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诉讼秩序观在明清鬼神故事中的体现

2009-06-24 09:53黄环宇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1期
关键词:观念

黄环宇

摘 要 本文以《聊斋志异•席方平》为例,阐述了我国古代诉讼秩序观念在明清鬼神故事中的体现。

关键词 诉讼秩序 观念 鬼神故事

中图分类号:D631.4文献标识码:A

在《聊斋志异》中描述,人死了,化作鬼,被带到阴曹地府。生前作恶的,被判到十八层地狱受苦,没有犯过严重错误的,则等候投胎。地府也像人间一样有王者官吏统治,最高统治者为阎罗王,阎罗王之下,有十殿阎王、四大判官、五道将军、城隍爷、黑白无常、牛头马面、孟婆等等。其中,判官掌控人的生死,拥有一本生死册,里面记载人的生死时日,人的阳寿一尽,则铁笔在册上画一个勾,勾魂使者──黑白无常就会把死者的魂魄带到冥间审判。这是我们时常在影视作品中看到的情形,当然在《聊斋志异》中,作者的鬼神思想主要表现在相信“天理”的存在,他认为“天理”是主宰一切的,一切必须顺乎“天理”。像《席方平》里的冥王鬼卒殉弊私舞弊,无法无天,首先就为“天理”所不容,席方平和他们斗,便是顺乎“天理”的行为。尤其是篇末以虚幻的还魂阳世,福寿双全,报答席方平的“忠孝志定”,这些地方也暴露了因果报应的思想和封建道德观念。

在《席方平》这篇文章中, 仙界、阴间、人间三个分离的世界实际上构成了一个整体, 或者说天上、地下的世界是人世的映射,如天上地下的法律制度,司法程序。故事显然表现了这样一种世界观:善有善报, 恶有恶报, 谁破坏这种秩序, 谁就将受到惩罚。天、地、人都是由同一种程序所制约。在其中,神、鬼、人各有相应的位置与职责。羊某买通冥使殴打席父, 阴府中各级官吏徇私枉法, 这是对秩序的破坏, 结果, 坏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席方平父子二人得以善终。虽然二郎神是支持人, 阎王、郡司、城隍是对头, 一个代表天界, 一个代表阴间, 但它们都代表了人间的道德法则, 任何一方违背这种法则都会受到惩罚。

在中国古代,没有严格的立法程序,更无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活动,一般情况下都是皇帝下令,行政官吏行使立法职能。自商鞅将 《法经》改编为秦律,从此中国自秦到清,历代法典均以律来命名,尽管各个朝代有很多法律形式,如汉朝的律、令、科、比等,唐朝的律、令、格、式等等。实体法包括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等各个部门法。程序法包括起诉、审理、判决、上诉、审 判监督、法庭、监狱等。中国古代的自告与官告、鞫狱、谳、乞鞫或复审相当于现在的 起诉、审理、判决、上诉等。似乎在“席方平”这个故事中最为明显地体现出了中国古代的直诉制度。

那么《席方平》一文中所体现出来的直诉又是怎么回事呢?直诉是中国古代法律规定中的一项诉讼制度,即:某些案情重大和一些有冤情者,可以超出一般诉讼管辖和诉讼程序之范围,直接向最高统治者(王或者皇帝)申诉。直诉制度属于古代冤案救济制度的一种,是一种非正常程序的上诉制度。

直诉制度起源于周朝的路鼓和肺石制度。所谓路鼓,即“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周礼•夏官)。所谓肺石,即赤色的石头,不论地方远近,凡是没有兄弟、子孙及老幼者有冤上诉于王和六卿而其长官不向上报告的,可以在肺石上面站三天,然后由士听取其辞,以报告王和六卿,同时对不上达的长官加以治罪。

及至汉朝,实行“击鼓上言变事”的制度。所谓变事,乃泛指一切非常之事。在晋朝武帝年间亦允许击鼓直诉,当时所击之鼓称登闻鼓。此后,登闻鼓遂成为历代直诉的一种重要方式。

唐朝的直诉制度则更为具体。其方式最初有四种:邀车驾、挝登闻鼓、立肺石、上表。另外,武则天增加了一种直诉方式,即投匦状。同时,唐律规定直诉的提起,还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首先,从直诉人方面来看,主要有三条:其一,直诉者(包括代诉之亲属)所诉之事项必须属实,且必须是冤抑莫伸者。若所诉不实,或无冤而诉,要受处罚。其二,邀车驾申诉,不得进入导驾仪仗之中。其三,上表诉者不得越过三司,直入殿庭而诉。其次,从负责受诉之主司方面而言,则要求对其所辖范围内的申诉,应立即受理,尽快闻奏,不得推诿或雍滞,违者依律治罪。宋初的二十余年间,基本上沿袭唐朝的直诉制度,只是将唐之挝登闻鼓制和投匦状制进一步结合起来,融为一体。辽曾设置钟院以达民冤,后改钟院为登闻鼓院。金仿宋,设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由谏官和御史分掌之,遇冤审问以闻。元、明时期,直诉制度又得到进一步发展。元朝一方面允许有冤莫伸者击鼓陈诉,另一方面又对直诉的程序及案件性质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明朝也有登闻鼓、邀车驾等直诉方式。直诉制度发展到清代则更加完备,主要表现在,其形式更加多样化,渠道更为通畅,范围亦更为广泛。具体来说,清代向皇帝直诉的方式,有以下四种:(1)击鼓制,即击登闻鼓直诉。(2)迎驾制,即迎车驾申诉。因皇宫戒卫森严,难于入内,伸冤者一般等候皇帝外出巡游之时,于其车驾行处,跪伏路旁申诉冤抑。(3)封奏制,即控告人将所写诉状采用奏章的形式封口后,奏闻皇帝。(4)密奏制,即用奏折密报。相对于封奏制而言,密奏制则带有一定的机密性。它是指控告人在将所告之人和事写成奏折以后,可不经内阁票拟(即草拟意见),而秘密地直接送达宫内交皇帝本人拆阅。在以上四种方式中,前两种是一般情况下所普遍采用的向皇帝直诉的方式,后两种则是在特殊情况下所采用的直诉方式。

以上便是我国历代直诉制度的演变和发展,从《席方平》一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来直诉制度虽然有的地方不甚合理,但是总的来说,对古代的诉讼制度还是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作者单位:南昌大学研究生院2008级法律史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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