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再适应、参与式重建与反脆弱性发展

2009-06-15 07:25李宏伟屈锡华
社会科学研究 2009年3期

李宏伟 屈锡华 严 敏

摘要从受灾群体的主住角度来说,汶川地震的主要危害在于,它迫使受灾群体在极短的时间内遭受了一系列社会生活的剧烈变动,从而导致了受灾群体原有社会关系被破坏。从这个意义上讲,灾后重建是受灾群体进行社会再适应的过程,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关系的重建。因此,灾后重建必须凸显和实现受灾群体的主体性价值,亦即受灾群体必须以主体的身份参与灾后重建,在参与式重建中实现社会关系的重建和社会再适应。而灾后重建的最终目标,不仅在于修复因地震所致的破坏,恢复到震前的社会生活状态和社会经济秩序,更重要的是着眼于未来,实现受灾地区的反脆弱性发展。

关键词社会再适应;社会关系重建;参与式重建;反脆弱性发展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09)03-0001-07

距汶川地震的发生已近一年,各项灾后重建工作正紧锣密鼓地进行着。整体而言,地震的影响主要包括对灾区物理环境的改变,对受灾群体心理和精神的伤害,以及对受灾群体社会关系的破坏。因此,重建工作应该围绕着物理环境的重建、心理的重建和社会关系的重建展开。但从受灾群体的主位角度来说,汶川地震的主要危害在于,它迫使受灾群体在极短的时间内遭受了一系列社会生活的剧烈变动,这些变动的直接后果是受灾群体原有社会关系被破坏。从这个意义上讲,灾后重建是受灾群体进行社会再适应的过程,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关系的重建。基于此种认识。本文认为,灾后重建必须凸显和实现受灾群体的主体性价值,亦即受灾群体必须以主体的身份参与灾后重建,在参与式重建中实现社会关系的重建和社会再适应。而灾后重建的最终目标。不仅在于修复因地震所致的破坏,恢复到震前的社会生活状态和社会经济秩序,更重要的是把目光投向未来,着眼于发展,在发展中消减脆弱性。故而,灾后重建的各项工作必须以社会关系重建为核心内容,以参与式重建为主要模式,以反脆弱性发展为终极目标,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处理物理环境重建、心理重建和社会关系重建之间的关系,参与重建的各方主体的关系,以及当前重建工作和未来发展之间的关系。

一、社会再适应与社会关系重建:灾后重建的核心内容

在社会心理学中,把造成人们生活改变、社会关系失调,并要求对其适应和应付的各种急剧或缓慢的变动,称为社会生活变动或社会生活事件(life change)。由于个体的人格、内在心理品质及其行为方式是在相对稳定的、特定的生态空间和社会空间,即社会关系中形成的,故而,当原有的生态空间和社会空间遭遇生活事件的影响后,个体的人格及其内在的心理品质与行为反应方式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以便适应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变动,这个过程称为社会再适应(So-cial Readjustment)。最先提出这一概念的是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霍尔姆斯和雷赫(Holmes&Ra-he,1967)。他们曾对5000余人进行了关于生活事件对疾病的影响的调查研究。按其影响的大小把生活事件按次序进行排列,并编制了一张包括43项生活事件的目录表,称为“社会再适应评定量表”(Social Readjustment Rating Scale,SRRS)。这些生活事件所反映的是影响美国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方式的各种变动。他们认为,任何类型的社会生活变动,都能造成人们对疾病呈易感状态。个体经历过大量的生活变动以后,需要进行社会再适应努力。在一定时期内,人们遭受的生活事件越多、对疾病越敏感,所需的社会再适应努力越大。本质上讲,社会生活事件和社会再适应是人们社会关系改变和恢复的过程。前者是原有社会关系从有序到无序的过程,而后者则是从无序到有序的新的社会关系的建构过程。

本次汶川地震的受灾群体遭受了因灾害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生活的剧烈变动。这些变动对受灾群体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对社区自然生态环境以及建筑、基础设施等物理环境的破坏。这导致受灾群体社会生活以及社会关系赖以存在的物理基础消失,迫使其适应新的自然环境和生活空间。第二,对受灾群体个体的心理伤害,包括灾害发生阶段的应激性心理障碍,比如恐惧、惊慌等负性心理情绪,以及灾后的心理障碍两方面。前者通过应急性的心理干预可以得到控制和缓解,后者则是由于面对突如其来的剧烈变动,受灾个体心理及精神上难以适应而导致的心理失调和精神创伤。第三,对受灾群体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损害。灾难使受灾群体的家庭关系、社区关系、组织关系等各种社会关系受到了损害,受灾群体从社会关系中获得的经济支持和情感支持被迫中断,从而破坏了原有稳定的社会生活空间和社会心理状态。

