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剑
2008年9月20日凌晨2点左右,上海卢湾区柳林路、桃源路口一片寂静,只有星星点点的路灯穿过树影映在路上。此时,从远处开来一辆桑塔纳轿车悄悄停下,车厢内,韦立志(化名)将6包用塑料袋包装的氯胺酮递给了坐在旁边的万金浪(化名),并顺手拿过万递来的10万元现金点了起来。3公斤白粉、10万元人民币,在这月黑风高之夜,似乎一切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可谁知,这一切已经被卢湾公安分局民警通过监控收入眼底。巡逻民警接报后,立即查扣了车辆和嫌犯,从车内缴获了6包毒品氯胺酮(2992.96克)、两只铁盒内装有的少量零散毒品及人民币10万余元,将犯罪嫌疑人韦立志、万金浪带回讯问。根据卢湾区重大案件应急响应机制,卢湾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第一时间就介入该起重大涉毒案件,审查案件,引导公安侦查取证。
看守所的铁窗内,韦立志沉默不语,问到涉案经过,他始终否认自己进行毒品交易,只说与对方见面是为了收取债款;万金浪则是“瘾君子”,他承认自己当时确实以10万元向韦立志收购了6包氯胺酮,并且目的是为了分装后再出售,以贩养吸。根据现有证据,公安机关将两人依法刑事拘留。但此后万金浪却改变供述,称向韦立志收购毒品只是用于自己吸食,并无贩卖的想法。而当时由于是在车内交易,监控录像只能看出韦的手臂有向万移动的动作,看不清楚双方有交易毒品的动作,加之不可能有旁证,本案似乎进入了云遮雾罩的迷雾之中。
卢湾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接到该案后,由于没有足够提起公诉的证据,感到压力很大。为了把证据补全,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他们专门成立了攻关小组。
社会常理:
找出被告人口供的荒诞性
通过细致地查阅案卷,攻关小组发现两名被告人的辩解均有违背一般社会常理的情况,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对社会常理的运用常常作为指控犯罪的有力工具,在大陆法系和我国的法律中,也有正确适当运用社会常理证明事实的规定,关键是怎么用好。
巨资购毒,慷谁人之慨
开庭那天,在法庭讯问基本事实时,万金浪称自己并非为贩卖才向韦立志收购毒品。检察官马上问道:你自己吸食,为何一次要买近3公斤的毒品?万辩称他不仅自己吸食毒品,还无偿提供给朋友吸食,所以购买这么多。检察官当场向法庭提出,万金浪并无正式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其花费了近10万元巨款购买该批毒品,竟是为无偿提供给他人吸食,如此“慷慨”超出了他应有的负担能力,不符合一般社会常理,可见其翻供内容缺乏可信性。相比较而言,万金浪作为一名没有充足经济来源的吸毒人员,其前期承认自己大量购毒的目的是为了以贩养吸的供述明显要合理得多。
无凭无据,难道是仗义疏财
接着,同案犯韦立志被带到法庭,他的辩解更令人匪夷所思,他信誓旦旦地表示与万金浪见面是为了收取10万元的债款。检察官先使了一招围魏救赵计:“和你一起被抓的人叫什么名字,你和他有深交吗?”韦立志因连对方姓名也叫不出,只能承认与万金浪并无深交,仅以“兄弟”相称。检察官话锋一转:“既然是借款,是否有借条,利息如何计算?”韦立志满以为这无关大局,顺口答道:“是口头债务,并无书面借据,也无需支付利息。”检察官立即收紧袋口:“没有任何凭据,就轻易出借一笔为数不小的钱款给一个并不熟识的朋友,且不收取任何利息,试问现实社会谁人敢为,提请法庭注意!”
互为“债主”,为何舍近求远
案发时,公安人员在从韦立志身上搜出毒资的同时,还从万金浪身上搜出了几千元现金,这些“小钱”却露出马脚,暴露了两人的真实面目。万金浪见“恶赖”无门,便以退为进,表示由于两人在事先的联系中对毒资数额产生了误会,自己多带了这几千元,而韦立志收取毒资后经清点,将这多出的钱交还了自己。检察官申请韦立志同堂质证,戏剧性的情况便发生了,韦立志的解释大相径庭,称自己不但曾借过万金浪10万元,还曾向万金浪借过这几千元,在万金浪偿还了自己10万元之后,自己又从中点出了自己欠万金浪的几千元还给万金浪。此时的万金浪在一旁已是哑口无言。当然,这两人均是心怀鬼胎,检察官揭示出事实的真相:众所周知,在双方互负货币债务的情况下,习惯的做法都是冲抵之后直接偿还余额,韦立志描述的这种舍近求远的偿还方式完全违背常理。
夜深人静,到底为何而来
最后,检察官提出了一个常人均能理解的解释:本案中两名被告人选择在深夜2点钟碰头,见面地点既不是两人的住所,也不是正常的公共场所,而是在万金浪的交通工具上,如果只是为了正常的偿还债务而如此大费周折,实在令人匪夷所思。而如果两人是为了完成非法交易后迅速逃离,这种见面方式倒是相当合适的。
第一轮庭上较量,两名被告人输在昭昭公理之下。
案件细节:
