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研究在我国兴起的背景、发展以及存在的分歧

2009-05-22 11:31曾远英
老区建设 2009年2期
关键词:发展阶段

曾远英

[提要]“公民社会”是一个源自西方的术语,20世纪90年代初被引入中国。从那时起,我国理论界对公民社会的研究不断拓展、深入,形成了许多共识,产生了众多理论成果,当然还存在一些分歧。本文简述了公民社会研究在中国兴起及发展的过程,并分析了我国理论界在公民社会研究中出现的重大分歧。

[关键词]公民社会发起;发展阶段;分歧

一、公民社会研究在我国兴起的背景

(一)公民社会研究在我国的兴起,是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一系列理论探讨的继续和发展。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始终面临着一个严峻的结构性挑战:作为一个欠发达国家,中国必须进行大幅度的政治和社会结构调整,以容纳和推进现代化的发展。但是从历史经验看,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政治变革往往导致了传统权威的合法性危机,进而引发了社会结构的解体和社会失序,作为对这种失序状态的回应,政治结构往往又向传统回归,可以说,中国的现代化进程长期处于这种两极徘徊的尴尬境地。

面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这一两难症结,我国理论界一直在努力探索解决办法,并在探索中产生争论。例如,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关于现代化路径选择的“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但是,这些争论都未能很好地回应和解决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这一两难症结。于是,在20世纪90年代,部分中国学者开始将目光转向国外,找到了西方公民社会理论这一理论资源,希望通过对公民社会的研究能为我国的现代化进程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或理论指导,这就导致了公民社会研究在我国的兴起。

(二)公民社会研究在我国的兴起,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公民社会理论复兴潮流的一个组成部分。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西方国家纷纷出现福利政策陷入困境、市场调节失灵等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了西方学者的深刻反思,他们重新找来了公民社会理论,试图对国家与社会间极度紧张的关系进行检讨、批判并做出调整,希望通过对公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国家与社会间应有的良性关系。

另外,促使西方公民社会理念复兴更为直接的原因,乃是东欧及原苏联等国家为摆脱集权式统治而进行转型的过程。苏东剧变或者说苏东国家的“国家主义”的彻底失败,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许多国家的理论家们开始重视国家干预主义的危害并着手研究公民社会理论,希望通过在国内发育公民社会的途径,推进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实现社会的顺利转型。中国理论界在苏东剧变后也进行了及时、深刻的反思,注意汲取他们的教训。反思的成果之一,就是积极探讨在中国培育公民社会的可能性,以此实现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平稳顺利转型。

(三)公民社会研究在我国的兴起,是理论界寻找新理论解释我国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结果。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初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社会中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变化,如社会资源开始自由流动,社会出现分化,社会自主空间确立,政府职能转换,公民独立自主意识增强,大量民间组织涌现等等。如何解释这些新情况和新变化,并在这些新情况和新变化背后寻找促使社会继续向着健康有序方向发展的内在规律,是摆在我国理论界面前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由于我国现有的理论资源中缺乏相关理论来有效解释当前这些现象,而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却正好涉及这方面的内容,这也促使了公民社会研究在中国的兴起。

二、公民社会研究的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是从1992年开始到20世纪末。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现实层面的发展迫切需要重新认识和确立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作为后发国家的中国,在追赶西方的过程中也急需借用西方科学的现代化的经验来推动自己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知识界在对西方理论进行甄别时,选中了“公民社会”这样一个发源于西方,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密切相关而且近些年也得到重新复苏的理论。在这一阶段,中国知识界对公民社会的讨论主要围绕现代化的进程而展开。这一时期的成果,除了探讨建立中国的公民社会以外,主要集中在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评价和对概念移植问题的讨论上。1992年邓正来、景跃进发表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一文,堪称是当代公民社会研究之滥觞。随后,《中国社会科学季刊》等刊物陆续发表了一系列有影响的文章,围绕在中国建构公民社会的可能性以及如何建构公民社会展开激烈讨论。

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末至今。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治理和善治理论的兴起,中国政府的治理变革、制度创新研究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公民社会理论因与中国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相符合而更加兴盛。此阶段的研究,主要是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研究,特别是对国家与社会之间疆域的确立、社会自主空间的建构以及第三部门的发展等问题进行切实的论证。其代表人物有俞可平、何增科等人。

三、公民社会研究中存在的三大分歧

(一)对“civil society”的不同译法。对中国学者而言,建立公民社会概念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将西方的概念移植到中国的话语体系里。“civil society”一词在国内有“文明社会”、“民间社会”、“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四种不同译法,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知识结构和价值取向,纷纷从中选择其认为最合适的译法。

随着对“civil society”的深入了解以及20世纪70年代后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研究的复兴,强调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学者,越来越多地倾向于采用“公民社会”的译法。从中国大陆的研究状况来看,最近几年采用这一译名的比较普遍。而且,就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是一个拥有8-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如果采用市民社会这一术语,无形中就将广大农民排斥在外。再者,就“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而言,本来侧重的就是公民权利和公民的政治参与,所以在当前,“公民社会”确实是一种较好且较为普遍的译名。总之,到目前为止,对于“civil society这个词最适合中国语境的译名是什么,目前在学术界还未形成一致的看法。

(二)在界定公民社会时采用的二分法和三分法。中国学者在界定公民社会概念时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如第一阶段主要采用二分法来界定公民社会,第二阶段主要采用三分法来界定公民社会。

第一阶段主要是20世纪90年代初以邓正来为代表用二分法来界定公民社会,也就是把整个社会划分为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两个领域。这也是当时知识界的普遍认识。邓正来给公民社会下的定义是:“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这是典型的把整个社会划分为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两大领域的二分法。

第二阶段是到了20世纪末,随着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进一步了解,学术界逐步对三分法(即把社会划分为政治国家、市场和公民社会三个领域)产生了兴趣。这种划分法是由美国学者柯亨和阿拉托提出来的。他们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公民社会是不同于政治社会和经济社会的独立领域。这一时期中国采用三分法的代表人物有俞可平和何增科等人。如俞可平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和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当然,在这一时期仍然有学者采用二分法,如王新生等人。大体说来,在中国学术界凡是采用“公民社会”译法的学者大多采用三分法。

(三)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问题。自从公民社会理论引入中国以后,这一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就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话题。部分学者对这个问题持悲观态度,认为公民社会是纯西方话语,它深深地植根于西方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宗教传统之中,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宗教传统与西方迥异,所以在中国的土壤上不能培育出类似于西方的公民社会。但大部分学者对这个问题持乐观态度,他们认为中国的国情与西方不同并不能说明中国不能培育出公民社会,只能说明公民社会成长的道路可能与西方公民社会成长的道路不同,公民社会成长的历程可能会比西方公民社会更艰辛,培育出来的公民社会可能与西方的公民社会在特征上会有所不同。他们甚至认为,在中国近代历史上就曾出现过公民社会的雏形,在当前形势下,随着社会资源的流动、社会自主空间的扩大、大量社团组织的涌现,公民社会的雏形已经在中国形成,正处于茁壮成长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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