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浪
检察官与法官在履行法律职责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主体不同。检察官是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二、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对民事和刑事案件都握有一定的权限;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只能对刑事案件的诉讼阶段握有一定的权限。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权,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而检察官的检察权从刑事案件的立案、批逮、起诉和执行全过程都使用。
三、目标不同。由于检察机关处于刑事诉讼中的中间环节,检察权具有阶段性的特点,立足于终结的目标,更偏重于过程;而法院的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最后阶段,法官的审判权则是过程终结的统一,在某种意义上更偏重于结果。
四、结论不同。法官在审判案件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最终的判决和裁定都必须有一个准确无误的结论。判决的结论是决定性的。而人民检察院在裁量刑事案件时,除了不起诉案件有明确的结论以外,其他提起公诉的案件只需要将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表述出来,并不要求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一个绝对的结论。
五、形式不同。法官的裁量权只限于审判阶段,对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判决和裁定;而检察权即使在同一阶段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权既可表现为不起诉,也可以表现为审查某个证据的真伪,即有大小层次之分。
六、效率不同。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裁定,只要没过诉讼期限,都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判决和裁定有错误时,通过法定的程序才能改变法律文书的效力。法官的判决和裁定的结论是永久性的法律结论,而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裁量,一般都不是最后的结论,只能作为某一阶段的检察裁量,结论仍然具有可变性,只有法官最后的判决和裁定,才能作为最后的执行依据。□
(编辑/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