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安全的刑事司法保护

2009-06-23 09:35杨武力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5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检察机关金融机构

杨武力 陆 洋

近年来,我国金融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和进步,金融改革发展取得了重大进展,金融业持续快速发展,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稳步推进,金融监管得到加强,金融秩序明显好转。但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在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市场动荡的现状下,如何维护好国内金融体系,保障金融安全,已成为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诚然,影响金融安全的因素很多,如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国内金融政策的调整、金融监管程度的松紧等等,然而金融领域中的腐败现象,尤其是金融腐败中的典型表现——金融职务犯罪,对本国金融安全的影响和危害是各国都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针对当前金融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和原因,如何更好地查处和预防金融职务犯罪,为维护金融安全提供有效的刑事司法保护,即为本文所讨论的主旨。

一、金融职务犯罪的新特点

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领域职务犯罪较之以往,有新发展、新特点。这些发展和特点,与传统金融职务犯罪相比有一定的共性,但也有自身的个性。

(一)金融职务犯罪涉案金额巨大。2000年之前,金融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多为几十万元、百万元,金额达千万元的并不多见。但进入新世纪后,金融职务犯罪大案要案频发,涉案金额动辄达千万元,甚至亿元之巨,这些案件的发生给国家财产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使国家和社会付出了昂贵的代价。

(二)内外勾结、内部勾结共同作案增多。随着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加强和改进,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作案方式较之过去发生了变化,从过去手段单一、一人一案一罪的方式转向以内外勾结、内部勾结共同作案,导致金融职务犯罪窝案串案经常发生。

(三)金融机构职务犯罪人员高层化现象严重。各级金融机构的“一把手”、“高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一直都是金融腐败问题的顽疾。按照金融机构的工作流程,所有资金流动都有一套严格的控制手续和相应的监督机制,但在实际运行中,对主要领导的监督却形同虚设,致使这些人员频触法网。

(四)犯罪分子呈现出低龄化特征。从年龄结构看,近几年的金融职务犯罪同其他职务犯罪一样,除了“五九”现象依然多见外,“三五”现象也初现端倪。“三五”现象主要是指年龄在35岁左右,掌握本单位、本部门一定职权或处在关键岗位的中青年干部失足而成为阶下囚的现象。这一现象的出现标志着职务犯罪年龄低龄化的趋势已经到来。如2001年10月,中央金融纪工委天津特派办对2000—2001年8月,发生在天津特派办辖区三省一市金融系统的177起经济案件进行的专题调研结果表明,涉案人员194人中,年龄在40岁以下的136人,占全部涉案人员的70.1%,平均年龄33.5岁,年龄最小的仅21岁。

(五)金融职务犯罪作案手段呈现高科技化。过去,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发生银行内的案件,其作案手法往往是简单的直接贪污侵占公款,或是虚开存单挪用公款。但是现在随着金融系统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一些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日趋隐蔽,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犯罪活动增多。他们盗取他人保管的电脑密码指令,窃取储户存款,或利用微机联网调取异地储户存款透支,或修改电脑记录,或在电脑上虚增存款、资金伺机取出等等。

二、金融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金融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大环境影响,也有金融法制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备和打击犯罪不力等原因。其主要原因是:

(一)金融体制改革不完善。金融腐败的根源是对货币资金这种稀缺性资源的垄断性配置。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金融机构如银行系统不再是国家计划的执行部门或是财政的出纳部门,而是具有了一定的市场资源选择权和被选择权。与此同时,金融法规体系健全程度、金融监管到位程度却与金融改革发展的步伐不相一致,使有寻租条件和机会的人开始蠢蠢欲动,为一己私利钻空子、找路子,最终导致犯罪的发生。[1]

(二)对从业人员的思想及法律教育不够。金融职务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是职务犯罪的内在因素,是行为人的犯罪动因,是根本性的犯罪原因。一些金融从业人员受到快富、暴富现象的影响,使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受到强烈的冲击造成的心态变异,产生严重的心理失衡感。再加上金融从业人员受到社会上不法分子的腐蚀拉拢,金钱利诱,最后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此外,相当一部分金融职务犯罪人员年纪轻、学历高,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但法制观念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是否犯罪及导致何种后果存在模糊认识。而金融机构过分偏重“工作业绩”,将业绩和奖励过度挂钩,导致金融系统业务骨干犯罪的案件不断增多。

(三)金融行业内控监管不严。内部控制的灵活有效是防范经营风险,维护金融业安全高效经营的重要手段。而眼下一些案件的发生就与金融机构内部监管工作不到位,缺乏长期性、系统性有密切关系,对于一些重要岗位、高风险业务缺少监管,内部控制静态的多,动态的少,预警的更少,往往偏重于事后监督,对于事前、事中监督缺乏有效的制度设计,起不到监督应有的作用。甚至少数金融单位对现有的制度、政策、法规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管理混乱、违规操作,使现有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再加上对金融机构“一把手”还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一些金融机构负责人集人、财、物权于一身,监督管制仅依赖其自我道德品质,上级疏于监督,同级难于监督,下级不敢监督,以致这些人员成为金融职务犯罪的高危人群。[2]

