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兼明
沸沸扬扬的“王帅诽谤政府案”终于落下帷幕,结果差强人意:公民王帅获得国家赔偿,河南副省长道歉,灵宝市委市政府认错,灵宝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被停职。与一年零两个月前发生的西丰县委书记派警察上京抓记者案一样,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事件最终朝着好的方向演进,并且留下了清晰的信号:捍卫公民批评政府的权利。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宪法之所以赋予公民这种权利,不仅仅是因为政府权力需要民众监督,只有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不会滥权。更重要的是,政府权力本来就是民众赋予的,政府是人民公仆,其惟一职责是为人民服务;“批评政府”是公民的天赋人权,宪法只不过是确认了这种权利,以完善自身的合法性生而已。如果没有对这种权利的确认,宪法本身不具备合法性。
公民有权批评政府,意味着他们不但可以讲符合政府意愿的话,而且有权讲政府不高兴听的话。对此,政府只有保护之职责。而绝无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进行打击、压制的权利。公民个人不可能掌握与政府对等的信息,因此,公民对政府的批评可以是错误的,可以是不当的。对此,政府只能“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因批评不当或有错而加罪于民。民法上的名誉权是保护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权益,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并不在此保护之列。政府没有名誉权,只能通过服务于民获得某种信誉和荣誉。因此,对政府也不存在“诽谤”之说。
但是,不少地方官员从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出发,视批评如寇雠,借“诽谤”之名打击、压制言论,屡见不鲜。从重庆“彭水诗案”到陕西“志丹短信案”,从辽宁西丰抓记者案到江苏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从此次“王帅诽谤政府案”到最近重庆发生的查扣反力口价T恤案,不少官员在对待民间批评和舆论监督时的反应之如出一辙,乃至前赴后继,不仅令人诧异,而且令人惊悸。
在正常的社会评价体系下政府执法机关代表了秩序和正义。受到执法机关传唤、拘揣的人,是一般公众眼中的“坏人”。社会的这种价值判断和认知,是政府公信力的基础。而一些地方政府滥用公权力所破坏的,也正是这种基础。当政府官员一次次滥用公权为自己遮丑或遂其私欲时,当公权力一次次“越界”侵害公民正当权利时,社会的评价标准就会逐渐发生逆转。例如,在上世纪40年代,国民党当局经常派人到学校抓捕进步学生,被捕者不但不是公众眼中的耻辱,反而成为民众心目中的英雄。
中国时下的民心与舆情,当然与那时相去甚远,但政府的公信力已因此类公权力滥用事件而伤痕累累,社会的相关评价体系也开始模糊不定。政府公信力是政权稳定的基础,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现行体制对民众满意度的需求更刚性。西方国家的民众若不满意,政府可以轮替,一般不会引发大的社会稳定危机;而在中国现行体制下,如果政府的公信力流失过快,老百姓对政府不满加剧,在刚性结构支配下社会很易跌入恶性循环,直至“大局崩坏”。
因此,现行体制下的中国政府更有理由珍视自己的公信力,主动捍卫公民批评政府的权利。而部分官员此起彼伏的背道而驰,恰恰说明这种行为在现行奖惩制度下不仅缺乏应有的制约,还符合“收益大、风险小”的理性预期。当民意(包括媒体监督)对官职的升降与进出没有硬性约束时,它只能赢得忽悠,不可能获得真正的尊重——虽然前西丰县委书记遭问责被免职了,但他很快又悄无声息地“复出”了;虽然灵宝的“王帅诽谤案”在媒体舆论关注下得到昭雪,但同样是揭批政府大规模违规征地、同样遭到警方跨省追捕、罪名同样是“诽谤”的内蒙古吴保全案,当事人却已在牢狱中被羁押整整一年。4月17日,当灵宝市公安局长亲赴上海向王帅道歉时,吴保全等到的消息却是:鄂尔多斯市中院维持原判,他仍需坐满2年牢。看来,吴保全真的要成为“无保权”了,“自保之权”无从返还。
正是因为同类事件各方发出的信息混浊不一,公民批评政府的权利才得不到有力捍卫;正是因为对有责官员的处理流于形式,不足以改变官员面对的利害格局,才仍然有不少官员前赴后继地压制言论。当无法依靠官员的个人自觉时,体制本身必须设置足够有力的问责程序安排。就像云南开枪杀害无辜公民的警察被判死刑一样,违法官员必须受到严厉的追究和惩罚。这种惩罚的力度,应该足以警示其他人,保证类似事件不再发生。然而,人们至今并未看到这种有效的问责程序:“王帅诽谤案”中问责的对象仅仅指向明显只是奉命行事的灵宝市公安局,而真正的责任人是否早已金蝉脱壳无人得知。这样的“错案追究”,不但无法捍卫公民批评政府的权利,反而有可能变相鼓励一些官员对言论的再压制,并最终导致政府公信力的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