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红文
强制检定是根据《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所实行的强制性定点、定期检定,要以强制检定来创造和谐质监事业,首先应强调强制检定的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强制检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强制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二是强制检定的检定机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三是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检定机构根据检定规程,结合县城实际情况确定。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
目前,强检工作根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层履盖的办法,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授权的检定机构承担,由被检单位向指定的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然后由检定机构纳入周期检定计划的工作模式实施的。它的实施在保证计量标准的准确可靠,保证计量执法监督的公正性,保证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不受影响,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防止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产财产安全的现象发生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促进了质量技术监督事业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步伐。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企业经营规模不断壮大,产品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对计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相反也有一些企业只重生产、重经营、重经济效益,特别是一些经济效益不太好的企业对计量工作投入的人力、物力逐渐减少,导致了强检工作无法落到实处,出现了与市场经济发展不能相互协调的现象。所以这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强检工作模式已无法满足,强制检定工作的需要,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企业计量法制意识淡薄,对强检工作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部分商贸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电信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强检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极少数人还存在抵触情绪,少数干部缺乏计量法规知识,不重视强检工作。另一部分企业认为新购置的计量器具虽然属于强检范围,但是有出厂合格证就无须再进行强制检定,可直接投入使用。再有就是有的企业认为计量器具经过首次强制检定后就“一劳永逸”。还有企业来建立企业最高标准而对企业内部计量器具进行检定,这些现象造成了强检计量器具数量呈下降的局面。
二是计量执法力度不够。
由于在计量执法中存在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有的地方次搞活經济,减轻企业负担为名,千方百计限制,阻碍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另外,我国人际关系复杂,特别是基层,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在执法中留点“情面”是难以完全杜绝的,也就很难保证计量行政处罚不偏高法制轨道,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造成了计量执法力度的不强,在某种程度 上也就助长了强检计量器具不进行强制检定现象的发生。
三是人才危机问题严重,业务开发能力差。
在检定机构,特别是市县级人才缺乏,特别缺乏高学历、高素质专业人才。
四是现有仪器设备老化,有些检测手段已不能满足强检工作需要。
当前,相当一部分保证强检工作实施的计量装备陈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水平不高,检测水平落后,特别是用于现代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和高科技领域的计量检测设备,检测能力跟不上,存在无法满足强检工作的现象。
五是计量技术机构设置,业务分工不协调,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严重。
那么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搞好强检工作呢?如何才能让强制检定工作与市场经济和谐发展呢?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加强计量宣传,加大执法力度。
要继续加强《计量法》及相关计量法规的宣贯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的计量法律意识,使企业真正理解计量与质量,质量与效益的关系,自觉做好强检工作。加大计量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搞好强检工作的单位要予以严惩。
二是优化激活计量检定机构的体制创新。
在机构设置上,科学组建综合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利用省以下垂直管理这一宝贵资源优势,开招创新,积极探索集约化渠道,把有限的资金集中使用,优化高新科技设备不投入,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共享。
三是激活人才,搞活分配。
广泛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大公开竞争,大力推行岗位管理、法制管理,搞活内部分配,全面积极地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搞好本职工作。只有这样,法定计量机构才能有希望走出困境,阔步前进,才能进一步推进质监工作健康发展,创造一个和谐氛围、创造和谐质监。□(编辑/李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