由此看来,灾后重建应该包括物理环境重建、心理重建和社会关系重建三个方面。但从受灾群体的主位角度来说,地震的危害主要在于对受灾群体社会关系的破坏。因为“在其现实性上,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与客观现实的关系,无论是物质的关系还是精神的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社会关系。人正是各种社会关系的体现者和承受者,人的本质也必须在社会关系中才能得以定义。物理环境的破坏是改变了受灾群体社会关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而受灾群体灾后的心理障碍主要源于原有社会关联和社会支持系统受损,从而使其成为有意义个体的参照空间消失。职是之故,灾后重建虽然艰巨繁杂,但从根本上讲,是要重构和重建受灾群体的社会关系,亦即实现受灾群体的灾后社会再适应。

具体来说,社会关系的重建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与物理环境关系的重建。虽然人与物理环境的关系本身并不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但它却是人们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形成的实体基础,因而具有社会性。物理空间的社会性决定了人与环境关系的重建在整个社会关系重建中的基础性地位。需要强调的是,人与环境关系的重建必须满足社会再生产的社会关系,即在满足受灾群体生理需求的同时,也必须满足社会组织和劳动的生产关系。

2.家庭关系的重建。家庭关系是其他社会关系的基础,特别是在家庭伦理本位的中国社会,家庭关系更是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起点与参照。在地震灾区,特别是极重灾区,很多灾民失去了亲人,家庭支离破碎,甚至完全遭到破坏,即使健全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可能受到了损害。比如在灾难发生时丈夫没有对妻子实施援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救灾者家庭对救灾者的理解或责难等等。

3.社区关系的重建。社区既是家庭存在的处所,又是个体在家庭之外实现社会互动,建立人际关系网络和获得社会支持系统的场域,特别是农村社区,社区关系,譬如邻里关系,可以说是家庭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延伸。在原有社区依然存在的地方,对于失去亲人、家庭关系破损的受灾个体来说,社区是其社会生活和情感联系的主要依托;而原有社区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甚至不复

存在的极重灾区,受灾群体将在过渡性的“安置点”逐步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这些安置点,实际上已经具备了社区的基本功能,成为受灾群体公共生活的重要场域,因而受灾群体的社区关系将在安置点首先重建起来。

4.社会组织关系的重建。组织生活是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在城市,组织生活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社区生活,组织关系也在相应程度上替代了社区关系。地震导致的社会组织生活中断和组织关系断裂,必然会对受灾群体,特别是城市受灾群体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灾后重建是多方主体参与的浩大工程,与各种社会组织的互动,是受灾群体今后几年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其受损的社会组织关系的重要弥补。

二、参与式重建:灾后重建的主要模式

尽管重建社会关系,实现受灾群体的社会再适应是灾后重建的核心内容,但是社会关系的重建相对于物理环境的重建更加任重道远。物理环境的重建虽然艰巨,但更多是技术层面的难题,故而相对容易;然而,要治愈受灾个体的精神创伤,甚至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实现社会再适应,仅仅依靠外来的心理干预和社会工作援助是远远不够的。要实现社会关系的重建,必须在灾后重建中凸显和实现受灾群体的主体性价值,这即是说,须采取参与式重建的方式,让受灾群体在重建的具体活动中,逐步恢复社会交往,重构社会关系,进而过上正常的社会生活。

参与式重建,重在“参与”二字,但“参与”的理论与实践并不是一个陌生的领域。从严格的学术角度来看,“参与”的概念大概出现在20世纪40年代的末期。进入50-60年代,在“社区发展”(Community Development)理论和实践的推动下,这一概念逐渐发展成为具有实践意义的“参与式”方式,当时的“参与”主要是动员和鼓励群众参与社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事务。20世纪70-80年代,在与贫困问题结合在一起后,“参与式”的概念实践化进入最为活跃的时期。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参与式”成为当代国际发展领域最常用的概念及基本原则,形成了政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三个维度对“参与”范畴的界定。前者强调对弱势群体赋权,通过参与,发挥其在发展以及最终在变革社会结构过程中的作用;中者强调社会变迁中各个角色的互动,以此引申出社会角色在发展进程中的平等参与;后者则认为通过民众参与管理,可以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

