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琼
1月3日上午,安徽籍驾驶员邵建军将一货车废纸原料运到浙江省富阳市的一家造纸厂,将车停在原料间后就不见了去向。有人看见他下车后还“砰”的一声关了车门。随车的押车员胡国力猜测,他可能是去附近的餐馆吃饭了。于是,就在车旁等他回来。可一直到废纸卸完,厂里职工都下班了,也没见邵建军回来。
据说上午10点多,车主马月超还接到过邵的电话,邵说:车子的左前轮的一个螺丝断了。可到11点多再给邵打电话,电话虽是通的,但没有人接。到了下午还没找到人,也不见邵回转,马月超有点不祥的预感,就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担心邵在外面有什么不测。1月4日上午,工人们在邵建军车卸货的地方拉原料时,发现了躺在原料堆里的邵建军。于是人们上前叫他,却发现他早已没有了呼吸。邵建军的突然失踪和离奇死亡,使得厂方和工人们感到十分的惊讶和不解。
由于邵建军的死亡属于“ 路外事故”,交警不予受理。122报警台随即将此案转给了富阳市公安局下属辖区城南派出所。民警随即赶赴现场勘察,同时报告了市局刑侦大队。刑警、法医赶来对尸体进行了查验。结果发现,躺在原料堆里的尸体已经开始腐败。才一天一夜时间,又是寒冷的冬天,尸体怎么会这么快腐败?
他的死因是什么?他到底是死在厂里?还是死后被弄进厂里的?民警询问了货主、车主、押车员、卸货工人等,几个开原料铲车的人都说没有看见邵被压,在卸货的时候没有发现邵建军有异样表现。经过周密侦察、分析,公安机关得出的结论是,当邵建军把车子开进厂后,见工人们在卸货,于是他从驾驶室出来,往卸货处走去,结果不慎被车上倒下来的原料压死。而原料湿度大,堆积后温度升高,导致尸体腐败加快。据此,公安机关排除了邵建军他杀和自杀的可能,属于意外死亡。随后,公安机关将此事及时告之案发所在地大源镇政府,并启动重大意外事故协调机制。镇政府对此十分重视,派专人协调处理善后事宜。
邵建军家属在了解了他的死因情况后,提出要厂方、货主、车主给于巨额赔偿。镇政府、派出所在召集四方协调并划分具体责任时,由于各方分担责任、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几次协商无果。厂方说,邵建军是受货主的委托,给车主运货同时给他们送废纸原料,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是在货主和车主上。再说,工厂也是属于高危企业,从未发生过此类安全事故,我们只是出于人道而非责任义务,才答应给予部分赔偿。车主马月超说,邵建军是他雇用了才26天的驾驶员,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他有赔偿的责任,而此案是非道路交通事故。况且驾驶员是死在厂里,所以他没责任,也没有赔偿义务。货主李秀英也认为,我雇佣他运废纸,只负责付运费。况且废纸的包装不大,每件只有20多斤重,也不可能会压死邵建军,所以邵的死与我无关。这和进商场买东西一样,我付钱你给我商品,交易就算结束了,你营业员出了人身伤害事故还能叫我来赔?各方各执己见,使得调解陷入僵局。
为邵建军的赔偿事宜,富阳市大源镇政府主持并会同大源法庭召集四方当事人几次进行调解。鉴于死者家属不肯做尸体解剖,因此,邵建军的死因至今还是个谜。但有关部门从法律、道德、人道、社会稳定等方面耐心做他们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建议当事人与律师进行咨询,询问对这起事件的处理方法、赔偿标准等。尽管邵建军死因不明,属于意外事故,但他死在废纸堆里这是个事实,就与厂方有了瓜葛,与车主马月超是雇员和雇主的关系,与货主既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又是买卖关系的实际受益人,所以三方均有赔偿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009年1月15日,在法官的耐心解释下,厂方、车主、货主终于理解,合理分担了赔偿责任,最终以3家共同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30万元完成调解。对此处理结果,死者家属比较满意。
钱赔了,事故处理完了,但负责赔偿的三方还是觉得有点冤。如果此事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那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可予以赔偿,处理结果就是另一种局面。此案告诉我们,驾驶员除了要安全驾驶车辆外,对危及自身安全的其他隐患,也要时刻挂在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