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登祥
唐代后期,政治日益腐败,动荡不安。中央是宦官专权和官僚之间党争激烈,地方上藩镇割据;经济上,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无法施行,农民日益破产。但这一时期商品经济却发展迅速,但是商业秩序与唐初相比却相当混乱,元稹的《估客乐》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创作的。
《估客乐》是一首比较全面反映唐代后期商业发展的诗歌,诗歌共22句340字,精炼地描述了唐代后期的商业状况,在平叙商业发展的过程中也表达了对唐朝后期商业无序发展的批判。
一、商人与市籍制
市籍制是唐朝巩固统治的一项基本国策,它对商人施行歧视压制,对其社会地位有明确的限制。唐朝对各级市场内的商人建立专门的市籍,详细登录工商业者的所有财产,作为征收户税的依据。唐太宗时期对商人政治地位也有明确规定:“工商杂色之流,假令术逾侪类,止可厚给财物,必不可超授官秩。”唐高宗时“禁工商不得乘马”,“胥吏及商贾妻子,并不乘奚车及檐子”。《大唐六典》明确划分了士、农、工、商界限,规定“工商皆为家专其业以求利者”,“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工商业者有着专门的世袭户籍,不得变更为农,更不得为士当官。这种政策具有明确的目标,即通过对民间工商业进行严厉的制度约束和限制,严防它的发展对封建等级制度和统治秩序造成冲击和破坏,保证封建帝制统治的稳定和持久。在《估客乐》中市籍制已基本崩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商不分;二是商人的政治地位提高。诗云:“估客无住著,有利身即行。”“一解市头语,便无乡里情。”这些都反映了农民经商的情况,说明商人与农民的结合,对商人的身份限制无效。其次是商人与官府勾结免除各项差役,“先问十常侍,次求百公卿。侯家与主第,点缀无不精。归来始安坐,富与王家勍。……不入州县征”。
二、伪劣商品与官样制
唐朝规定,各类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要符合“官样”,即官府制定的商品质量标准和规格标准。如规定“造弓矢长刀,官为立样,仍题工人姓名,然后听鬻之,诸器物亦如之”,丝织类商品则“有长短、广狭、端匹、屯綟之差”,严禁不符合官样标准的行滥、短狭商品入世交易。唐律规定,禁止强买强卖,垄断物价,故意抬高、压低物价,由此获利者,杖八十,市场管理官吏评定物价不公,按偏贵偏贱的数额,以赃论;官吏由此取得私利者,计赃以窃盗论;私造度量衡,有关官吏知情而不处理的,与造假者同罪。对度量衡器具,管理人员失于校勘和烙印的,也要分别处以打四十至七十大板的处罚。商品质量规格的官样制,既是规范商品质量,也是要求商人规范经商。唐朝后期奸商理念盛行,此项制度基本无法执行。小商人经营的假冒伪劣商品在乡村市场中大量盛行,大商人经营的土特产品无法制定官样。诗云:“父兄相教示,求利莫求名。求名有所避,求利无不营。火伴相勒缚,卖假莫卖诚。交关少交假,交假本生轻。……鍮石打臂钏,糯米炊项璎,敲作金玉声。”一些大商人经营的土特产品,政府无从控制,而且价格上全由商人操纵。诗又云:“求珠驾沧海,采玉上荆衡。北买党项马,西擒吐蕃鹦。炎洲布火浣,蜀地锦织成。越婢脂肉滑,奚僮眉眼明。通算衣食费,不计远近程。”“迎客兼说客,多财为势倾。客心本明黠,闻语心已惊。”
三、农村市场与入市交易制
唐朝规定,作为商品交易处所的市场由官府设立建造,《唐会要》规定“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市场必须设置于州治或县治以上的官府所在地的城市中,设一处或者三两处。唐朝从京师长安到地方州县的各级市场均由官府设立,也均由官府管理,有着严格的制度规定,被称为“官市”,是商品交易的合法场所。《新唐书·百官志》规定:“两京诸市署:令一人,从六品上;丞二人,正八品上。掌财货交易,度量器物,辨其真伪轻重……凡市,日中击鼓三百以会众,日入前击钲三百而散。”
