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达
近年来,质量监督工作中类似不合格产品案例逐年增多,经济的全球化及中国加入WTO后,研究、完善和更好的产品质量监督方法、制度,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更好地应对国际竞争。那么,如何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本文将就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确保质量监管的实施到位。
一、产品的质量的内涵
国际标准化组织将质量定义为:“产品或服务满足明确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全面理解的产品质量具有以下特征:(1)适用性;(2)性能;(3)耐用性;(4)可靠性;(5)安全性;(6)竞争性;(7)维护性;(8)美学性;(9)经济性;(10)时空性。
二、产品质量的判定
1.合格产品的定义
合格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合格产品必须符合生产者自行制定的产品质量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但该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不得与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并应保证产品具备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合格产品应当符合在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了的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了所采用的产品标准(如标注执行的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或采用的国际标准等),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了的产品质量状况。以上所述,在实际上就要求了生产者和销售者要做好标准化工作和进货验收工作。
2.不合格产品的概念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不合格产品可分为劣质产品和处理品。劣质产品是指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不具备该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如电冰箱不符合国家用电安全标准或不制冷等,劣质产品不得出厂销售,更不得冒充合格产品出厂销售。处理品是指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但产品在使用性能上有瑕疵或者产品的质量与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所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中规定的质量指标及以实物样品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的产品,这样的产品仍有使用价值。如铝水桶有点变型或有点凹凸;砖厂的红砖有次品砖等等。处理品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向消费者明示该产品是处理品并标明该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出厂销售。不得将处理品当成是质量合格的产品出厂、销售。
3.不合格產品的检验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是对产品生产企业和产品销售者的基本要求,同样也是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
对产品的生产者的要求是生产者必须严格在产品出厂销售前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分出合格品和不合格品,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包括处理品)不得出厂销售。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出厂检验,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经过生产者内部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二是委托法定质检机构或具有向社会出具公正性检测数据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生产者内部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应包括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检验。检验的依据应是企业的内控标准,该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这样才能保证产品能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当然企业检验部门的检验检测设备要经过计量检定部门的周期检定,以确保检验检测的数据准确性。
三、产品质量的监督
1.对生产企业的监督
对于有内部质量检验部门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应从该企业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是否够条件检验该厂生产用的原料及成品开始,包括原材料的有关标准文件、检验标准文件、成品标准文本和检验标文件、检验规程、检验用水及检验设备仪器的计量周期检定结果、检验环境条件、检验结果与其他检验室的检验结果对比等等,批次检验有没有检验报告存档以及对检出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情况都应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没有检验能力的生产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督促其建立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对原材料的验收制度、定期定人将产品送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的制度等,还要监督其落实情况。
2.对销售者的监督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产品的销售者的质量监督时,要加强对各批次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审查,强化销售者向生产者索取产品检验报告的意识,提高销售者的质量意识。要加强对假质量合格证的打击力度。对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检验合格而未经检验合格,或检验不合格而将产品出厂、销售的,要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即除由有关行政执行法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外(实施封存等措施)如果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要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应没收违法所得。对于生产规模较大、造成社会影响恶劣、屡教不改的,应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使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则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的有关措施
1.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法律法规的宣传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实施了许多年,但是消费者真正愿意用“两法”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仍是少数。因此加大对“两法”的宣传,让广大消费者主动成为打假的参与者,更多地涌现出象王海一样的打假英雄,使良好的产品质量成为社会主流,使打假意识深入人心。
2.继续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力度
产品质量法赋予了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监督、处罚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权利,在商品销售环节,工商行政部门通过315打假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两个部门应互相配合进一步保持声势,保持力度,快速便捷处理消费者投诉案件,并且用行政手段严肃打击假、冒、伪、劣生产、销售企业和单位,增强全民打假的信心,另外加强大案要案的新闻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为打假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
(编辑/梁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