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 倩 谭芝灵
[摘 要]由于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逻辑的行政规划的缺位或不到位,导致了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惯性。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规划及与之相应的权益利益保护是与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与理论发展相契合的,并由此得出结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计划性是我国行政规划理论的滥觞;劳动利益原则是我国行政规划的根本原则。
[关键词]行政规划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计划性 劳动利益
作者简介:边倩,35岁,女,硕士,第二炮兵工程学院计算机与指挥自动化系讲师,研究方向:网络经济;谭芝灵,35岁,女,博士,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市场经济。
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在上述三种行政管理方式中,我国行政管理学界和实务界对行政规划的研究明显薄弱。与其他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相比,研究进展更为滞后。我们生活在一个重新建构我国行政管理概念的时代。这种重新建构必须建立在对传统行政管理体系反思的基础之上。一方面,长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原有的垄断部门依托资源配置方式的行政化、计划化的巨大惯性,利用极不规范的市场机制,为自己营造出可供生存的空间,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成为国家授权下的垄断力量并打上了官本位的烙印。然而,消解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并不意味着国家不必行政规划。事实上,正是因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逻辑的行政规划的缺位或不到位,才导致了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惯性。另一方面,在长期的行政管理理论研究中,我国曾经以权力行政为中心形成了“三大块理论”(三大块是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但是“三大块理论”在以权力行政为中心的同时,却将行政规划这个权力色彩十分浓厚的管理方式排除在外。显然,对于行政规划的模糊认识亟待于在实践与理论上厘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研究我国行政规划理论及与之相应的权益利益保护,应该成为我国行政管理学科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这也与行政管理学自身的发展相契合,著名学者吴信华曾指出,行政计划自90年代起方有较为体系的研究,相较于起步较早、学界讨论亦较深入的热门课题,如行政处分、行政命令(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与行政契约等,它无疑是一个较新兴的课题。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计划性:我国行政规划理论的滥觞
在政治经济学理论中,关于社会主义国家中市场和计划的理论研究由来已久,早在社会主义制度出现之前的20世纪初,洛桑学派的帕累托就从最优福利状态理论的角度提出社会主义模式其实际上是计划指导下的市场经济。帕累托的学生巴罗尼在其著名论文《集体主义国家的生产部》中系统地论证并发挥了老师的思想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通过试验方法和数学模拟也可以达到资源合理配置,不一定直接通过市场竞争。循着巴罗尼的思路,泰勒、勒纳特别是兰格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与米塞斯、哈耶克论战时,又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国家可以通过模拟市场机制的方法来合理配置资源。但哈耶克批评了兰格的“试错法”,在哈耶克看来兰格模式指望由中央计委来取代企业家的功能是不现实的,原因是存在严重的信息问题和激励问题。匈牙利著名学者科尔内也对兰格模式给予了批评,认为兰格模式是建立在对“改革者”本性的错误假设上的。 在苏联和东欧的理论界,深层的哈耶克理论和表层的萨克斯观点相结合,把社会主义计划性消解在私有化和资本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中,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被无理性地逐出论坛。事实上,尽管苏联已经解体,但作为苏联计划经济体制基础的列宁和斯大林的计划理论仍有可供我们借鉴的地方。同时,在东欧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布鲁斯模式、锡克模式、科尔内模式、前南斯拉夫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探索计划和市场关系的理论,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1]西方马克思主义不赞成经济决定论,因此包括经济计划性在内的经济问题不是它的研究重点。西方马克思主义关于这方面的论述主要体现在计划与市场应是相互结合上。相对于西方马克思主义,市场社会主义对计划经济的研究要多得多。它的主流观点认为国家计划应是“指导性计划”。以上,关于社会主义国家中市场和计划的思考主要停留在理论层次,仍然有着一定程度的空想因素,因而是抽象的。关于社会主义能否或怎样实行市场经济或运用计划调节的问题,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上做出了明确的回答,这就是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具体展开。
