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由员工身份置换引发的纠纷

2009-05-25 01:56卜祥瑞于春露
银行家 2009年11期
关键词:信用社联社王某

卜祥瑞 于春露

员工身份置换是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生事物,通过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转换,有效推动了国有企业的转制。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为解决农村信用社员工队伍的老化问题,一些农村信用社在内部人事管理中创造出了一种另类的员工身份置换,但遗留了诸多的风险隐患。

信用社何以成第三人

王某1986年7月在其父退休后“接班”,一直在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县联社”)工作。2006年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省联社”)出台内部员工身份置换政策,2007年5月,44岁的王某迫于存款任务考核指标压力,与某师范学院毕业的专科学生李某的家长达成协议,由李家支付给王某身份置换费用人民币26万元,王某申请省联社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省联社根据李某身份置换申请录用李某为县联社合同制员工,约定试用期届满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在9个月的试用期内,李某虽经培训仍无法适应信用社柜台业务工作,先后多次出现差错,个人赔偿差错款项多达2000多元。试用期届满后,省联社决定不予正式录用,县联社拒绝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为此,李某要求王某退还身份置换费用,王某要求李某做省联社工作恢复其与联社的劳动关系。省联社以王某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已经不符合录用新员工条件,拒绝恢复王某联社员工身份。2008年4月李某在某县法院起诉王某,并将省联社、县联社列为第三人,要求王某返还身份置换款项及利息,要求省联社、县联社录用本人并恢复王某职工身份。

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员工身份置换协议虽系自愿但于法无据,协议的本质是买卖招工指标,属于违反法律的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成立时即无效,王某应返还李某人民币26万元,因王某、李某均有过错,李某要求支付利息主张不予支持。李某无权代王某向省联社、县联社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李某有关劳动关系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范围,应另行向劳动仲裁机构主张权利。遂判决:王某返还李某身份置换款项人民币26万元。驳回李某要求省联社、县联社录用并恢复王某劳动关系的主张。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

2008年5月,李某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省联社、县联社确认并恢复其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李某在信用社工作属于信用社新招工录用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录用行为与王某劳动合同解除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省联社关于新员工9个月劳动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属于劳动合同期间,李某已经与县联社建立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县联社应当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县联社作为独立法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县联社以省联社不予录用审批的理由不能成立。县联社明知王某、李某以身份置换名义买卖招工指标不予制止,存在过错。省联社明知李某与王某买卖招工指标行为违法,仍对王某附条件解除未到期劳动合同进行审批,且未给予劳动者法定补偿,审批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具有法定约束力。县联社若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李某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给与补偿。省联社、县农村信用联社均不服仲裁,在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仲裁裁决。某县人民法院驳回其主张。

另悉,某县人民法院对李某劳动仲裁案件判决后,王某亦申请劳动仲裁,联社相关责任的风险仍然难免。

连环的风险源自何方

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不断进行劳动力资源整合,农村信用社从业人员年轻化渐成趋势,员工身份置换在很多农村信用社推行,甚至认为这是农村信用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的一种创新之举。而从上面这个案例不难看出,这种员工身份置换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和连环风险。

错误利用职工身份置换政策

职工身份置换本是在探索国企改制中提出的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身份一种新政策,依据2002年国家经贸委等八个部门颁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办法》规定,对1986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此后的国有企业的“合同工”,中专以上毕业分配到企业里的“干部”,以及高中以下学历经劳工部门确认的“工人”,通过一定的经济补偿政策,解除国有企业(不同类别)职工身份,解除政府对国企员工、国企对员工承担的“无限责任”,使职工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择业的劳动者。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身份置换更多是将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为有限公司的合同劳动者,这一政策的实施适应企业改制的客观要求,为改制企业高效运行提供了有机保障,有力推进了国有企业的改制。农村集体所有制信用社在向合作银行的发展过程中,信用社员工身份随着农村信用社体制的改变也实现了从非银行集体金融所有制社员向银行机构职工的身份转变,身份的确发生了转换。这种转换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身份置换具有一定的类似性。本案中,某省联社假借国有企业改制政策以内部规定方式允许部分员工自行进行所谓的身份置换,引发连环诉讼,因此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王某与李某的身份置换虽然依据省联社内部政策进行,但与改制国企改制的职工身份置换政策有本质的不同。王某与李某交易的标的是信用社招工指标,是假借身份置换之名,行信用社招工指标买卖之实,依法不能受到保护。

多级法人体制治理缺陷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银发[1997]390号)规定: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县级农村信用联社作为企业法人具有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来源于金融监管经营金融业务许可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并非来自省联社、市联社的授权,更非某某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目前,农村信用社虽经整合,各自为战的局面已经改善,但是多级法人治理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无论三级法人还是四级法人治理模式,本质上与法人“拟制人”初衷相悖,导致法人不能完全、充分地行使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省联社、市联社的人事方面的硬性管理,严重影响了信用联社的法人治理能力,也是导致本案中李某在起诉王某的同时分别起诉了省联社、县联社。正因如此,省联社有关县联社招工、录用等方面的批复被人民法院认定不具有行政审批文件效力。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极不完善

