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慧玲
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本着执政为民和与时俱进的基本原则提出的伟大的战略目标。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了五个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以明确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思路。对此,胡锦涛总书记曾于2005年2月19日在全国省、部级领导干部培训班开幕式上做了精辟论述,他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既是我们党提出的一个理想目标,也是党中央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的伟大号召。要实现这一伟大目标,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全社会的每个组织、每个政體、每个单位、乃至每个人的奋力行动;决不仅仅是某个团体、某个组织、某个部门、某几个人所能办到的。而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作为党的有力助手,作为党和广大人民联系的纽带,当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行动中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群众组织,其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党提出并领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事业中,工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无数的事实证明,中国工会工作只有融入到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展的伟大事业中,才能大有作为,从而体现出工会的自身价值。可以看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宏大事业中,工会工作已经得到了新的契机。这既是工会工作为适应社会发展而得到的一个重要机遇,也是一个如何在新世纪现阶段工作创新的重大挑战。
人与社会的关系有许多。人与人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政党与政党之间、人与家庭之间、家庭与组织之间……林林总总、错综复杂、举不胜举。但一个社会的劳动关系无疑是这个补会的最基础的关系之一。因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最基础的工作,也必然是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而工会组织,恰恰是劳动关系的产物。在我国,工会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最重要的社会团体,因而工会在协调劳动的关系方面,起着独特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和谐的社会首先要实现人民的温饱,保障人民的生存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中国工会,最基本的职责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依法履行基本职责,保障职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实现职工的合法所得,满足职工的物质需要,从而实现劳动关系乃至社会关系中的“公平正义”。工人这个群体是我们国家最为重要的社会群体,他们为社会创造的财富是任何一个其他社会群体无法可比的。工会维护职工的利益和权益、开展扶贫解困工作,使工人队伍实现稳定,便奠定了和谐社会“安定有序”的坚实基础。工会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人与人之间“诚信友爱”的基础。工会通过其卓有成效的工作,团结和凝聚职工积极投身到提高生产效率和创造先进文化的事业中,能够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充满活力”。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推动企务公开,完善企业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民主法制”的基础性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驶民主权利,发挥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工会从社会责任的高度,在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投身生产的同时,监督生产的过程和结果,保障产品合格,拒绝污染环境的生产,从而奠定了构建和谐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础。
不难看出,工会非但不能置身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事业之外,且从法律的角度看,工会恰恰是置身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伟业之中。工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者之一,工会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之一,工会可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中发挥其独特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新世纪新阶段,按照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要求,工会必须积极参与到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这要求我们工会要在提高工会干部素质、坚持和发扬工会工作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光荣传统,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途径和形式,以期为构建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在新形势下,工会仍然要履行维权职责,通过充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开展工作。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有的同志把“基本职责”片面理解为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基至认为工会除了维护“劳动权益”就没有其他工作了,这是不对的。所谓基本权益,是指工会工作应当以此为出发点,而具体的工作则是多种多样的。就是说工会维权工作是全方位的,凡法律规定涉及职工的权益,工会组织都应当依法予以维护。工会维权的内容大致包括:职工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各种劳动权利、精神文化娱乐权利、身体健康及心理健康权利等等。所有这些权利,只要职工有需求,工会都应当予以维护。从维权的形式上看,源头参与实行维权是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主要途径,这也可以说是事前维权;通过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侵权隐患,这可以叫做过程维权;职工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仲裁或诉讼,工会予以支持和帮助,这是事后维权。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双增双节”等活动是维权,开展各种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也是维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同时也是工会的基本权利,到任何时候也不能变。但工会的维权不是就维权而维权,一定要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权。通过维权来调试各方的劳动关系,从而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工会组织的维权行动,将使劳资纠纷在法律秩序的范围内,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在新的形势下,工会应当发挥其社会参与功能,协助政府相关部门为构建和谐社会出力。中国工会历来具有良好的社会参与功能和资源,无论是地方工会还是多数企业工会,其领导人按照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在各级党组织、政府、人大、政协及企业董事会中都有一席之地。这些资源为工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各地方工会的领导可以通过其所在的各级党组织、地方人大或政协等机构所兼任的领导职务,及时而有效地反映职工的状况、愿望和呼声,帮助各级党组织、人大、政协和政府,制定出更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方针、法律、政策和经济发展规划。工会还可以从社会责任的高度依法对各级党组织、人大、政协和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正确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广泛地监督。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出力。
在新形势下,工会还应通过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民主进程。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要实现“民主政治”。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而社会主义的民主建设仅仅半个多世纪的历程。建设民主政治,实现政治民主,是一个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从最基础的工作做起。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农村以村为单位开展的“村务公开”和在企事业单位组织的“企务公开”,这两个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的活动越来越被普遍认可。在和谐社会构建的伟大事业中,积极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参与民主管理,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得以有效行使,必将对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打下基础,增加人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总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宏大事业中,工会是责任人,而不是旁观者。工会必须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不断提高、不断发展工会自身。□
(编辑/梁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