人的票据,最晚在光绪初年已经自创了水印技术,采用专用毛边纸,在纸张抄造时,就用纸纤维薄厚不等或密度不同的效果,使票据用纸呈现发票人商号名称或者暗记,只有在竖立透光下才能辨认。金融票据的防伪技术是其信用的关键,为了防止假票伪票冒领款项,票号的汇票只能使用总号统一印制的有暗记的汇票,内加水印,汇票由专人书写并预留备案,各号收到汇票,与预留字迹核对无误,方可付款。

清代民间流通的票据种类较多,主要为以下几种

凭帖。本铺出票,由本铺随时负责兑现,相当于现在的本票。

兑帖。也叫附贴,本铺出票,到另一铺兑取现银或制钱,相当于现在的支票。

上贴。有当铺上给钱铺的上贴和钱铺上给当铺的上贴之分,彼此已有合同在先,负责兑付,相当于现在的银行汇票。

上票。是非金融机构即一般商号所出的凭贴,信用比金融机构的凭帖差一些,钱商也可以接受,类似现在的商业承兑汇票。

壶瓶帖。有些商号(包括钱庄)因逢年过节资金周转不灵,自出钱贴,盖以印记,用以搪塞债务,因其不能保证随时兑现,只能暂时“装入壶瓶,并无实用”,故称壶瓶贴,相当于现在的融通票据。

期帖。是出票人企图多得一些收入,开写迟目票据,有指定日期,到期时始能取钱,但需计算期内利息,类似现代的远期汇票。

拨兑帖。是商品交易或者经济往来中,钱款通过当地钱业组织往来拨账,不付现钱,只能用于转账结算,相当于现在的转账支票。故拨兑帖一般都在票面上注明“执帖来丁”。“丁”即“订”指“订卯”,即相互转账,不支付现金,拨兑帖持有人,只能持帖到金融机构办理转账。

外兑帖。也称换外票贴,是出票人在出票时,在票帖上注写“外兑”或者“换外票”字样,一般只能辗转磨兑流通,不能兑付现银现钱,这种票据一般是不法商人所出以骗取本银为目的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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