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红
一、黑龙江省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作为整个金融生态环境体系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在金融生态环境体系建设和区域经济金融协调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是确保经济金融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黑龙江省是全国最早进入、最晚退出计划经济的省份。在转型过程中,社会中存在的信用缺失、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屡见不鲜,较多的失信行为成为制约黑龙江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省内金融机构一度在“失信”的环境中艰难生存,恶劣的金融生态环境给银行资产造成巨大损失,使银行产生了严重的“惧贷”心理,贷款增长多年来在低速徘徊,企业埋怨“贷款难”,银行委屈“难贷款”,银企双双受到伤害。针对黑龙江省金融生态环境欠佳的实际情况,黑龙江省委2005年3月明确了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和发展规划,各市地积极响应省委号召重拳出击,集中精力打造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新局面,收到良好成效。诚信观念提升、金融环境优化,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从总体上看,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形势仍不容乐观。
(一)企业和个人信用意识不强
部分地区仍存在着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金融维权案件胜诉易、执行难,全省金融机构胜诉案件得到有效执行的仅占10%;银行抵贷资产变现成本过高,全省银行业抵贷资产变现收费项目在17项左右,平均变现成本37%左右。
(二)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信息沟通渠道不畅
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和银政对接通道。地方对银行信贷政策变化、规模的调整等情况了解不够,反应不及时,对接不到位;而银行对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发展的重点行业,以及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了解不够,主动寻求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也不够,面对企业的借款申请,收集资料进行项目评估的时间过长。
(三)对上争取政策支持的力度有待加大
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农业属于弱势经济,信贷风险高,农发行在落实国家支农政策和控制信贷风险上处于两难境地。人民银行对开发银行的贷款投放实行总量控制原则,2008年开发银行总行分配给黑龙江分行的贷款增量指标只有51亿元,加之回收再放等因素,全年可用于贷款发放指标也只有130亿元左右,远远不能满足分行用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
(四)对建设项目争取贷款的引导有待加强
申请贷款程序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突出,银行接到的省内各地申贷项目中,有很大一部分基本材料不足,甚至部分项目上报时除可研外几乎没有其他可用的材料,环评、规划、土地等审批手续不合规、不齐全,在评审过程中往往需要长时间的反复,加大了项目评审难度,也延误了项目融资进程。
黑龙江省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滞后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不健全,使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难以正常发挥。三是金融机构的深化改革加重了一些地方的区域金融生态的不平衡程度。
二、全力打造新型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议
(一)全面提高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地方行政主管要主动承担起建设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领导职责,将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列入政府的主要工作之中,要制定长远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协调各部门共同加强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人行(或银监部门)为主体,相关各方共同参与”的建设格局。
(二)依法明确管理主体并赋予其相应的管理协调手段
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明确人民银行或银监局等相关管理部门作为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管理主体地位,赋予其相应的管理、协调和手段,增强其一定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三)加大金融监管力度,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金融生态环境相关管理机构或执行部门,认真履行好监管职责,认真把好制度关、操作关,消除“人情”、“地情”观念,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肃查处辖内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净化金融生态环境。
(四)合理稳步推进金融机构改革
各商业性金融机构应从保持辖区金融生态平衡的角度合理调整经营网点的设置和撤并,不能搞“一刀切”,以免金融生态的“链条”断裂。
(五)研究建立相关惩戒机制,改善区域信用环境
一是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重点加快中小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二是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三是扎实开展多种形式的“信用工程”创建活动;四是开展“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宣传教育活动;五是将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纳入干部考核。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宏观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