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松 胡顺华
摘要:文章主要对采购实际工作中常用的五种采购方式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从适用范围、程序、优点、不足、适用的评比方法五个方面对五种采购方式进行了辨析,旨在为广大的采购工作者选择恰当采购方式、方法提供一个参考。
关键词:采购方式;评比方法;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F253.2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is article mainly to purchased in the practical work the commonly used five purchase way to carry on the detailed introduction, and from the applicable scope, the procedure, the merit, the insufficiency, the suitable comparison method five aspects has carried on the discrimination to five purchase ways, was for the purpose of choosing the appropriate purchase way, the method for the general purchase worker to provide a reference.
Key words: purchase way; comparison method; comparative analysis
采购方式是指采购单位或个人在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采取的具体形式和方法。评选方法是指一定采购方式下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法与原则。根据采购项目目标和内容的不同,所选择的采购方式及相应的评选方法也将各不相同,但实践中存在有几种较常用的采购方式和评选方法,其中常用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及协议采购等,常用的评比方法包括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经评审最低价法)、综合评分法、价格谈判法、最接近标底法等。本文将主要对以上五种采购方式进行详细介绍,并从适用范围、程序、优点、不足、适用的评比方法五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为大家在采购工作选择恰当采购方式、方法提供一个参考。
1公开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开招标采购应当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一种完全竞争性的招标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愿意参与投标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平等地参加投标竞争,通过一定的评标方法最后选出中标供应商的招标方式。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之一的,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且设备购买金额在100万或以上,服务在50万或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包括: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程序:严格并顺序遵循招标邀请及资格审核、发放/领取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发放中标通知书、签定合同8个环节。
(3)优点: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目前各国政府采购中普遍使用的方式,有着竞争性强,透明度高、程序规范、采购规模大等优点。
(4)不足:采购时间长、手续复杂,因此还需要有其他采购方式进行补充。
(5)适用评比方法:按常用性依次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最接近标底法。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是指,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选定合格供应商或承包商,有接到邀请者方才有资格参与投标。根据《招标授标法》第十条的规定,邀请招标采购应当是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选择邀请符合条件的(三个以上)特定供应商作为潜在的投标人,被邀请的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投标竞争,最后在所有参与授标的供应商中,通过一定的评标方法选出中标供应商。
(1)适用范围:招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且因标的性质特殊,供应商范围有限;
(2)程序:基本环节同公开招标方式,但邀请环节不用采取公开方式;
(3)优点:投标人相对较少,招标成本相对较低,项目专业较强,潜在投标人范围有限,时间比较紧迫,或者采用公开招标并不合算等情况下,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更为有利;
(4)不足:因潜在投标人被限于被邀请的特定供应商之中,竞争力较弱,此外由于投标邀请书可以直接寄往被邀请的供应商处,而不必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其信息透明程度较弱;
(5)适用评比方法:同公开招标方式。
3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与供应商分别进行一对一的谈判,最后通过谈判结果来选择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情形以及竞争性谈判应当遵循的程序。
(1)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四种情形,当出现这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时,法律允许不再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采购。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主要是指由于采购对象的技术含量和特殊性质所决定,采购人不能确定有关货物的详细规格,或者不能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这种情形的基本含义是指采购对象独特而又复杂,以前不曾采购过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程序:①成立谈判小组。②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③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④谈判。⑤确定成交供应商。
(3)优点:①凡特殊规格,经营的厂家不多,有时只有一家或很少的几家,竞争的对象少,采用谈判确定成交,比较合理。②有利于紧急采购,及时供应某些方面迫切需要的物资和服务。③能对一切条款内容细节进行详细洽谈,更容易达到适当的价格和一致的协议。④可选择适当的对象,并兼顾供应商以往的业绩,确保采购安全,防范采购风险。⑤有利于政策性目标的实现或互惠条件的运用。
(4)不足:①无限制的独家谈判,容易造成厂家抬高价格。②违反自由竞争精神,助长企业托拉斯垄断价格,阻碍工商业的发展。③秘密谈判,容易给参与者或操作人员造成串通舞弊的机会。
(5)适用评比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须具备三个条件,即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据此,适用评比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经评审最低价法)。
4询价
询价方式是指公司以询价书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对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不允许供应商二次报价。
(1)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采购方式。①采购的物资、服务规格及标准统一,货源充足的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②标的价值小,且采用招标方式时间上不能满足公司紧急需求的。
(2)程序:①成立询价小组。②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③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④确定成交供应商。
(3)优点:程序简便,时间短。
(4)不足:相比招标,竞争性不很强、透明度不很高。
(5)适用评比方法:最低投标价法。
5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从某个供应商处购买所需货物、服务或工程的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一般应用于采购项目特殊,仅有一家供应商能满足采购的要求,或者在紧急情况下的采购。
(1)适用范围:①因采用专有技术或产品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③为保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④在原局同型号进行扩容工程而进行的设备采购;⑤在原网络或系统上进行的软件二次开发、升级、改造;⑥对原采购合同的附加;⑦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2)程序:①成立谈判小组;②组织技术及商务谈判;③确定技术、商务、价格;④签定合同。
(3)优点:简便、采购成本小。
(4)不足:不具竞争性,缺乏透明度。
(5)适用评比方法:价格谈判法。
除以上五种常用采购方式外,较常用的还有协议采购方式,且因为其效率高的特点,现已被越来越普遍的使用。协议采购是一种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的方式,对一些价格较为透明、采购频繁的通用物质,采购人不再逐次逐批采购,而是集中通过规范程序确定采购品牌,通过采购协议确定价格、数量、供应期限等合同条款,这样不仅解决了时效性问题,提高了采购的效率,也降低了采购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