(四)查处金融职务犯罪力度不大。导致对金融职务犯罪打击力度不大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的金融行业领导因担心影响单位的形象、个人的业绩、干部职工的情绪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有案不查、有案不报,擅自进行内部处理,搞自我保护主义,以致小错铸成大错,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甚至更大的案件发生。二是金融职务犯罪隐蔽性强,一旦问题暴露,犯罪分子迅速行动,孤注一掷,或携款潜逃,或毁灭证据、转移赃款,这在客观上给及时有效地打击金融职务犯罪带来了一定难度。三是司法机关对金融职务犯罪研究不透也导致打击不力。在金融市场逐步繁荣的今天,新型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不断涌现,这些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专业性很强,非专业人员一般很难了解它们的内容、特性、漏洞,这就使侦查人员往往由于难以洞悉其中的玄机,不能很好地分析研究新型犯罪的规律、特点,无法做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势必会影响收集证据,侦破案件,导致打击犯罪不力。

三、查处和预防金融职务犯罪,加强金融安全的刑事司法保护

在惩治和预防金融腐败中,检察机关担负着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作为我国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运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贯彻宽严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协助金融部门做好预防工作,同时加大国际司法合作,才能为促进金融秩序稳定,维护金融安全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运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整合资源,大力惩处。当前,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出现了新的变化,具有职务犯罪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高科技化、窝案串案多等新特点。这些特点使得传统侦查模式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信息不畅、指挥不灵的弊端充分暴露出来。现在,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工作一体化”这一检察工作机制创新,就是要按照“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要求,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加强检察机关之间的协作,发挥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使检察机关上下之间、横向之间以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结成统一的整体,充分发挥检察工作整体效能。自然,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也包含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之中。为了整合资源,大力惩处金融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可以按照“上下统一”的要求,通过发挥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的作用,整合侦查资源,使上下级检察机关结成查办职务犯罪的整体,深挖金融职务犯罪窝案串案;按照“横向协作”的要求,加强检察机关之间在查办职务犯罪中的侦查合力,相互沟通,相互配合,使跨区域的金融职务犯罪案件得到顺利查处;按照“内部整合”的要求,加强职务犯罪案件“侦、捕、诉”工作的配合,在坚持分工制约的原则下,使检察机关内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的办案力量有机整合起来,围绕“侦、捕、诉”三个环节,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和优势,提高查办金融职务犯罪的质量和效果。应当说,在惩处金融职务犯罪时,检察机关实践好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对于改变过去查处金融职务犯罪不力的状况,给金融职务犯罪以有力打击,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为”,减少金融职务犯罪的发生率。

(二)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区别对待,宽严有度。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检察机关在查办金融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在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上注意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宽”的方面,对于涉案金额不大、情节轻微、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可以视情况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对采取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可以不予逮捕;对于事实已查清,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主动移送其主管部门处理。这种“宽”的适用前提首先是依照法律、依照刑事司法政策,其次是作出的实体处理和程序决定都是为了保证金融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金融稳定。在“严”的方面,要严厉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金融审批、监管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行为,以及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案件。在实体处理上,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建议法院依法严处;在程序上,对于串供、毁证、逃跑等妨碍诉讼活动的,要果断采取必要的侦查手段和措施,保证查处金融职务犯罪案件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堵漏建制,防微杜渐。与对犯罪的打击和惩处一样,犯罪的控制和预防也是刑事司法的重要内容。在刑事司法领域,检察机关除了要大力惩处金融腐败,还必须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帮助金融机构堵漏建制,防患于未然。在犯罪预防工作中,首先要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的思想预防。在注意分析金融职务犯罪原因和总结职务犯罪规律的基础上,针对少数人员存在的不思进取、贪图享乐、私欲膨胀、道德观念低下、法制观念淡薄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要协助金融机构抓好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运用金融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积极开展个案预防,抓好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同时,检察机关还要在金融机构做好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从业人员学法、懂法、守法,明白什么能为,什么不能为。其次要加强金融业务工作方面的制度预防。检察机关要协助金融机构完善其内控制度,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建立处置金融机构风险的长效机制,各行业应加强自身运作的精细化管理,有效地控制、化解自身风险;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抑制道德风险,防范内部人员超越权力去控制、支配和处置企业资源;建立违规举报机制,为鼓励员工举报重大违规行为建立通畅、安全的渠道,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3]最后要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紧密配合,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开展检查、调查等活动,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四)加强国际司法合作,联手治理金融腐败。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安全与国际金融安全越来越融合在一起。积极维护金融安全,不仅是我国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现实问题。除采取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制定科学金融政策、加强金融业监管等金融市场措施外,各国加强广泛的国际间司法合作,联手治理金融腐败是必然要求。我国2003年12月签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序言”中明确指出:“确信腐败已经不再是局部问题,而是一种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跨国现象,因此,开展国际合作预防和控制腐败是至关重要的。”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工業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加快,金融日益广泛地影响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金融也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今后,检察机关将不断深入对金融职务犯罪的研究,加大查处金融职务犯罪的力度,加强与金融行业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金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为保障金融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奉献力量。

注释:

[1]袁伟:《金融职务犯罪的原因与防范机制探析》,载《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2]施蓓:《金融职务犯罪预防谈》,载《中国金融》2004年第12期。

[3]王瑞林、肖洁:《金融职务犯罪问题的实证分析——以昆明市为例》,载《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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