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构管辖权的性质

2009-06-24 09:53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1期
关键词:国际法院缔约方管辖权

周 印 党 琳

摘 要 WTO争端解决制度是保障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因素,因此,明确WTO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权性质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通过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的比较,以求对WTO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权性质有个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 管辖权 强制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 DF96文献标识码:A

一、WTO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权概述

根据WTO的全身GATT的决策规则,为解决履约争议而设立的专家组要经过协商一致作出,即有一方反对,专家组就不能成立,GATT就无法行使对缔约方的争议行使管辖权了。而在WTO框架内,则采取"反向一致"或称"倒协商一致"的做法,只要不是各方一致反对,则有关决策就可获得通过,这样仅有一方或几方就不能阻止争端解决程序的进行,除非各方经协商一致作出否决的决定。比如,如果一争端方请求设立专家组,且有关请求已列入争端解决机构会议的议题,那么争端解决机构就必须最晚在下一次的会议上设立专家组,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专家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要获得通过等决策程序也是采取这种方式。

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权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的比较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以下三种:(1)自愿管辖。因当事国自愿提交案件而使得国际法院具有管辖权。(2)协议管辖。各国在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约定将将来可能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而使得国际法院具有管辖权。(3)任意强制管辖。国际法院当事国可以决定是否发表声明决定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但一经声明接受,法院便有强制管辖权。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规约当事国可随时做出声明,对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行订立特别协议。一国对上述条款的接受与否,由其国家自行决定,具有“任意性”,因此,该条款称为“任择条款”,但一经声明接受,就具有“强制性”。因此,该条款所行使的管辖称为“任意强制管辖”。

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类可以看出,其管辖权都是建立在当事国自愿接受的基础之上,只是这种自愿接受所发现的阶段和程度不同。自愿管辖是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后基于合意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协议管辖则将当事国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纠纷的同意提前到缔约国签订包含因履行条约而产生争议而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条款的条约之时,而任意强制管辖则是基于国际法院规约某当事国概括同意将因《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项下的是由所产生的争议提交国际法院管辖而作出的单方面法律声明所产生的管辖权。

WTO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权是源自WTO法律文件的规定,而WTO法律文件是各缔约国基于各自的自由意志而自愿签订的,是各国行使、处分各自的主权权利的表现。所谓“强制管辖权”并不意味着WTO争端解决机构可以对一切国家的经贸争端行使管辖权,这种强制性之多对缔约国而言。即便对缔约国而言,这种“强制管辖权”也不意味着WTO可以不顾任何争端方的同意而自动行使管辖权,而只是意味着如果声称另一方违反WTO协议的一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要求WTO设立专家组解决争议则即便相对方反对而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此案也享有管辖权。WTO争端解决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前提仍建立在缔约国自由同意的基础之上,在此意义上,它与与国际法院确立管辖权的规则并无实质上的区别。

三、WTO争端解决机构管辖权的确立类似于仲裁管辖权的确立

有学者认为,WTO专家组对案件具有强制管辖权,这是DSU取得的一项重大成果。强制管辖权的确立突破了传统国际法中“不得强迫任何国家违反其本身意志来进行诉讼”规则。只要一经投诉方请求,专家小组即可成立。而仲裁的前提是争端双方的同意,仲裁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仲裁的自治性决定了仲裁程序启动的特殊性。专家组程序不具有仲裁所必备的特性,这是专家组程序区别仲裁的根本所在。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它只看到在因某一具体争议产生后专家组设立的程序似乎是违背当事方尤其是被声称违反WTO规则一方的意志而进行的,却没有看到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各缔约方基于合意、签订协定设立的。需要当事方同意这点上WTO与一般的国际仲裁并无实质的不同。比如当事人也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即达成了将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合意,但是在具体纠纷发生时,一方当事人反悔不同意提交仲裁的表现并不影响另一方根据仲裁协议要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机构仍然会依据有效地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表示而获取本案的管辖权。WTO争端解决机构管辖权的确立类似于仲裁管辖权,也是基于当事方的同意,只是这种同意是当事方在争端发生前的所作出的一种就协定项下的一切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概括同意,而且WTO协定不允许缔约方就此进行保留,而要一揽子接受。

四、结论

由于缔约方的主权的存在, WTO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权的确立仍然要基于缔约方的同意,这种同意体现在缔约方明知协定中有此争端解决条款而仍然缔结、加入该协定的行为之上。WTO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权较GATT时代有所发展,表现在前者只需当事方在缔结协定时作出同意WTO争端解决机构对其因履行WTO协定义务而产生争端行使管辖权的概括同意而无需像后者需要当事方在具体争端产生后作出提交专家组裁决的具体的共同同意的表示,但比起国际法院等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权的确立而言,WTO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权的确立并无明显的创新之处,仍然是类似于因当事方缔结仲裁协议而生的仲裁管辖权。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

注释:

互动百科:WTO争端解决机制,http://www.hudong.com/wiki/WTO%E4%BA%89%E7%AB%AF%E8%A7%A3%E5%86%B3%E6%9C%BA%E5%88%B6.

王献枢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50页.

何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程序性质的界定,http://www.studa.net/guoji/091022/15173253.html.

非国家缔约方的单独关税区其加入WTO也是其母国赋予的,也是国家行使国家主权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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