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河长制”积极探索我省河流污染防治新路子

2009-06-17 03:00
当代贵州 2009年22期
关键词:达标率河长制河长

姜 平

“河长制”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它有效地落实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这一基本法律制度,为区域和流域水环境治理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

水污染防治是我省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保护好我省河流水环境,直接关系到建设“两江”上游生态屏障,关系到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工作,相继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赤水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流湖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不断加强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五”以来,随着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开展,我省以削减化学需氧量为重点,克服困难,加大投入,加快了城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全力推进生活污水治理,逐步扭转了我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长期滞后的不利局面。2006年以来,省环境保护厅切实履行职责,紧紧抓住水污染防治不放松,针对全省磷化工、煤化工、钢铁、铁合金、煤炭采选等行业中污染严重的企业下达并完成各级限期治理项目428个,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当前,全省主要河流水质总体稳定,赤水河水质保持优良,乌江、南盘江、北盘江水污染明显减轻,全省地表水环境持续改善。2008年,全省67.6%的河流断面水质达到优良水质标准(III类以上),出境河流水质达标率为83.3%。2009年上半年,全省67.6%的河流断面水质达到优良水质标准,出境河流水质达标率为81.8%。2008年,全省九个中心城市十七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6.1%,县级城镇106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76.9%。2009年上半年,全省九个中心城市十七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7.2%,县级城镇106个集中式引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70.8%。

尽管“十五”以来我省水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与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我省“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还有较大差距,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艰巨的任务。

“河长制”

是河流环境保护的新模式

河流环境保护的“河长制”率先于2008年在江苏省太湖流域实施,随后又推广到江苏全省并取得明显效果。所谓“河长制”,是指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一河之长”,负责对辖区内的河流组织开展污染防治工作。“河长制”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它有效地落实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这一基本法律制度,为区域和流域水环境治理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我省为切实加强三岔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确保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和三峡水库水环境的安全,2009年6月,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三岔河流域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的通知》,率先在三岔河流域实施“河长制”,正式拉开了我省实施“河长制”的序幕。

我省实施“河长制”的具体办法。根据省人民政府通知要求,六盘水市、安顺市人民政府市长和毕节地区行署专员担任本辖区内三岔河流域主要河流的“河长”,六盘水市水城县、六枝特区、钟山区、安顺市西秀区、平坝县、普定县、毕节地区织金县、纳雍县、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各自辖区内三岔河河流的“河长”。“河长”对本辖区内河流水环境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完成省下达的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任务;组织制定并实施所负责河流年度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确保计划、项目、资金和责任“四落实”;协调解决河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有关矛盾和问题。

水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考核。根据省人民政府通知精神,涉及到的相关市、地区和区、县“河长”的目标任务:一是督促流域内无环保设施的煤炭等行业企业建设废水污染治理设施;二是加快建设流域内县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并确保其稳定运行;三是加快县级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成投运;四是确保跨界河流监测断面达到规定功能类别水质标准;五是确保城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六是淘汰、取缔流域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排放化学需氧量超过总量控制目标且治理无望的企业。

同时省政府要求省环保厅会同省监察厅、省水利厅于每年第一季度对各“河长”上一年度河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通报当地党委,并向社会公布。三岔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实绩将作为对“河长”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河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任务完成不好的地区的“河长”实行评优创先一票否决,并对该地区新建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河长制”将开辟

我省流域水污染防治新路子

从全国范围来看,“河长制”毕竟是一项新生事物,推行“河长制”必须结合实际,更要开拓创新。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水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通过“河长制”的实施,大力创新流域水环境保护模式,积极有效地推进我省水环境保护工作。

进一步强化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各省人民政府要把规划目标与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河长制”把流域目标考核细化到区域地方各级党政领导,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对于所辖河流及分工包片地区的水生态环境负责,牵头组织所管河流整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强化横向协调、落实长效管理,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按期高质量完成规划任务。“河长制”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行政防污治水网络体系,建立了地级市、县级市(区)和镇乡三级管理工作体制,确定了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范围,并把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了责任人,使水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做到了目标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

进一步强化流域水污染全面治理。由于历史欠账多,我省当前阶段的水环境保护要实现“多还旧账,不欠新账”,要实现我省良好的水生态环境,需要数年甚至数十年的不懈努力。长期以来,对环境质量的批评或肯定很大程度上是针对环保部门,但在事实上,环保部门由于行政权限、技术手段、人员配备等限制,对于涉及环境保护的各方面掌控、调度往往力不从心。“河长制”把地方党政领导推到了第一责任人的位置,针对管辖河流污染问题进行会诊,制定“一河一策”等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等系列措施,通过各级行政力量的协调、调度,提高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方案)制定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并实行“领导包推进、地方包总量、部门包责任”的“三包”政策,形成人人有压力、全民有动力的治污体制。

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河长制”能否收到实效,关键要看是否把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落到实处。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三岔河流域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的通知》中规定: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绩将作为“河长”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河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任务完成不好的地区的“河长”实行评优创先一票否决,并对该地区新建项目实行“区域限批”。省人民政府还印发了《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工作行政问责办法》,文件明文规定对污染减排攻坚任务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不实、导致污染减排工作进展缓慢的和未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将视情况对相关单位责任人分别实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创先资格和建议引咎辞职的行政问责。

进一步促进环境信息公开。“河长制”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河流区域内地方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发挥舆论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利于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项目审批、违法案件处理等政务公告公示制度的实行,推进完善政府网络,公开发布环境质量、重点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结果、环境管理等环境信息,依法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扩大公众环境知情权,发挥社会各界和各类环保社团及环保志愿者参加治污方案决策和监督水污染治理进度。

目前,我省在三岔河流域建立市、县两级“河长”负责制,让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责任体系得到明确和落实,“河长制”的试行带来的是水质达标攻坚战全面打响,我省将以“河长制”为抓手,开展以入湖河流水环境综合治理为核心的河网整治,以线带面将推动区域环境建设再上新台阶。待三岔河流域取得成效和经验后,将在全省重点流域加以推广。(作者系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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