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基伟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深入研究和落实党员主体地位,对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永葆党的先进性,推进党建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党员主体地位”中的主体是指广大的普通党员
“主体”,在哲学上是指对客体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在法律关系中是指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从词的本义上是指事物的主要部分。作为一个组织中的“主体”至少应具备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广泛性,就是这个主体是组织构成的主要部分。第二,利益相对一致性,主体中的成员在利益目标上有相对的共同点。中国共产党的全体成员都是党员,但是我理解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所称为主体的党员,主要是指广大的普通党员。因为广大的普通党员同时符合作为主体的两个基本特征的要求,他们是党组织中的绝对多数,他们在利益目标上有相对的一致性。
党员主体地位中的主体,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具体的、实践的,也就是说,党员是党内的主人。马克思、恩格斯在组建无产阶级政党的时候,就把党员是党内的主人这一理念贯穿于党内制度之中。比如:规定每一个党员都有参加选举代表和被选为代表的权力①,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不称职的领导人②,党员有权参与“共产主义者同盟”中具有普遍和直接利益关系问题的讨论,也有服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一切决议的义务。③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力,也没有无权力的义务。列宁也指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是根据民主原则组织起来的。就是说,党内的一切事务由一律平等的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来处理……必须让组织的全体党员在选举代表的时候,同时就整个组织所关心的争论问题都能人人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④
二、“主体”与“地位”并非绝对对应
普通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体,并不意味着“主体”自然而然就具备对应的“主体地位”。因为“地位”是指人或团体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所谓的“主体地位”,是表明主体在组织或事务中处于能起到关键的决定性作用的位置。“地位”的形成并不是完全取决于许多党员人数简单相加的总和,而是取决于主体参与的充分性,就是通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充分发挥,在组织的事务中起到关键的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党组织中广大的普通党员具备较高的参政议政的素质和能力,能够积极参与党内事务,积极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如果党内事务能够充分体现广大普通党员的意志,党员的主体地位就能得到充分体现,否则,应有的主体地位就会与主体本身发生分离。
“主体”要有对应的“地位”,历史经验证明,做起来并不容易。邓小平曾深刻地总结过“做起来很不容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是“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⑤造成的原因首先是长期以来在宣传和认识上片面理解党员的“螺丝钉”作用,把战争年代特殊环境下的“驯服工具论”未加修正地延伸到了执政时代,认为树立一个好党员的形象就是领导“叫你干啥就干啥”,把党员要权利看成是私心、甚至是野心的表现,强调党员的应有权利反而感觉理不直气不壮。其次是在现实生活中,强调党员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党的决策的义务多,落实党员以多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行使权利的机会少。比如,在工作中,普通党员很难知晓党内发生的重大事件,不清楚领导人的决策过程,不明白党务工作的运行机制和价值评估。再比如,在党内思想教育上,党员通常是作为被教育、被管理的对象,而忽视党员是党内思想教育和党内管理的主体。
其二是“民主没有制度化、法律化”,常因领导人的改变、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⑥造成的原因是党内封建家长制残余的影响,“官本位”、推崇“权力”、追求“权力”的意识在相当一部分领导人身上根深蒂固,“为民作主”、“为下作主”、“一把手说了算”等成为天经地义的习惯,这也是党内腐败现象不断滋生并难以遏止的一个重要原因。邓小平在1980年就尖锐地提出:“我们的人民、我们的党受封建主义的害很重,但是一直没有把肃清封建主义作为一个重要任务来对待。现在,党内为什么有人搞特权?这和封建主义影响分不开。”“党内生活、社会生活都要肃清封建主义的影响。各种制度,都要从肃清封建主义影响的角度去考虑,逐步加以改革。”⑦“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⑧经济体制改革也不可能最后取得成功。邓小平的这些重要论述和重要思想,具有超越前人的划时代的意义,认真研究邓小平这方面的论述和重要思想并积极付诸实践,对于确立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极大地推进党内的民主建设,具有直接的重大指导意义。
当然我们不否认政治学中的“寡头统治铁律”,也就是我们经常形容股市的“二八现象”,即无论在组织、行业还是在国家中,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往往是占20%的领袖或精英。但并不能以此否定主体地位的作用。只要这20%始终处于80%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之下,20%作用的发挥能充分体现广大普通党员的意志,同样也是主体地位得到体现的表现。
我们也不否认有时真理会掌握在少数人手中,那么党员的主体地位如何体现呢?列宁早就这个问题作出过回答,他指出,这里有一条原则,少数在行动上同多数保持一致,通过自由的讨论和批评,少数人掌握的正确理论和策略最终会成为多数人的财富,那时少数就会转化为多数,因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党在理论上的任何错误和策略上的任何偏差,都要受到实际生活本身的最无情的批评”。⑨
三、“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关键是健全和践行党内民主制度
党内民主是党的肌体里的沟通和循环系统,它能带动身体内各个元素发挥作用。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认真践行党内民主制度,才能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变党员义务大于权利的局面:
一是改进党代表的产生方式。民主有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党内重大事项的决策,除最基层的组织外,大部分是通过间接民主的形式,也就是通过代表来实现的。党代表是受广大党员的委托,授权参与对某事项行使权利的人,也可以说是代理人。所以改进党代表产生制度,选举产生一个合格、称职的党代表,是保障党内民主的重要环节,也是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形式。党代表要逐步实现由党员直选产生,选出来的党代表有义务和责任向党员汇报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并接受党员的质询,提高代表的公信度。党的十七大决定实行党代表任期制,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公推直选”范围,将是党内民主制度化建设的一个良好开端。
二是实行党务公开,增强党务工作透明度。对党组织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实行民主监督,是体现党内民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之一。民主监督的前提是党内权力运作过程的公开,只有公开,信息才能对称,才能保障广大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党内事务对党员来说只有知晓的先后,没有知晓程度的区别,特别是“三重一大”的和关系到党员切身利益的内容必须公开。在党务公开的基础上,形成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的联动机制,推进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
三是营造党内民主讨论、自由批评环境。任何工作都不可能没有分歧和冲突,化解党内分歧和冲突的最好办法,就是能在党内畅所欲言,能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特别是能自由地开展批评,这样党组织才有活力,党员的主体意识才能增强。通过民主讨论,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基础上实现的集中,才有厚重的基础,党内的团结统一才能巩固。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保持党的先进性是党的力量所在。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放到民主建设中去考量,是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新思路,将会带来党建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突破。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478页。
②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574、572页。
④《列宁全集》(第11卷),第418—420页。
⑤⑥《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134、136页。
⑦《邓小平思想年谱》(1975—1997),第159页。
⑧《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页。
⑨《列宁全集》(第12卷),第358页。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委党校教授、科研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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