可以看出,“参与”概念从形成之日起,就与发展的理念与实践联系在了一起。但是,作为一种新的发展理论与实践模式。参与式发展是在反思西方传统发展理论之缺陷的基础上形成的。传统的发展理论往往管窥落后地区的发展为外生因素决定的机械过程,只是西方经济增长模式的模仿和翻版,忽视了发展中地区的社会和人,忽视了弱者、边缘人群和穷人的意愿,因而忽略了发展的根本目的,即“是什么在发展?”于是,在大多数的实践中,发展非但不是落后地区社会和人们的福音,反而是强加在他们身上的枷锁。与此相反,参与式发展模式则在很大程度上将发展看作是内生和自发的社会演进过程。基于这样的认识论基础,参与式发展理论认为,必须在发展中凸显落后地区群体的主体地位,通过“参与”,使发展主体积极地、全面地介入到影响其生活状况的发展过程,或发展计划项目中的有关决策过程。具体而言,包括了决策及选择过程中的介入,在全部项目循环中的介入,贡献努力,承诺及能力,动力及责任,乡土知识及创新,对资源的利用和控制,能力建设,利益分享,自我组织及自立,权力及民主的再分配和机制促进等12个方面。不管“参与式”具体的内涵是什么,也不论从何种角度界定其概念,“参与式”的核心理念一言以蔽之,即为:突出发展过程中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的主体性价值,把发展视为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自己的事情,通过他们的自觉、自立来实现自救、自强,外来的援助者只是提供帮助,而不是代替发展主体成为决策者。

基于“参与”的基本理念,就灾后重建的目的、途径和工作性质来分析,参与式重建应该成为灾后重建的主要模式。

1.从灾后重建的目的来看,尽管灾后重建是一项浩大的社会工程,涉及各个方面,但其基本目的都是为了恢复灾区的社会经济秩序,实现灾区人民社会生活的正常化。据前文分析,灾后重建是受灾群体社会再适应的过程,其核心内容是受灾群体的社会关系重建,也就是要重新使灾区人民获得作为人的本质属性。所以,灾后重建必须凸显受灾群体的主体性价值,其他参与各方在重建过程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都必须具有受灾群体的主位意识,承认灾区人民是灾区重建的主体,灾后重建主要靠他们在政府和各方力量的支持下去实现。相应地,灾后重建计划也就要更多地考虑人的因素,考虑到不同灾民群体的特殊处境和需要,而灾后重建的效果怎样,灾区人民的生活状态恢复得如何,也最终应该由他们来进行评价。

2.从灾后重建的途径来看,社会互动是受灾群体社会再适应、社会关系重建的关键途径。受灾群体由于社会关系受损,失去了社会互动的基础,反过来,社会互动的缺失则阻碍了新的社会关系的建构。因此,必须通过制度化的手段恢复同一社区中的受灾群体的社会互动,而参与具体的重建项目便是最好的方式。在共同参与重建项目的过程中,不仅受灾群体的利益诉求能够得到表达和放大,而且借助‘于关乎共同利益的重建项目这个平台,受灾群体可以获得互帮互助、相互交流的机会。因此,参与式重建更容易满足其社会交往与互动的需求,使受灾个体在重建中形成长期交往的关系和情感联结,重构其社会支持系统,进而在新的社会关系中,获得重新进行自我定位的参照空间。此外,重建过程中的社会互动,不仅能治愈震灾带来的个体创伤,而且有利于“集体创伤”的恢复。所谓“集体创伤”,是指“一种破坏人们彼此的维系而造成对社会生活基本构成的打击,进而破坏小区的共同体感觉”。治疗“集体创伤”也就是要恢复受灾群体受损的共同体意识,而共同体意识正是在社会互动中形成,并通过个体的社会关系所表现出来的。由于受灾群体具有同样的经历、相似的需求和共同的利益,在这样的基础上,参与共同重建活动的受灾群体很容易形成情感上的共鸣和生活上的互助,进而促进新的共同体意识的形成。