唐朝后期在政府规定之外在城郊和乡村产生了许多新兴市场。在城市郊外,商人往来之水陆要道或津渡,也出现了商业活动,自发地形成了“草市”、“墟市”。它们只是临时的买卖场所,不同于城内正规的市,其存废与否,与政府的法令无关,不要经官府批准,更未设市场官吏对其进行管理。农村中的“草市”、“墟市”开始可能是农民出售草料、购买平常所需用品的场所。为了搬运和交易的方便,草料的贩卖一般都在城外进行,日久便成草市,于是别的商品也到这种市场出售。也可能由于市场是非正式的,故得名“草市”,如汴州的草市。有些草市或墟市后来慢慢发展成为城镇。除此以外,唐代农村中还出现了各种形式的专业定期集市,如“村市”、“药市”、“蚕市”、“马市”、“亥市”等。介于城乡之间的“草市”、“村市”等的出现,是唐代商业向纵深方向发展的标志。不但城市商业繁荣,农村商品经济也更为活跃了,正如诗中所说“归来村中卖”。
四、巨贾与商税制
唐代对商人始终施行重税以抑制商业的发展。唐代商人承担三种税收:即户税、地税和商税。唐前期,与租庸调并行地税和户税。地税制规定:“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为差。”具体的交纳标准是:“商贾户无田及不足者,上上户税五石,上中已上递减一石,中中户一石五斗,中下户一石,下上七斗,下中五斗,下下户及全户逃,……并不在取限。”除贫穷的下下户外,工商业户都要交纳地税。户税制按每户资产的多寡分为九等,依照等级交纳资产税。工商业户也以资产多寡被区分为上下九等,按等交税。法令还严禁工商业户与地方官吏勾结以降低户等,少交户税。如玄宗开元十八年(730年)十一月,敕令:“比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自今已后,不得更然。如有嘱请者,所由牧宰录名封进,朕当处分。京都委御史,外州委本道,如有隐蔽不言,随事弹奏。”户税以铜钱货币交纳,工商业户的负担额比其它民户也多。商税主要包括商品交易税和商品通过税等。安史之乱前,商税税种很少,税率很低,不是重要的国家税收,民间工商业者负担不重。安史之乱爆发后,王朝财政极为紧张,开始大规模征收商税。至德二载(757年),肃宗下令,“其商贾,准令所在收税”,一举大开税商之门,并将征税权交给了地方政府。德宗建中三年(782)九月,“于诸道津要,置吏税商货,每贯税二十文,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一(之)”。商税税种骤增,征收力度加大,工商业者的负担比以前有了大幅增加。唐后期两税制其中“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是对行商交纳两税的特别规定。这一特别规定实际上包含着两层内容:其一,对行商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的户税是不计田产的,如此,居于某地的工商业户,若无田产,则亦可按三十税一的标准只交户税。其二,居于某地的工商业户,若有田产,则按两税征收的一般方法,既要交地税,又要交户税。这类工商业户每年所交两税的总额,是对行商征收的三十税一户税的参照标准。
唐代后期的商税受破坏更多是由于政治腐败,官商勾结导致的。诗云:“先问十常侍,次求百公卿。侯家与主第,点缀无不精。归来始安坐,富与王家勍。市卒酒肉臭,县胥家舍成。岂惟绝言语,奔走极使令。大儿贩材木,巧识梁栋形。小儿贩盐卤,不入州县征。”官商勾结的结果是更多的赋税转嫁到普通农民身上,进一步导致政治的黑暗和阶级矛盾的激化。
从整个诗歌内容来看,一方面反映了唐朝后期的商业发展,另一方面反映了商品经济无序的状况,面对这样状况,元稹发出了无奈的叹息:“生为估客乐,判尔乐一生。尔又生两子,钱刀何岁平。”
附:
相和歌辞·估客乐
元 稹
估客无住著,有利身即行。出门求火伴,入户辞父兄。
父兄相教示,求利莫求名。求名有所避,求利无不营。
火伴相勒缚,卖假莫卖诚。交关少交假,交假本生轻。
自兹相将去,誓死意不更。一解市头语,便无乡里情。
鍮石打臂钏,糯米炊项璎。归来村中卖,敲作金玉声。
村中田舍娘,贵贱不敢争。所费百钱本,已得十倍赢。
颜色转光净,饮食亦甘馨。子本频蕃息,货赂日兼并。
求珠驾沧海,采玉上荆衡。北买党项马,西擒吐蕃鹦。
炎洲布火浣,蜀地锦织成。越婢脂肉滑,奚僮眉眼明。
通算衣食费,不计远近程。经营天下遍,却到长安城。
城中东西市,闻客次第迎。迎客兼说客,多财为势倾。
客心本明黠,闻语心已惊。先问十常侍,次求百公卿。
侯家与主第,点缀无不精。归来始安坐,富与王家勍。
市卒酒肉臭,县胥家舍成。岂惟绝言语,奔走极使令。
大儿贩材木,巧识梁栋形。小儿贩盐卤,不入州县征。
一身偃市利,突若截海鲸。钩距不敢下,下则牙齿横。
生为估客乐,判尔乐一生。尔又生两子,钱刀何岁平。[e]
(江苏省海州高级中学 2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