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邻居的隐私权?等

2009-06-15 07:25
蓝盾 2009年6期
关键词:林某抚养费公证

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邻居的隐私权?

编辑同志:

家里接二连三遭遇小偷,让我忧心忡忡。买了防盗门,装了防盗网,还是放不下心,我左思右想,觉得唯有全方位监控,方能确保万无一失。于是,我买了一个摄像头,装在了自家门口。不料,小偷没有发现。邻居却突然找上门来,说摄像头正对着他家。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要我立即拆除,否则就要告上法庭。我的摄像头装在自家门口,虽然能够看到邻居家,但我从不窥探,我想问问,这样是不是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呢?

读者许春莉

许春莉读者: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安装摄像头,但这并不意味着摄像头可以随便安装。一般来讲,摄像头若只对着自身或者获得允许的特定对象,如利用摄像头视频聊天,当然无可厚非。但将摄像头对着公共空间,对着他人居所,就有可能涉嫌违法,被人告上法庭而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是不是纯属个人私事呢?这还得看具体的情况。如果是独门独院,摄像头监视的范围与他人无涉,自然不会有事,不过,如果摄像头既管了自家的“一亩三分地”,还附带着帮邻居看家护院,就可能因侵犯他人隐私权,而惹来一身麻烦。

隐私指的是公民的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住所、性生活以及其他纯属个人私事而不愿为外界所知的秘密,也包括公民的内心世界及私人生活安宁。你为防范小偷,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虽无窥探之心,但由于摄像头的视角能够看到邻居家,客观上导致了邻居的起居、社会关系、生活习惯等隐私暴露在摄像头之下。即便你承诺甚至保证将摄像头的视角调整到只可以看到自家门前的角度,但因摄像头视角的调整由你控制,仍旧会给邻居造成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压力,同样会侵犯邻居的私人生活安宁,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公民的隐私受法律保护。你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邻居的隐私权,应当立即拆除。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法官辛祥

他拾得我提包后非要我出高额报酬算什么行为?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不慎丢失一手提包,内有6000元现金、价值26万元的债权凭证、银行卡以及汽车行驶证、驾驶证。我发布悬赏广告,称只要返还债权凭证、银行卡以及汽车行驶证、驾驶证即可,6000元现金则作为对拾得者的报酬。次日,拾得者林某多次打电话,要我再增加支付2万元酬金,否则便将债权凭证等全部毁弃。林某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王倩

王倩读者

林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林某的行为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是林某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规定:“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侵权之诉处理”。就是说,将拾得物返还失主是拾得者的法定义务。你发布悬赏广告,是你真实的意思表示。林某另行强索2万元报酬,超出了你的意思范围,当属非法:--是林某已实施威胁行为。威胁说受害人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去做,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损害,使受害人产生恐惧心理。林某提出不再支付2万元现金,便将债权凭证等全部毁弃,是通过语言直接向你明示威胁,使你造成心理恐惧,迫使你交出2万元现金;再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林某敲诈勒索的2万元,当属“数额巨大”。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

在舞厅跳舞时被撞倒跌伤找谁担责?

编辑同志:

今年元旦的晚上,我与几个朋友买票去舞厅跳舞。几曲舒缓的曲子过后,气氛达到了高潮。上场跳舞的人比平时多很多,我与朋友一起跳的是探戈,我身旁的谢姓小伙子和他的舞伴儿跳的也是探戈,动作很激烈。谢姓小伙子跳着跳着突然身体失去平衡,一下子就撞到我身上,由于我也正在运动中,身体被重重地摔在地板上,当时就疼的很厉害。我同去的几个朋友在第一时间立即打出租车把我送到医院,经医生检查诊断为右臂桡骨骨折。住院治疗20天,共花医疗费3600余元。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在舞厅跳舞时被撞倒跌伤该找谁担责?