3.从灾后重建的工作性质来看,重建工作的性质是恢复与发展,这不同于救灾时期的工作性质。灾难发生时,救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救助生命,因而受灾群体在客观上是被援助的对象,救灾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执行者则是包括各级政府、军队,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在内的各种外来援助者;而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尽管譬如心理干预、社会工作援助等外来救助依然十分重要,但受灾群体要从灾难的阴影中走出来,必须通过恢复或者重构社会关系,而这一过程只能主要依靠受灾群体自身的努力来完成。因此,受灾群体必须作为核

心主体参与灾后重建。

三、反脆弱性发展:灾后重建的终极目标

消弭震灾带来的负面影响,使灾区人民社会生活正常化,进而恢复灾区的社会经济秩序是灾后重建的主要任务,但绝非最终目标。灾后重建的终极目标是要将危难转化为前进的动力,实现国家的富强、社会的发展和民族的兴旺,也就是要实现温家宝总理所说的“多难兴邦”。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多难兴邦”仅仅是一种可能,而不是必然。这是因为,汶川地震究竟只是发展过程中的一次倏忽中断,还是实现未来跨越发展的契机,这不仅取决于我们当下的重建工作,更维系于我们对过去的反思和对未来的态度。实现“兴邦”,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我们如何才能避免“多难”?这个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了解灾难的本质。

现代自然灾害研究中的脆弱性分析表明,灾害是“致灾因子”(triggering agent)与“脆弱性”(vulnera bility)共同作用的结果。所谓致灾因子,是指引发灾难的自然因素和人类活动,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天灾”和“人祸”。而“脆弱性”,一般认为,是风险性、敏感性、抵抗力和恢复力的函数。风险性是指接近或暴露于致灾因子的程度,敏感性是指个体和群体对灾难的易感程度,决定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力量和活动;抵抗力是建筑和基础设施抵御灾难的能力。恢复力是对致灾因子的反应能力,或者有效处理致灾因子的能力,以及从灾难中恢复的能力。当风险性和敏感性增高,抵抗力和恢复力下降时,脆弱性就会提高,亦即,风险性和敏感性与脆弱性正相关,抵抗力和恢复力与脆弱性负相关。因此,“脆弱性”是指某一地区在灾难面前呈现出的高风险性、高敏感性、低抵抗力和低恢复力。

由于灾害是致灾因子与脆弱性共同作用的结果,故而,要避免灾难的发生或减少灾难的危害,则应该控制致灾因子和脆弱性。然而,在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对于诸如地震之类的自然灾害,人类往往无法控制致灾因子;另一方面,脆弱性不仅可能会加剧灾难对地区进步的阻碍效应,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脆弱性本身就是诱发灾难的直接原因。因此,灾害研究的学者一般认为,致灾因子只是灾害发生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脆弱性才是灾害的真正肇因。比如,Pelanda认为,“灾害是社会脆弱性的实现”;“灾害是一种或多种致灾因子对脆弱性人口、建筑物、经济财产或敏感性环境打击的结果,这些致灾事件超过了当地社会的应对力”。Blaikie等人进一步指出,“‘脆弱性是灾害形成的根源,致灾因子是灾害形成的必要条件,在同一致灾强度下,灾情随脆弱性的增强而扩大。”由此看来,要避免灾难的发生,则必须消减脆弱性。

造成脆弱性的导因十分复杂,包括了物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各个方面因素,但从根源来看,脆弱性内生于现代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工业革命以来片面强调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物质繁荣,但同时也将前所未有的脆弱性悄然植入了人类社会。作为这种发展模式重要后果的工业化、城市化、环境破坏、技术进步,在整体上滋长和加剧着人类社会的脆弱性,使整个人类卷入了所谓的“风险社会”,而对发展主体的忽视所造成的社会公平的丧失和社会部分群体的边缘化,使得落后地区的人民成为脆弱性最高,最易受到灾难损害的群体。由于这种脆弱性内生于经济发展过程中,潜伏在社会结构中,与社会不利因素直接相连,遂具有结构性特征,故而只有转变发展模式方能消减之。基于这种观点,有的学者提出了“反脆弱性发展”的理念。美国学者Mc Entire认为:“‘反脆弱性发展是一种以重视和减少脆弱性为导向的发展方式。旨在降低灾难阻碍社会、政治和经济进步的可能性。”其目的有二:“一是避免和减少灾难的发生,二是增强和提升人类抵御灾难的能力。”由此可见,反脆弱性发展相比以往的发展模式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以是否减少了脆弱性作为评判发展的标准;第二,着眼于未来,注重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消减脆弱性,防范于未然;第三,强调人在减少脆弱性中的主动性。

