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模式的设计及其运作

2009-06-29 09:10陈柳钦
金融发展研究 2009年5期

张 琴 陈柳钦

摘要:商业化、事前补偿的巨灾保险是巨灾风险管理发展的趋势。我国应该逐步构建以政府为主导,涵盖政府、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和潜在受灾者五个主体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在实际运作中,要考虑巨灾保险承保、保险公司巨灾风险转移和区分潜在客户等。

关键词:巨灾风险;巨灾风险管理;巨灾保险

Abstract:The commercial andpre-compensation catastrophe insurance is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catastrophe risk management. China should gradually build a government-led catastrophic risk management model , covering government, insurance companies, reinsurance companies, capital markets and potential victims of five main business. In practice, we must consider the catastrophic insurance underwriting, insurance catastrophe risk transfer and distinguish between potential customers and so on.

Key Words:catastrophic risk,catastrophic risk management,catastrophe insurance

中图分类号:F841.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5-0069-05

一、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现状

巨灾通常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灾难因引起的大面积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件,通常包括地震、洪水、风暴等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灾害和火灾、交通事故、恐怖袭击等损失严重的人为灾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跨世纪减灾规划》提供的数据,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类型多、发生频繁、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民政部有关资料也表明,中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00亿至600亿元人民币,每天都要因此损失1亿多元人民币。据联合国统计资料表明,自20世纪以来,中国是继美国、日本之后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全国有三分之二的国土面积不同程度地受到洪水威胁,近半数的城市分布在地震带上,20世纪全球54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8个发生在中国。从年初的冰雪灾害,5月的汶川大地震,2008年的中国经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灾难。巨灾保险是对巨灾风险的经济后果进行转移和灾害过后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重要手段。目前,各国的保险公司在承保巨灾风险时都非常谨慎,我国的巨灾保险更是处于刚刚起步且发展非常缓慢的阶段。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是:公民个体风险意识弱、自然灾害防御体系差、没有有效的应急反应机制、灾后融资渠道狭窄、巨灾风险的商业化转移途径——巨灾保险还没有建立起来。目前,我国的巨灾经济损失补偿基本上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和民间捐助的事后补偿方式,事前的保险补偿所占比例很小,保险赔付仅占每年总损失的1%左右。这样,一方面由于财政拨付的有限性、民间捐助的不稳定性和商业保险的稀缺性,对灾区的经济补偿和人民生活的恢复,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无法在短时间内让灾区人民摆脱困顿,重建家园;另一方面,政府过度参与灾后救助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巨灾保险的替代品,进一步弱化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巨灾面前,消极的侥幸心理和被动地心理严重。与国外相对成熟的巨灾保险体系相比较,我国对于巨灾保险商业运作,政府在立法、财税、政策及其它配套设施上,都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更没有建立成熟完备的巨灾保险体系。商业保险公司只在部分险种中对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雹灾、泥石流、滑坡等引致的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赔付,其他则列为免赔责任。总之,我国目前的巨灾保险呈现出保险品种少、发展缓慢、缺乏政策支持、供需两不足的特点。

二、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模型设计

巨灾风险管理应该是集灾前预防、灾中救助与灾后重建于一体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完整体系。该体系包含政府、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和潜在受灾者五类主体,涉及到巨灾风险承保、再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化以及政府承保极端损失四个过程。这些以政府为主导的各类主体在巨灾风险管理模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共同服务于防范风险、减少损失和灾后重建的整体目标。

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模型应该包括潜在受灾者、直接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和代表政府的巨灾风险保障基金五类主体;以及巨灾风险承保、巨灾再保险、巨灾风险资本市场转移和政府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最后承保四个过程(如图1)。由政府主导创建一种平衡的私营——公营合作伙伴关系,保险业以巨灾保险的方式按照合理的市场价格参与其中,并按照其承担的份额分担巨灾损失的财务后果;再保险、资本市场和政府巨灾风险保障基金组成共保集团,负责转移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并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分散。