读者尹红玲

尹红玲读者:

根据你信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这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谁来对这一损害负民事赔偿责任,这要看是谁的行为造成的,还要看其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由于你是在舞厅跳舞时被撞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6条)”的规定。作为营业的舞厅有对前来跳舞的顾客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保证跳舞者有必要的空间,不至于互相挤撞摔倒,对跳舞的顾客尤其是动作激烈及不太会跳舞的顾客进行必要的提醒等。由此看来你被撞倒跌伤,与舞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关,舞厅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撞伤你的谢某在人比较多的情况下,没有注意和顾及到身旁的人,动作激烈将你撞倒跌伤,是有一定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你可以与舞厅老板和谢某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讼到法院。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文

我因交通事故受伤,我丈夫能替我放弃赔偿吗?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被酒后驾车的方某撞成重伤,共花去医疗费用4万余元,并已落下9级伤残。经交警事故部门认定,方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我丈夫与方某系好友,基于同情也碍于情面,我丈夫只让方某赔偿了1万元,其余医疗费用及残疾赔偿则一律放弃,还专门就此悄悄以我的名义与方某订立了书面协议。我得知后,坚决不干。但方某以我丈夫对夫妻财产、债权有着共同处分权而其放弃在前、丈夫可以代表我为由,不愿再作赔偿。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李娟

李娟读者:

你丈夫与方某所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你有权请求方某赔偿。如果方某一意孤行,你可以提起诉讼。

一方面,本案所涉及到的赔偿请求权,源于方某对你的伤害,当属你的个人债权,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因此本案不适用关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你丈夫对此并不享有处分权利。另一方面,在没经你授权的情况下,你丈夫的行为能否代表你,关键在于他以你的名义所作的放弃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让对方相信其有权代理而为的行为。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为:一是无权代理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二是行为人具备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三是对方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并具有主观善意且无过错。而本案虽然符合第一个要件,但并不构成表见代理,即你对协议不必负任何责任:一是你丈夫没有向方某声明自己经过授权,且其行为纯粹与你无关,并不存在代理,更不用说“具备有代理权的

客观表象”,方某也明知你丈夫只是出于友好而谅解,并没有经你同意;二是方某并非是“善意且无过错”。在方某明知你丈夫并不代表你的情况下,已不存在相信你丈夫有代理权的问题,也就无所谓“善意”可言。同样。明知协议的结果会损害你的利益、不可以这样做而又这样做,其主观恶意十分明显,根本不属“无过错”。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东岳

经过公证的违法合同是否有效?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的丈夫王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我提出离婚。我在与王某的离婚诉讼中发现王某将我们婚内所购的一套住房擅自赠与王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女张某,且经公证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另外,我通过了解得知,王某在办理公证时,告知公证员其前妻已经死亡,隐瞒了其再婚的事实。请问:我可否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公证的赠与合同无效?

读者宋佳丽

宋佳丽读者:

你丈夫王某在未经你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王某与张某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据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可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合同,仅仅是赋予了较大的证明力,并未改变其作为民事证据的属性和地位。因此,当你认为你丈夫王某与张某公证赠与合同隐瞒重要事实、侵害你合法权益时,可以根据我国《公证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以公证事实利害关系人的身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或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你丈夫王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女张某订立的赠与合同,虽然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经过了公证,形式上没有瑕疵,但王某处分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却未经过你的同意,实质上侵害了你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的权利,其行为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原则。应认定为无效。

需要强调的是,张某的受赠利益也是不受法律保护与支持的。一般民法原理认为,第三人基于善意有偿取得的财产权利法律应予保护。你丈夫王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女张某,明知受赠房屋系你们夫妇的婚内共同财产,而她与你丈夫以欺骗的手段公证赠与合同,并对一套房屋进行变更登记,共同侵犯了你的合法财产权利。《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他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为善意时,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张某受让该不动产时明知你丈夫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仍与你丈夫一同向公证部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因而不具备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其受赠利益法律亦应不予认可。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法官刘德生

贩卖戒毒药品也构成贩毒罪吗?