汶川地震虽然是大自然规律使然的不可抗力,但是在灾难面前,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体的脆弱性暴露无疑。这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环境的脆弱性。灾区过度垦林和建坝等严重破坏生态的行为,与伴随地震而来的泥石流和堰塞湖的形成等都不无关系,这加重了地震带来的灾害。第二。基层组织救援能力的不足。虽然在救灾过程中,中央政府及领导人表现出的迅速反应能力,高超的指挥、组织能力和果敢的决策能力为世人所称颂,但这种“政治动员”式救灾模式的有效,恰恰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基层政府组织自救能力的不足。第三,农村社区的脆弱性。经济基础欠佳是社区整体抗风险能力低的关键原因。灾区大部分是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长期以来,由于过于单一的经济结构与产业链条,以及乡级财政的弱化,使得农村社区的公共设施与医疗基础薄弱,极大地削弱了社区对灾难的抵抗力和恢复力。第四,弱势群体的脆弱性。长期所奉行的城乡差别、地区差别的发展战略,不仅使乡村社会处于文化上的封闭结构,更使得广大农民群众脱离主流社会,逐渐被边缘化。而缺乏相应的权力,在各种灾害理论中,被看成是没有防备能力的关键和最可能的致灾原因,因为它影响社会组织对灾前准备和灾后救援的决策。所以在灾难发生时,处于边缘地带的弱势群体往往最容易受到伤害,也最难以从灾难中恢复。

可以看出,在汶川地震中凸显的以上几个方面的脆弱性,都与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社会、经济、政治体制的运行机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倘若灾后重建只是为了从地震中恢复,则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多难”,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对于脆弱性社会而言,一次灾害的结束即是下次灾害的孕育。因此,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灾后重建的最终目的是要以此作为契机,调整经济社会发展的思路,完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各方面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消减“脆弱性”,实现“反脆弱性发展”。

四、正确处理灾后重建中的几种关系

基于以上对灾后重建的核心内容、基本模式和最终目标的讨论,在具体的灾后重建工作中,应该注意正确处理物理环境重建、心理重建和社会关系重建三者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参与重建的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正确处理当前重建工作与未来发展的关系。

1.正确处理物理环境重建、心理重建和社会关系重建三者之间的关系。

灾后重建包括物理环境重建、心理重建和社会关系重建三个方面。从受灾群体的主位角度来看,灾后重建是受灾群体的社会再适应过程,核心内容是社会关系的重建。故而,物理环境重建和心理重建都要以人为本,以有利于社会关系重建为指导原则。具体而言,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物理环境重建应注意对受灾群体原有社

会关系的影响。社会关系的形成是在一定的物理空间中实现的,物理环境的变化会或多或少地改变原有的社会关系。因此,在物理环境重建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对受灾群体原有社会关系的影响。对于受灾较轻、自然生态环境改变较少的地区,应尽可能地进行原址重建。而对于极重灾区。则应该注意在新址规划与设计中,强调承载原有社区集体记忆的物理标志的修复。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更要注意这个问题。因为少数民族聚集区及其少数民族文化的形成,是与一定的地理环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地理环境的改变,不仅影响着少数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也会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构成强有力的挑战。

(2)在社会关系重建过程中实现受灾群体的心理重建。在心理重建过程中,心理干预和社会工作援助依然十分重要,但这些措施只能作为辅助手段。要实现受灾群体的心理重建,必须重启他们正常的社会互动,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因此,应该发动受灾群体积极参与心理干预和社会工作,使他们从被救治者转变成为救治者,从而影响身边的其他受灾个体;此外,应该注意恢复受灾群体的公共生活,搭建其相互交流和沟通的平台,组织开展共同参与的活动,以便产生长久的情感联系,填补受灾个体情感上的空缺。

(3)社会关系重建的重点应放在社区。这不仅在于社区是灾难的直接受体,更在于社区是受灾群体的“家园”。由于很多受灾个体的家庭关系在灾难中变得残破不全,因而社区关系成为其社会关系体系中的核心关系,社区在,他们眼里,已不仅仅具有共同体的特征,更是家庭的表征,而具有共同遭遇的“左邻右舍”,则是他们社会互动的主要对象。因此,社会关系的重建,应该也必然从社区开始。