图1 所示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的四个过程,必须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由五类主体共同完成。具体为:被保险人在缴纳保费后只承担部分免赔额(小于A的损失),其余损失由保险公司给付;直接保险公司承担第二层损失,即A和B之间的损失,并向再保险、资本市场或巨灾保障基金支付再保险保费、手续费或准备金,以便在发生极端损失时,从公司外部获得B以上的损失金额;由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和政府巨灾保障基金构成的共保集团,为直接保险公司提供超赔保障(超过B的部分)。同时,考虑到各方面承保能力的有限性,在巨灾风险管理的发展初期可以考虑借鉴日本地震保险限额承保的方式,即使发生全损,投保人也只能获得部分赔偿,来进行基本的灾后重建和正常生活。

三、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模型中各主体的职责

任何模型都需要模型各个组成部分协同一致的努力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巨灾风险管理模型也是如此。

(一)政府职责

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模型中起着制定政策、协调各方利益和保障各方利益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具体为:

1. 培育巨灾保险业。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 政府相关部门首先可以将投保人分类,制定不同的价格补贴和鼓励投保措施,对家庭进行直接价格补贴, 并根据投保金额确定补贴比例;对于企业, 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性质进行价格补贴或政策诱导。

2. 促进需求还要解决人们的风险意识问题。这需要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加强巨灾保险宣传, 同时开展适当形式与力度的引导工作。巨灾保险发展良好国家的经验表明,在巨灾保险发展初期都离不开国家的大力倡导,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强制性保险。

3.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业务。比如直接补贴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经营费用, 减小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减免保险公司与经营巨灾保险相关的税收;对于积极开展巨灾保险业务的公司,在其开展其他保险业务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鼓励以险养险;帮助保险公司拓展风险转移途径,培育国内再保险,积极引进国际再保险,培育资本市场,积极为巨灾风险证券化做好各种准备;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做巨灾风险的最后保险人,使保险公司在经营巨灾业务时没有后顾之忧。

4. 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产品设计和定价。数据库建设是促进巨灾保险以适当的产品形式、合理的价格进行供给所要做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今后巨灾保险完全商业化发展所需的必要准备。政府应发挥强大的宏观操控能力, 组织相关部门、机构对我国各个地区的巨灾发生情况做出翔实的统计, 形成查询方便快捷、资料完备的数据库, 为保险公司设计巨灾保险产品、制定合理的市场价格奠定坚实的基础。

5. 巨灾风险控制和应急系统建设。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政府过度参与巨灾风险的事后补偿,一方面不利于控制巨灾风险,另一方面也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政府应该把财政资源应用到更具效率的地方,即巨灾风险的灾前控制和巨灾事件应急系统这些公共物品的建设上。

(二)私人力量(潜在受灾者、保险公司和资本市场职责

1. 潜在受灾者的职责。潜在受灾者是巨灾风险管理要保障的对象,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企业,在巨灾保险中,它们是被保险人。巨灾保险的被保险人同其它风险的被保险人一样,有义务按期支付保费、如实汇报标的风险情况、实施恰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在灾害发生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风险减轻措施等。不同的是,巨灾保险的被保险人还应该积极配合政府的各项政策,积极参与到巨灾保险中来。

2. 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的职责。(1)直接保险公司。直接保险公司要以合理的市场价格承保巨灾风险,然后在公司内部对巨灾风险进行管理。具体为:保险公司应该从专业的角度协助政府宣传巨灾保险;根据已经建立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方面的原则来承保巨灾风险,包括风险识别、承保范围确定、风险限定和量化、风险区域划分、风险定价等;通过修改保单条件控制风险,如被保险风险、除外风险的定义,免赔额、承保限额以及承保标的等限制保险范围的规定;进行巨灾保险定价方法和定价程序的研发;积极寻求再保险、资本市场以及政府巨灾风险保障基金等多种途径转移巨灾风险,保障自身稳定经营。(2)再保险是巨灾风险地域分散的有效机制。再保险人承保的是直接保险公司转移过来的风险,是为保险人量身定做,能够满足保险人个性化需求的保险风险转移方式。再保险属于巨灾风险地域上的分散机制。一般来说,巨大的自然灾害主要是由于风暴、洪水和地震这些相互独立的自然力量引发的,从地域角度而言,只要用于参考的地区足够广泛,这些地区的保险标的就是相互独立的,这为国际再保险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提供了可能。