找出被告原供的客观性
万金浪在供述中虽然出现翻供,但其在初期的审讯中曾经供认自己是为分装出售毒品才向韦立志购买如此大量毒品的,孰真孰假,要靠证据说话,为此攻关小组对这一段供述作了深入细致的研究,终于发现隐藏在层层迷雾下的突破口。
他怎么会知道这些细节
翻开万金浪曾经的供述,检察官读出了一个个令人惊讶的事实,他不但曾承认自己确为贩卖毒品,更详细交代了贩卖毒品活动的细节,比如购得这批大包装毒品后准备以什么方式和重量进行分装,准备卖什么样的价格,通过哪些渠道进行贩卖。检察官在法庭上指出,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从事过贩毒的人才有可能如此详细地描述这些毒品分销的细节,万金浪能作出这样的供述充分证明了其有过贩卖毒品的行为,这充分说明万金浪这段承认贩毒故意的供述具有客观性,因而是真实可信的。
一个掩耳盗铃的“误解”
检察官对万金浪问道:“为什么你一开始承认具有贩毒故意,到了侦查阶段后期又翻供?”万金浪对此早有预料,气定神闲地“娓娓道来”:这是因为一开始自己对“以贩养吸”一词的概念有误解,误以为免费将毒品提供给朋友吸食也属于“贩毒”,就轻易认可具有贩毒的故意;后来自己弄清了“贩毒”的真义,才否认自己是为了贩卖而向韦立志购买毒品。
俗语道:聪明反被聪明误,万自以为高明的辩解其实早在检察官的运筹帷幄之中。检察官仍将卷宗翻到那页笔录,把在第一轮辩论中未读完的内容读下去,读到了万金浪的“伤口”上。万金浪从一开始就承认自己与韦立志进行了毒品交易,自己支付金钱购买毒品,韦立志是收取金钱贩卖毒品。也就是说,万金浪从一开始就明确知晓贩卖毒品行为是一种收取价金之后向他人提供毒品的有偿行为,不同于赠与之类的无偿行为;而他在翻供中一再强调,自己向朋友提供毒品是无偿的。可见其能够清晰区别自己行为的有偿和无偿,在这种前提下,他不可能混淆有偿贩卖毒品和无偿提供毒品两种概念。
此外,检察官提出一个常识,万金浪具有高中程度的文化,已在社会上混迹多年,本身又系长期吸毒人员,综合考虑其文化智力水平、社会生活经验,其对吸毒贩毒活动应该是比较了解的,这也可以证明其所谓混淆 “以贩养吸”的说法是不可信的,他承认“以贩养吸”的供述真实反映了主观犯罪故意。
这一轮庭上较量,两名被告人是输在自作聪明上。
实物证据:
组成牢固锁链揭开犯罪真相
英美刑法有句谚语:物证乃证据之王。我国的法律一贯坚持重实物证据轻口供的原则,要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最后还得靠物证的支持。因此在接下来的较量中,为了彻底揭穿两名被告人的狡辩、翻供,攻关小组和承办人员在开庭前对整个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分析,充分运用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各种证据,并结合两人的口供中相吻合的内容组成证据锁链。生理证据、影像证据、实物证据一一粉墨登场,成为锁定本案的终极武器。
一枚指纹、一段录像
在庭审前的办案审讯过程中,韦立志曾辩称自己与万金浪见面只是为了收取债款,还自作聪明地一口咬定在与万金浪接头过程中从未见到任何疑似毒品的晶状物,而涉案毒品的包装袋上却检出了一枚韦立志的指纹,彻底否定了韦立志的辩解。
随后,韦立志意识到难逃法网,又在庭审中改变供述,辩称自己进入万金浪的车子之前,看到副驾驶座上有几包白色晶体,误以为是白糖,自己将这些“白糖”递给万金浪后才坐进了副驾驶座位,所以毒品包装袋上会有自己的指纹。
话音未落,只见检察官点开笔记本电脑上的视频播放,在法庭的大屏幕上当场出现了一段记录韦、万二人交易全过程的监控录像,其中显示韦立志是坐上副驾驶座位之后,才有手臂移动的动作。而这个极其细微的动作,早已被检察官画上一个红圈并作慢速播放,真相出现了,韦立志关于递交“白糖”后坐上座位的辩解图谋宣告破产。
一盒毒品,一个破绽
对于万金浪的辩解,检察官也早已准备好了回应的“礼物”。正如前面所介绍,本案缴获的赃物毒品中除了两名被告人交易的6包氯胺酮之外,还有装在铁盒内的少量零散毒品。万金浪供称这些毒品是他平时吸食所用,但公安侦查员通过细致调查发现,这些毒品的包装非常严密,而且重量均匀,与常见用于零售的毒品包装方式极为相似,而且每小包毒品的重量,与万金浪初期承认有贩毒故意时描述的毒品分装方式完全吻合。
在庭审中对证据进行分析时,检察官义正词严地指出,这些零散毒品并不单纯是万金浪自己吸食的,综合其他证据,说明是万金浪还未销售出去的毒品,这些物证与万金浪曾经承认自己有分散包装、出售毒品的情况,具有贩卖毒品目的的供述内容相吻合,佐证了他以贩养吸的犯罪故意,一个锁定两人贩卖大量毒品的证据锁链终于被完全合拢。
这一回合的庭上较量,两人是输在了铁证前,更是输在正义之下。
最终,卢湾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
编辑:盛汉卿shenghanqi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