2.正确处理灾后重建中各方主体的关系。

灾后重建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参与主体的多元性。中央政府、灾区各地方政府、对口援建单位、企业、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受灾群体都是灾后重建的重要参与者,缺一不可。但是,正如前文所述,灾后重建的核心内容是重建受灾群体的社会关系,减少灾区人民,特别是弱势群体发展过程中的脆弱性,因此灾后重建必须以受灾群体为中心,凸显灾民的主体地位,并制度化地将受灾群体纳入重建项目。具体而言,应该开展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1)对于受灾群体之外的各参与方而言,在重建过程中,应该积极主动地实现从理念上、心态上、角色意识上、工作方式上和工作重心上的转换。在理念上,必须相信,只有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体自身的努力,才能从灾难中恢复过来,灾后重建才会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心态和角色上,受灾群体之外的其他各参与主体,必须转变救灾时期“救世主”的心态和角色意识,把自己当成援助者,而让受灾群体成为自己的“救世主”,成为社区重建的决策者;在工作方式上,弱化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方式,强调在重建项目决策中的“平等磋商”和自下而上过程;在工作重心上,应特别给予穷人、妇女和伤残人士等社区弱势群体更多的帮助,并注意充分听取和放大他们在重建项目过程中的声音,以实现其对重建过程的参与。

(2)对于受灾群体而言,应着重对其进行参与意识的培养和参与能力的建设。受灾群体参与意识的提高,是参与式重建的前提。由于长期的中央集权及计划体制的制度俘获,和千百年来的传统家庭伦理价值的内化,基层人民群众往往缺乏自治、自决的品格。因此,其他参与主体,特别是直接与受灾群体接近的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和草根组织应该通过系统培训和其他实践操作技术和工具,逐步培养受灾群体在灾后重建中的“主人翁意识”。在此基础上,通过赋予决策权,鼓励建立代表共同利益的自治组织,参与有关社区重建项目的规划、实施、监测和评价等方式,增强受灾群体在重建中的组织能力和业务能力。

3.正确处理当前重建工作与未来发展的关系。

灾难虽然不是什么好事,但它的确为我们反思过去、规划未来提供了空间,而灾后重建尽管也不能彻底消除存在于社会结构中的脆弱性。却为实现“反脆弱性发展”提供了契机。在救灾以及灾后重建过程中,常态的进程骤变成非线性的变化轨迹,常规的运行机制被应急性措施取代,潜藏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的问题和矛盾被凸显、放大,因而有可能获得平常难以得到的注意力,进而缩短其解决的过程。此外,灾后重建为重新审视和完善已有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体制和相应的运行机制提供了机会。为了顺利完成重建工作,很多原有的理念、思维方式、制度、运行机制和方法可能被扬弃,新的理念、思维方式、制度、运行机制和方法则可能建构起来。因此。对于参与各方来说,灾后重建就像一个巨大的实验场,充满了创新的动力与机遇。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的角度来说,灾后重建应该与以下几项关乎未来的工作结合起来:

(1)灾后重建应该与民生问题结合起来,特别是要和反贫困问题结合起来。灾害波及地区。有相当多的地方是贫困地区,而致贫的原因往往是一些结构性因素;在常态的发展进程中,这些地区难以脱离贫穷落后,而力量集中的灾后重建则有可能打破原有的刚性致贫因素。例如,由于政策的扶持和优惠,灾区可能获得以往难以得到的外来投资,或者通过重新制定发展规划,打破灾区原有单一的经济结构等。

(2)灾后重建应该与多元社会的建立结合起来。灾后重建为各参与主体提供了一个增进了解、相互合作、平等协商的平台,从而有利于公民社会的发育。以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为例,在政府主导的社会结构中,社会的空间相对狭小,非政府组织往往处境被动,而救灾和灾后重建则为非政府组织大展身手提供了良机,有利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3)灾后重建应该与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体系结合起来。震灾客观上破坏了灾区的城乡结构,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身份差别也在很大程度上被“灾民”这一共同的身份所掩盖。在这样的情况下,加速城乡统筹与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都能加速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和城乡不平等制度的瓦解。

(4)灾后重建应该与行政改革结合起来。此次汶川大地震,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来说,不仅是执政能力的一次检验,更是执政合法性的一次考验。由于灾后重建直接关乎灾区人民的根本利益,民心民意更容易表达出来,群众对政府的期望和要求也相比平常提高了很多,这有助于促进政府行政效能的转变和突破,以及政府官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升。

责任编辑何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