3. 资本市场的职能。虽然再保险可以在地域上分散巨灾风险,许多学者认为,再保险并不是用来管理巨灾风险的最佳途径。如David和Geman(1993)认为:第一,再保险自身的市场容量有限,难以承载巨灾带来的损失。第二,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容易造成原保险人疏于事前核保及损失后理赔的过度宽松。第三,损失范围和金额不易确定。再保险一般采用实际损失作为理赔基础,而对于实际损失的统计需要很长时间,且难以准确确定。第四,传统再保险市场供给在品质、条件和价格等方面失之稳定,存在信用风险。第五,再保险契约不属于标准化契约,流动性差,难以在流通市场上进行交易和买卖。第六,合约安排过程较复杂,交易成本偏高,限制过多。因此,人们开始考虑通过资本市场在时间上对巨灾风险进行分散。由于自然灾害和金融市场参数之间几乎没有任何关联,巨灾证券被开发出来作为巨灾风险的时间分散工具。

四、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模型的运作

(一)巨灾保险承保

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巨灾保险的必要条件是巨灾风险存在可保性。传统观点认为,保险的经营对象一般仅适用于纯粹风险,即只有损失或不损失两种可能性的风险,并且在纯粹风险中,理性的可保风险一般还必须满足:存在符合“大数定律”要求的大量独立同质的风险单位、风险的发生频率和损失分布是可以预测的、损失具有偶然性并可以界定、损失的非一般性和非巨灾性等。尽管随着现代保险经营的发展,可保风险的判别条件不断发生变化,作为保险经营对象的可保风险,其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保险公司对可保风险的要求越来越宽泛,但可保风险仍然必需满足下面几个基本条件:(1)可评估性: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必须是可以被量化的;(2)随机性: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是随机的,并且事故的发生必须独立于被保险人的意愿;(3)保单需求的大量性:必须能够集合大量独立的风险个体组成风险共同体,使风险可以在这个共同体内分担和分散;(4)经济可行性:保险公司可以收取到依据定价模型所制定的合理水平保费。从这些标准看,巨灾风险显然不可保的,或者说单纯依靠市场条件,巨灾风险是无法达到可保性标准的。因此,要使巨灾风险管理模式的第一步骤能够顺利进行,政府必须出面采取各种必要措施解决巨灾风险的可保性问题,包括:第一,实施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如把风险地带排除在城市规划之外,实施建筑法规降低易受灾地区的财产损失,修建防洪大堤等。第二,促进保险需求的措施。如采取强制性巨灾保险并保证受灾单位不能免费或以比较便宜的价格获得保险之外的损失补偿等。第三,建立巨灾损失数据库。虽然保险业拥有精确分析巨灾风险的现代化技术,但这些技术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大量可靠、有效的历史损失数据和其它相关数据,这些数据或者因统计的不完备,或者因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不同部门,要获得和使用这些数据非常困难。政府有义务联合各个方面来资助建立巨灾损失数据库这样的研究项目,为巨灾保险的开展奠定基础。有了可保性的必要条件,保险公司才能对巨灾风险进行定价,潜在受灾者才会积极参与,巨灾保险供需双方在政府的监督和促成下按照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二)保险公司巨灾风险转移

