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职能观变迁

2009-06-29 02:39周守军谭冠中
消费导刊 2009年23期
关键词:社会服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

周守军 谭冠中

[摘 要]大学职能观经历了单一职能观、双重职能观、三重职能观的内涵丰富阶段。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三种职能统一的观点体现了大学的文化组织发展和社会发展要求相统一的特点。

[关键词]大学职能 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

大学是“遗传与环境的产物”,大学职能观变迁既反映了大学与时俱进的社会特点,也反映了大学不断传播、应用、发展知识的文化特点。在高等教育史上,关于大学职能的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坚持培养人才的单一的职能观;坚持培养人才与发展科学的双重职能观;坚持培养人才、发展科学和直接为社会服务的三重职能观。

一、单一职能观

培养人才是大学最基本的职能,自大学取得合法地位之日起,它便负有了这样的使命。19世纪以前的西方学者基本上都坚持以培养人才为唯一职能的观点,只不过在培养什么样的人才这一点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夸美纽斯在《大学教学论》中认为大学应培养“具备百科全书式知识的人”,体现了他的大学职能观,也代表了这一时期人们对大学职能的认识。英国的纽曼主张“大学就是传授所有知识的场所。其目的一方面是理智的培养而非道德的训练;另一方面是知识的传播与推广而非知识的发展。”他认为,大学的任务是传授知识,培养理性。到了20世纪,西班牙的加塞特强调大学的基本职能就是把普通人培养成为优秀的职业活动家。美国教育家赫钦斯主张大学的职能是培养具有永恒精神的人,为此他积极倡导通才教育。

二、双重职能观

双重职能观是指将培养人才和发展科学作为大学的基本职能。这一观点始自德国的威廉姆·冯·洪堡。他主张“教学与科研统一”,把培养人和发展科学联为一体,使两者相辅相成。受洪堡思想的影响,19世纪西方掀起了学习柏林大学模式的高潮。不少教育家接受并发展了洪堡的思想,其中以美国最突出。吉尔曼主持的霍普金斯大学强调宽口径的、跨学科的科学研究;受洪堡思想的影响,赫胥黎针对当时英国重文雅轻实用的传统,从功利主义出发,主张把与实用职业相距很远的学科坚决排除在大学之外。提倡大学进行科研,主张教学与科研相结合。他说:“现代大学是进步的,它是生产新知识的工厂,它的教授处在进步潮流的最前列。研究和批判肯定是他们必不可少的东西,实验工作是学习科学的学生的主要职责,书本是他们的主要帮手”。罗素认为,“大学乃是为了两个目的而存在:一方面,为某些职业训练人才;另一方面,从事与跟前用途无关的科学研究”。他尤其呼吁大学的科研不应过于讲求功利。

三、三重职能观

三重职能观是指大学的基本职能是培养人才、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莫里尔法案》的颁布为美国高等学校社会服务职能的产生提供了法律基础。威斯康星大学的办学思想及其实践是高等学校社会服务职能的思想和实践正式形成的标志。威斯康星大学的第五任校长约翰·巴斯卡姆认为,“威斯康星大学将通过加强与社区的有机联系,致力于社会进步的工作。令人鼓舞的推广项目、通俗性的短期农业课程班的开办,以解决一直困扰州乳制品工业的具体问题为宗旨的扩展研究计划的实施,以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培训项目的拓展,都只是那些刚刚起动项目的一部分。”[1] 1904年,深受进步主义影响的范·希斯就任威斯康星大学校长,他把大学的社会服务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范·希斯在使大学为社会服务方面采取了两条基本途径:传播知识,包括函授、开办学术讲座、辩论与公共研讨、提供一般的信息与福利;专家服务,即大学的学者直接参与州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方面的咨询及策划、管理工作。[2]范·希斯明确提出教学、科研和服务都是大学的主要职能。[3]大学强调为社会服务,并非不重视另外两个职能,社会服务只是三大职能之一,而且还是以其它两种职能为基础,是它们的延伸。正如布鲁贝克所说的,“20世纪早期,威斯康星大学最彻底地实现了与美国州立大学相关的一个重要理想。这就是为民主社会所有需要提供服务的理想。”[4]这一观点后来影响了整个高等教育界,并为世界各国的高等学校所效仿。 [5]

现在,大学从社会边缘走进社会的中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动力站。这表明,大学已不再是单纯的知识传播或以培养人为唯一职能的场所,也不再是仅限于知识的传授与科学的探索而同社会隔绝的象牙塔,而是一个与社会有着更为广泛的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融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为一体的社会组织。大学的三重职能观就体现了大学组织的显著特点。

从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高等教育发展的趨势来看,高等学校所培养的人才是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全面发展的各级各类专业人才。从教育过程上来说,也就是普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统一。这样的大学教育应当不仅仅包括广泛的知识、技能的传授,而且还包括德智体美诸方面的教育,是以培养人的思想品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为目标的教育;与知识层次对应,现代大学的科学研究包括基础性研究、应用性研究和开发性研究;关于大学的社会服务职能,人们在理解和表述上各有不同的侧重点。从表述上来看,国外常见的有服务(Service)、社会服务(Social service)、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等;国内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为社会服务职能、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职能、为地方服务的职能等。从现有的解释来看,学界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大学的社会服务是以知识为基础,通过各种形式或途径将知识应用于解决各种社会实际问题.;二是认为大学的社会服务是为社会所提供的各种服务活动。三是认为大学的社会服务是大学另外两种职能在社会领域的延伸,是以大学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为基础的。

作为大学的一种职能,社会服务应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社会指向性。高等学校社会服务职能的履行是指向社会的,是以满足社会的需要为出发点和目的。二是直接作用性。大学这一职能的履行以直接地满足现实的社会需求或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为主要特点的。三是学术性。大学的社会服务活动多种多样,并非所有这些活动都属于社会服务职能范畴,而只有与大学自身的地位、特性、优势、条件,特别是与其它两种职能直接相关的社会服务活动,才属于大学的社会服务职能的范畴。学术性是大学的基本特点之一。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大学的社会服务活动体现大学文化组织的特点,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最终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这也是大学之所以存在的现实依据。

注释

[1]Lucas, C. J.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A History, St Martins Press, 1994:176

[2]康健“威斯康星思想”与高等教育的社会服务职能[J]高等教育研究,1989,(1)

[3]邬大光。范·海斯的高等教育思想[J]高教文摘,1990,(5)

[4] Brubacher, J.S and Rudy, W. Higher education in Transition Harper and Row Publishers, 1976:164

[5]朱国仁。从“象牙塔”到社会“服务站”高等学校社会服务职能演变的历史考察[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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