受制于历史发展因素,县信用联社几乎没有建立自己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而一些省级信用联社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是在摸索中逐步建立的,存在一些固有缺陷。一是制度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如本案中有关试用期期限为9个月的规定,明显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同时,信用社与王某解除未到期劳动合同未给予补偿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2月4日《关于重申严禁金融机构不正当存款竞争的通知》(银颁发[2000]35号)规定,金融机构直接分配存款任务给员工,加剧金融机构间竞争、滋生腐败现象,诱发经济纠纷和案件,败坏金融机构信誉,影响金融秩序稳定,属于应受处罚的违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二是劳动合同制度的制订程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订、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省级联社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往往困于信用联社的性质无法通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形式进行表决。三是劳动合同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缺少必要的合同要素,导致发生纠纷无法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四是对于买断、身份置换等特殊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缺少规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衍生诸多的问题。信用联社之所以成为被告与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密不可分。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严重缺失

法律风险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性风险的伴生风险,它存在于信用社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长期以来,各级信用社忽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导致法律风险特别突出。一是在领导干部的理念上缺少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二是缺乏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既不设立法律风险委员会,也不设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甚至没有法律事务工作岗位。三是对已经发生的法律风险缺少有效的化解措施,导致同样的违规事件、被诉案件在不同的信用社反复出现,严重损害信用社经济利益和声誉。

劳动合同管理风险的防控刻不容缓

异类的员工身份置换,折射出了农村信用社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突出问题,要有效化解这些问题,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必须转变育人、用人观念,变人事管理为人力资源管理。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必须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从多各方面防范劳动合同风险。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农村信用社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治理结构。农村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在制订农村信用社章程、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过程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指导思想,充分发挥社员民主管理、依法管理的作用。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应当选举那些具有一定风险管理经验和法律素质的社员担任理事、理事长、监事、监事长。农村信用社理事会作为信用社社员大会常设执行机构,应当把社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有效贯彻执行,并把依法合规经营作为处理日常经营事务的基本准则。农村信用社监事会必须严格把监督农村信用社的各项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作为工作的核心,切实履行保护社员合法权益职能。探讨建立和完善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通过联社合约等方式明确省联社、市联社的法律地位,并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行为,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劳动力管理。农村信用社必须转变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些陈旧理念,把育人、用人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两大核心来抓,逐步健全劳动管理制度。要根除计划经济在人事管理上的弊端,取消人为将劳动者身份划分为干部、固定工、合同工、柜员工以及临时工做法,树立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在劳动报酬分配上坚持同工同酬,并依法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修正劳动合同制度中违法违规的规定,按照《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重新制定劳动合同文本。对于信用社整合过程中涉及员工劳动合同调整等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法定义务,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纳入议事日程。同时,应当严格新员工的录用标准,提升从业人员基本素质,努力做到程序合规、公开、透明,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努力减少劳动纠纷。

强化全面风险防控措施

银行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农村信用社的信用是生存之本,信用与风险密不可分。当前,金融监管部门已经将风险管理作为金融业发展重中之重来抓,强化风险控制措施是保障农村信用社各项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根本。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就是要参照国际金融业成熟的管理经验,仿照国内大型银行稳健经营的做法,探索具有农村信用社特色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建立风险识别、评估、控制与监督以及报告等风险管理流程,把风险管理作为不可或缺的理念融入到日常各项工作之中。推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风险管理,并逐步锻造适用于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风险管理文化。采取有效方法,从经营理念、队伍建设、流程再造、激励机制等方面努力化解经营管理风险尤其是法律风险,并妥善处理服务“三农”、业务创新、市场竞争和风险控制以及金融监管的关系,全面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

修订合作金融监管法规

199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发布《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受客观情况限制,该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与变革。2006年2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了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以及合作银行的设立条件,但是该规定涉及的主要是行政许可事项,对农村信用社与联社的基本关系缺少明确的定位。受金融监管机构客观条件限制,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监管还没有达到对大型商业银行监管的程度,监管仍然存在盲区。结合当前农村信用社发展实际状况,适时修订有关农村信用社方面的监管法规,改善农村信用社法律生态,调整对农村信用社监管的政策取向,更会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的长久发展。

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风险防范是一项复杂的综合系统工程,异类身份置换虽是农村信用社劳动合同管理中的一个特殊问题,但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有关劳动合同风险问题的思考。

(作者卜祥瑞系吉林省银行业协会法律顾问;于春露系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法律事务部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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