巨灾风险管理模型得以实施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流畅的保险公司巨灾风险转移途径。有三种途径可供选择:再保险、资本市场和政府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同时,在各种途径的风险转移过程中又涉及到市场容量和风险转移成本的考量。再保险是保险风险转移的传统途径,也是巨灾风险转移的首选途径,然而这个市场受承保能力限制,能够转移的巨灾风险非常有限,因此我国应该充分提高再保险市场分散巨灾风险的能力,积极培育国内再保险,引进国际再保险。尽管如此,再保险仍然不能解决保险公司转移巨灾风险的全部问题,巨灾再保险国际化风险分散过程中会受到各种限制,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有限,巨大的风险和赔款支出导致再保险风险转移方式的成本不断攀升,而且,再保险是整个保险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再保险之后风险仍然存在于保险系统的内部。因此,巨灾保险市场需要更大容量更经济的新型风险转移方式——巨灾风险证券化。

巨灾风险证券化是非常好的弥补再保险承保能力不足的途径,也是巨灾风险转移的发展方向。一方面,对于资本市场来说, 巨灾证券为之带来了更多的投资选择, 由于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回报率之间基本不存在相关关系, 将巨灾证券引入资本市场, 可以提高市场效率,增加投资者的风险分散方式;另一方面,对于保险业来说,巨灾证券可以将巨灾风险在更大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进行分散,在没有承保能力限制的情况下使重大的风险累积在保险公司和金融市场间得到重新优化配置。巨灾风险证券化是巨灾风险分散的发展方向,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都需要这种方式分散风险。在资本市场发行保险连结证券(ILS)是国际上公认的新型的分散巨灾风险的有效方式,目前发行的保险连结证券主要有巨灾债券、行业损失凭证(ILW)和巨灾掉期产品。我国资本市场上还没有这样的保险连结产品。要发展这个市场,利用资本市场上的金融工具转移巨灾风险,除了要有更加成熟的市场和投资者之外,关键问题是要建立一个合理的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的付款指数,作为巨灾证券支付义务的触发器,这是保险市场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的通行证。一般说来,可以作为触发器的指数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可以方便迅速地被观察、量化并明确定义;(2)指数价值随时发布,从而使金融交易能迅速进行;(3)指数计算方法精确可靠,并且越少调整越好;(4)指数的提供方必须是独立的、有威信的公共机构或商业部门;(5)指数的更新要快,以便更快更准确地与特定事件挂钩。

目前,市场上已经存在的触发指数有五类(如图1),不同的触发指数具有不同的透明度和基础风险。这些触发指数和它们在ILS市场所占的比例分别是 :(1)实际赔偿触发器。该触发器以产品买方(发起人即保险公司)的实际损失作为指数,没有基础风险,但对投资者而言透明度较低。目前保险连结证券(ILS)市场大约有15%的产品采用了这种触发器。(2)行业指数触发器。以整个行业的损失数据为指数,透明度较高但存在基础风险,该触发器的使用比例为9%。在美国,财产保险理赔服务公司(PCS)在每次巨灾后对所有业内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旨在估算保险损失指数,然后PCS 有偿地将数据提供给市场参与者。(3)纯参数触发器。以自然灾害事件的物理指标(如地震级数或风速)为指数,从风险评级机构和投资者的角度看,该种触发器使得风险评估充分透明化。其使用比例为7%。(4)参数指数触发器。这是纯粹参数触发的优化版本,它通过确定坐标来调整纯参数,透过坐标上每个单元不同的比数来反映保险公司在该地区灾害风险的大小,并能使用方程式计算出分保公司的投资组合。这种触发器在ILS市场的使用比例最高,达60%。(5)模型损失触发器。使用第三方模型估计损失。将巨灾的具体参数输入模型来预测保险公司的损失,交易不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而是以模型损失为基础进行。模型触发器对投资者而言缺乏透明度,且存在基础风险,该种触发器的使用主要基于对模型提供方的信任,在ILS市场的使用比例为9%。

