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宁
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健康和国计民生的大事。两会前夕刚刚公布的《食品安全法》使食品安全问题热度再增,如何认识新法,如何贯彻、如何配套等后续问题成为两会代表的关注焦点。
焦点一:食品安全委员会
调整现行多头、分段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食品安全立法过程中的焦点。尽管目前尚未改变这一体制,但《食品安全法》对各部门的分段监管,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并依法承担责任方面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同时,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国务院将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多头、分段管理的弊端。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认为,应该理性地看待食品安全委员会,它的出现本身说明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前进了一大步,“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一个从法律上明确的常设机构,在协调各部门时理应享有更大的话语权”。全国政协委员,中山大学食品与健康工程研究院院长刘昕提出,应该赋予食品安全委员会以更大权限,把多个部门的分段监管过程统一协调起来,实行全程监控。
焦点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国际上通行的食品安全防范方式,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广泛应用。进入新世纪,我国农业、食品科学等方面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研究和实践也开始起步发展。
《食品安全法》已将风险评估上升为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层面,但由于起步晚,体制还需理顺,工作机制尚需建立。风险评估工作量大,历时长,费用高,要运用农学,生物学,化学。病理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和技术,需要政府,公众和不同机构等共同运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就此,多位政协委员提出了加大食品科普力度,提高食品行业透明度的建议。
焦点三: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要求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专家认为,擅自扩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甚至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本身质量有问题的食品添加剂等是目前食品添加剂使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食品卫生监管部门列出目前国家允许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的名单,并尽快科学地制定限制用量。逐步要求食品企业在食品成分及含量的陈述中列出添加剂的名称和含量,严厉打击超标使用添加剂和人为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并尽快明确配套规定。
焦点四: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在保障消费者健康和权益的同时也提高了生产商和分销商的声誉,被认为是一种“双赢”的制度。召回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涉及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多个行政执法部门,仅靠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会有一定的难度。
如今,《食品安全法》为食品召回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还远远不够。梁燕君委员建议,要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提高检验检测水平,要加强食品追溯制度以及由政府倡导实行产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等相关制度建设。
焦点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结束了我国“食品质量标准”和“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两套食品国家标准并行的状况。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讲得非常清楚,但是实施起来难度也是很大的,因为质量标准已经由来已久。”陈君石院士表示。因三聚氰胺而处于风口浪尖的中国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将最先走进政府职能部门和公众的视野,于今年下半年出台。
(摘自2009年3月12日《农民日报》房宁/文)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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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针对“三鹿问题奶粉”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今年全国两会前夕对《食品安全法(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
一、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确立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段监管的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指导食品安全工作,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为解决食品安全生产滥用添加剂等问题,本着不用、慎用,少用原则,明确规定只有在技术上确有必要、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才能允许使用;确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范围和用量: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目前社会上名目繁多的保健品年销售额超过1000亿元,而监管不到位,产品真假难辨,老百姓无所适从。为解决这问题,明确要求国务院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规定,规范生产活动,整顿销售市场,加强监督管理,让消费者放心。
(摘编自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