我国经过近30年社会主义改革的具体实践,在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导下基本完成了由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特别是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时更加明确地指出,计划与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从而从理论上冲破多年来社会主义国家中市场和计划研究的束缚,为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了理论基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确立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理论界对我国市场经济中国家行政规划的性质、特点、地位、作用等重要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同时,研究方法呈现出多样化的状态,有传统的方法,也有新的引进的理论和方法。但总的来看,学者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计划性及相应的行政规划理论的研究还比较薄弱。正如理论界多年来深受西方主流经济学关于市场经济逻辑的影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知大多偏重市场经济一般,大多数学者关于我国行政规划的观点也多停留在政策和技术层面,很少从制度基础上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计划性及其政府行政职能的宏观体现,即行政规划。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进行的研究,更是鲜见。马克思主义视角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计划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在技术层面区分计划与行政规划。行政规划是一种政府治理工具,是国家计划的内在逻辑,即计划的体现和表达。而计划主要指政府做出的各种有意识的努力和安排。行政规划不是计划,而是建立在计划基础上对政府政策和发展战略的一种主观表述和客观手段。同时,计划的政府治理工具是多种多样的,除了行政规划手段,还有宏观调控、政府规制手段及其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计划性的必要条件。社会化大生产客观上要求社会生产各部门之间、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这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经济规律。客观规律所要求的比例性能否演变为人的自觉行动并将其转化为计划性,体现了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利用程度。实际上,比例性和计划性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比例性是从规律的客观要求角度讲的,计划性是从人对规律的认识角度讲的。只有在生产资料社会公有制的前提下,国家的计划才有可能保证社会化大生产的比例性要求,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计划性才可能具有比例性,并与比例性保持一致。在我国现阶段,计划性也可能不完全反映比例性甚至偏离它。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计划性的目的必然在根本上决定了计划手段与目的统一趋势。 尽管列宁在1917年4月的俄共党代表大会上讨论《关于目前形势的决议》时,指出“现在资本主义已经直接发展到具有高度计划性的形式”。但是这种具有高度计划性的形式由于没有社会利益根本一致的制度基础支撑毕竟是脆弱的,不可能实现计划性的实质和本质。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正如百百和在其著名的《经济计划论》中谈及资本主义经济计划存在的主要问题时,指出:“……由于计划的主宰者是政府,政府凭借权力左右着经济计划的执行,往往为某些利益集团的私利服务,……计划背后的权力机构破化计划的合理性的状况,同计划本身所要追求的合理性发生了矛盾,这个矛盾是难以解决的。”毫无疑问,在这里“计划背后的权力机构”与“计划的合理性的状况”的矛盾体现的正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矛盾。或许有人会提到恩格斯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中,针对纲领中的一句话:“根源于资本主义私人生产的本质的无计划性”,这样评论道:“这一句需要大加修改。据我所知,资本主义生产是一种社会形式,是一个经济阶段,而资本主义私人生产则是在这个阶段内这样或那样表现出来的现象。但是究竟什么是资本主义私人生产呢?那是由单个企业家所经营的生产;可是这种生产已经愈来愈成为一种例外了。由股份公司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已不再是私人生产,而是为许多结合在一起的人谋利的生产。如果我们从股份公司进而来看那支配着和垄断着整个工业部门的托拉斯,那么,那里不仅私人生产停止了,而且无计划性也没有了。删掉‘私人这两个字,这个论点还勉强能过得去。” 从字面上看,恩格斯的评论似乎是针对整个资本主义生产。但事实上,恩格斯在这里只是针对其中的托拉斯现象,即只肯定资本主义生产在托拉斯范围内有了计划性,而不是肯定资本主义整个社会经济的计划性。恩格斯在同一篇文章的后面几页就指出:“把为个人或股份公司谋利的资本主义生产转变为社会谋利和按预先拟定的计划进行的社会主义生产。这个转变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正由资本主义社会本身创造出来,唯有通过这一转变,工人阶级的解放,从而没有例外的一切社会成员的解放,才得以实现。”[2]这里明确表达了,只有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为社会主义社会,整个社会系统才能为全社会谋利和按预定计划运行,才能真正实现计划手段与目的的统一。