一般而言,投资者希望巨灾证券触发指数的透明度最大化,而发行者则希望自己所面临的基础风险最小化。触发器的基础风险越小,透明度就越低,因此,设计指数时需要在透明度和基础风险之间做出权衡。我国要实现巨灾风险在资本市场的转移,首先要建立能够量度自然灾害程度的指数,建议由政府组织力量构建一个能够及时提供我国自然灾害保险损失估算数据的数据库,这个数据库提供的信息可用于开发各种损失指数。建议在巨灾风险证券化开展初期采用透明度较高的基于经济价值的客观指数(如参数指数)作为巨灾债券的触发器。发达的资本市场、成熟的投资者和可用的证券触发指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必要条件,而培育资本市场和投资者、构建巨灾证券的触发指数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因此,现阶段要解决我国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不足的问题只能依靠政府的力量。

政府出面解决巨灾保险再保险不足的方式是成立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在再保险承保能力有限而资本市场又没有发展起来之前,保险公司承保来的巨灾风险主要依靠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来转移。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应该由政府主办,基金来源可以是公司提取的准备金或保费、社会捐助和财政支出。保障基金一方面以商业化再保险的方式承保保险市场转出的巨灾风险,另一方面当保险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时由基金承担对被保险人的保障责任。与承保能力有限的商业保险公司相比,由政府担任最后的保险人可以更好地处理潜在的极端损失后果,政府可以使巨灾风险强制化,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风险,并且可以积累巨额基金,解决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的后顾之忧,为商业化巨灾保险树立信心。

(三)区分潜在客户

在承保巨灾风险时,还应该对巨灾保险潜在需求客户进行细分,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要分开承保,它们的保费收取方式和承保方式都不同。

首先看家庭财产巨灾保险。其一,由于我国的家庭财产保险覆盖面低,象日本那样把巨灾保险作为家庭财产附加险的方式必然不能保证巨灾保险的覆盖率,因此我国的家庭巨灾保险还是应该采取单独承保的方式。其二,我国居民保险意识较低、收入水平参差不齐,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促进需求并按市场价格收取保费是当前急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因此,政府首先要协助和监督保险公司制定价格,这个价格要符合金融产品风险/收益平衡的基本原则。其三,要在已确定的价格基础上保证足量的需求,这涉及到居民风险意识和贫困家庭投保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是采取强制性巨灾保险的方式,由国家组织力量划定风险区域,不同风险区域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风险水平有不同的承保金额和保费标准,处于该区域的居民必须参加基本的强制性巨灾保险计划,该计划的保险金额只保障灾后的基本生活,各个区域保险金额都相等(不根据实际的家庭财产数额)。基本生活保障之上的部分采取自愿投保、自负保费的方式。对于强制性保险金额内的保费,可以由政府补贴和居民自负两部分组成,政府补贴占50%左右,其余由家庭自行负担。原则上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得到的补贴都相等,收入水平低的贫困家庭可以另外申请巨灾保费补助,在提交了真实收入证明材料之后,最高可以获得全部的巨灾保险保费补贴。

然后看企业财产巨灾保险。该保险使用和家庭巨灾保险相同的区域划分和保费收取标准,同样对于基本的生产资料采取强制性保险,以保证灾后顺利恢复生产,基本生产资料之上的财产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最高可就企业全部财产进行保险。不同的是企业财产巨灾保险既可以采取企业财产保险附加险的方式,也可以单独投保。另外,企业巨灾保险的保费由企业自行负担,国家并不给予补贴,只在诸如保费税前列支等税收政策或其它政策上,给投保巨灾风险的企业以优惠。

参考文献:

[1]David Cummins,Hèlyette Geman. An Asian Option to the Valuation of Insurance Futures Contracts [A].Wharton School Center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enter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Working Papers [R].University of Pennsy Ivania,1993,94-103.

[2]Doherty Neil A. Innovation in Corporate Risk Management: the Case of Catastrophe Risk[A].in G. Dionne(ed.) .Handbook of Insurance[C].Bost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2000,pp.503-539.

(特约编辑 王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