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初探

2009-06-12 09:46张金华蒋艳玲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9年9期
关键词:流转农村土地

张金华 蒋艳玲

摘要:文章阐述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是农民自愿。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农民自愿

30年前,党中央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允许农户承包属于集体的土地,这一政策虽然确保了“耕者有其田”,但也造成了土地过于分散和地块过于狭小,难以达到规模经济的最低要求,制约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今天,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越来越希望在坚持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流转出处的土地上获得收益。因此,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赏原则,允许农民以承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中央做出这样的决定主要是为了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充分、有效地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但是土地正常流转的前提必须是农民本着自愿的原则。

《决定》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农民拥有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自主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多少?何时流转?都必须由农民自己决定。那些自认为可以代替农民作选择的人,有可能只是在为剥夺农民的选择自由寻找借口。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收益权必须得到切实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和任何市场主体一样,具有平等的地位,不管实力多么强大的企业,当它需要占用农民承包的土地时,农民都拥有是否转让的发言权,必须能够与其面对面讨价还价,转包方和农村基层组织不能以任何借口强迫流转或者压低租金价格,侵犯农民的权益。

自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当农民享有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后,农民就已经出现自发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同时也始终伴随着另一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即基层政府、或者村集体拿本来属于农民的土地进行流转,包括实行规模经营。近几年来,这种强制、半强制性流转的形式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包括各地出台的撤村并镇计划、以宅基地换房计划等。表面看起来,这样的做法能够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使土地用以更有价值的用途,增加土地的产出。问题是,土地如此流转的主体是地方政府或村集体,它们推出各种各样的土地流转形态,要求农民参与,有的时候甚至是强制农民参与。不难理解,由此所实现的效率与农民无关,农民没有充分享有效率改进所带来的收益。相反,很大部分收益被那些积极地推动土地流转的地方政府、村集体占有了。由此可以看出,必须借助特定的制度安排,才能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制度创新能够真正具有改进农民福利的效果。这一制度安排其实不难,就是让农民享有更为稳定、充分的土地权利,让农民自己来决定怎样利用土地,让农民自发地创新各种流转土地的新制度。

当然,农村土地流转可能会受到一些外界力量的挤压。首先是资本利益的挤压,进入农村土地的资本,会以占有最大化的利润为根本出发点,很有可能忽略、伤害农民的眼前、长远利益;其次是使用不当公权力的挤压,少数地方政府可能因为政绩而盲动,甚至可能在交易过程中发生“权力寻租”。当二者相结合时,就很有可能使“根据农民自愿”这一前提大打折扣。再有,面对资本、权力、自然灾害、人生困境,个体农民很脆弱,容易在眼前难题的逼迫下失去根本而长远的利益。作为弱势产业的经营者,一个农民的一生要面临很多不确定的风险,土地是他们最后的生存依赖。只要有土地,就能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就留下翻身的机会,还从宏观上保证了中国发展的弹性。因此,在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必须在土地流转中坚持“农民自愿”为前提,切实将中央关于“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三个“不得”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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