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肖某在一个偶然的机会里得知盐酸丁丙诺啡舌下含片可以戒毒,在明知连续使用该药品,会使人产生依赖性,形成瘾癖的情况下,仍萌发了利用它赚钱的欲望。于是他通过各方面的关系,购了7500板(75000粒),然后卖给戒毒人员。请问:肖某这种贩卖戒毒药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王菲

王菲读者:

肖某的行为同样构成贩毒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基刑。”即按贩毒罪论处。本案中,肖某具备了该罪构成要件:一方面。肖某明知盐酸丁丙诺啡舌下含片能够使人成瘾,且非法销售又是为了赚钱,即以牟利为目的。另一方面,盐酸丁丙诺啡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这说明国家对精神药品的管理非常严格,经营该类精神药品必需具备经营资格。而肖某并不具备。再一方面,盐酸丁丙诺啡舌下含片又名沙菲片,主要作用是镇痛,吸毒人员将其与其它药物混合溶解后进行静脉注射,以释放吸毒带来的身心痛苦和满足毒瘾,也的确具有一定的戒毒治疗效果。但它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会产生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嗜睡、便秘、罕见体位性低血压、晕厥、呼吸抑制等不良反应,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一旦成瘾,比海洛因还难除掉。

广西桂平市碧滩司法办律师江志文

无辜被狗咬了,我该怎么办?

编辑同志!

日前我走路经过一个垃圾转运站,被从里面窜出的一条狗咬伤。养狗的是一个环卫工人,生活比较困难,自称这是一条他捡的流浪狗。我报警后民警为我们进行了调解,当时说让他给我45元,让我自己再负担一些去打一针狂犬疫苗。谁知到防疫部门一咨询,哪是一针的事,需要打五六针,得600多元钱。而且医生说被流浪狗咬伤后感染各种病毒的可能性大,最好再打球蛋白针,那需1000多元钱。现状使我心里很不平衡:我是一个无辜受害者,飞来横祸让我要损失2000来元。我去找解决纠纷的民警,他们说我已同意了当时的调解就不再管了。我又去找环卫工人的单位,但单位负责人却说养狗是他个人行为,单位不负责任。我想咨询一下,当时同意调解就不能再提赔偿的事了吗?我认为此事现在若无人可解决的话,我应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狗是环卫工人个人养的,但是这条狗日夜呆在垃圾转运站,他们的领导经常来站检查工作却熟视无睹,据说这条狗在咬我之前已经咬过其他人了,难道环卫单位没有管理责任吗?我若起诉,能否将该工人所在单位也列为被告?

读者李殿龙

李殿龙读者:

首先对你的遭遇表示同情。目前,狗患已经成为城市生活中的一个顽疾,小狗不仅到处拉、尿。破坏环境卫生,而且经常有咬伤路人的报道,造成人为的烦恼。对于个人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我国民法通则有明确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因为环卫工人在垃圾转运站饲养小狗,又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因此,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公安民警同志的调解,属于一般民间调解,对于调解结果反悔,并不影响你对于损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仍然可以对小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求损害赔偿。

尽管饲养动物是个人行为,但因为在单位的公共场所饲养,很显然。该单位的管理者对于饲养动物引起的后果缺乏必要的管理措施,由此引发的损害后果,单位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此说,你也可将单位作为被告之一,请求损害赔偿。需要提醒您的是,对于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法定期间为一年,请您务必在受到损害后一年内收集证据,采取诉讼措施,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律师杨涤球

双亲离异,父亲不支付我的生活费,可从其工资中扣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中学生。在父母离婚后,我随着母亲生活,父亲每月付给280元抚养费。可在他们离婚后父亲仅支付了四个月的抚养费,便不肯再付分文了。母亲和我找到他,要求他按协议支付抚养费,他却说我随母亲生活。就应当由母亲来负责我的所有生活费用,否则就把我给他抚养,他也不要母亲负担抚养费。无奈之下,母亲又找到父亲单位的领导人,要求他们帮助从父亲工资中扣留我的抚养费,但他们单位的领导人说工资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单位不能代扣。请问:离婚后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吗?

读者王林

王林读者:

你父亲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你虽然是随同你母亲生活,但你父亲必须按双方的协议支付抚养费。如今,他却拒绝履行义务,而根据你们目前的情况,单位也的确是不能从他的工资中代扣抚养费,因为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但是,如果有法律支持。单位则可以代扣孩子的抚养费,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所以,按照以上规定,如果你和你母亲要用人单位从你父亲的工资中代扣抚养费,就必须得到法律的支持,应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在判决、裁定中对此作出要求。

江西省兴国县公安局警官肖仁明

(责编: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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