二、劳动利益原则:我国行政规划的根本原则
国外的行政规划各有特点,但对于良好规划的理解还是趋于一致的,即所谓良好的行政规划乃是真正实现经济社会效益与社会公正之价值的高质量规划。但是,从价值理性的角度判断治理的属性,忽略了只有治理的规范含义才具有价值理性,而其外延含义只具有工具理性。[3]也就是说,行政规划的现实意义在于“作为工具的治理”。从方法论的视阈看,现代政府会随着不同时期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的不同,使用不同的规划手段和工具,并保留对其进行价值评判的权利。正因为如此,现阶段对我国政府行政规划原则的考察仍然必然要追溯到“治理的规范含义”,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计划性,且由此得出基于社会主义制度本性的根本原则是劳动利益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计划性,在原则上被置于国家调节之下。国家调节并不改变市场机制的自动运转,但是由于行政规划的介入,市场机制的运转过程也会发生某种程度的变化。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仅仅依靠市场本身的力量是难以有效地调节社会主义经济社会运行的,但如果全部否定了市场机制,不仅不能实行行政规划,即使暂时实行了,也起不到引导市场运行和发挥市场调节功能的作用。问题的关键在于一个劳动利益主导的市场,使得对于企事业单位微观活动起调节作用的市场本身,主要在劳动利益的控制和调节下起作用。同时,国家作为总体劳动利益的代表是行政规划的主体,拥有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规范、控制、约束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社会活动,并把它们纳入国家调节的轨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中的计划性是以建立和运用经济手段为基础,并把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恰当地结合起来,从而提高行政规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国家在认识和利用经济社会规律的前提下制定经济社会政策,鼓励、支持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部门和企业,同时运用行政规划手段总是同各个社会经济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利益相联系,通过在不同方面和不同程度上对劳动利益的影响,来调节人们的经济社会行为,赋予社会经济发展以内在动力,因而能够比较有效地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引导经济社会活动沿着既定的轨道前进。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政规划应反映一种能体现劳动利益的竞争与合作相统一的有序的经济社会系统。
当然,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规划一定具有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从根源和性质来说,分为客观的和主观的两个方面。客观的局限性是指经济社会系统和经济社会变量的复杂性,形成了一个不确定性的“黑箱”或灰色系统,这是一个现阶段人们无法完全认识和控制的领域,[4]市场经济的计划性在现阶段显然无法准确把握由多变的社会需求和波动的生产技术所构成的复杂的经济社会关系,更不能确切了解这种关系在未来的状态,而一些自然灾害、人为灾难和瘟疫等,本身就是不测事件;主观的局限性在这里是指市场经济的计划性本身的局限,即现阶段计划者认识能力的有限性,计划工作和措施的非最优,计划对象应对计划的不可捉摸,以及计划者本身以自己利益取代社会利益的可能性(所谓内部性)等。这一切决定了根源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计划性的行政规划在实行时,行为空间和效果都是有限的。但是,我们所强调的并不是经典计划经济中的计划性,而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计划性。应该说,后者是前者的必要阶段,前者是后者的必然趋势,这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
参考文献
[1]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史[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
[2] Central Party School,the History of Marxism Economic Thought [M]Beijing: Central Party School Press, 1992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4] “The Complete Works of Marx and Engels,”Vol 26 [M] Beijing: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 1974
[5]谢庆奎主编,唐娟著,政府治理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6] Xie Qingkui editor-in-chief, Tang Juan,Theory of Government Rule [M]Beijing: China Social Sciences Press, 2006
[7](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中译本)[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
[8] (United States) Charles,Wolf: the Market or Government (in translation) [M]Beijing: China Development Press,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