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教育关怀的价值取向

2009-05-21 10:09孙少柳孙中民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2009年3期
关键词:制度保障

孙少柳 孙中民

摘要:教育关怀是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弱势群体子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教育关怀是一种基于道德诉求的消极关怀,对制度的关注明显不够,必须确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政策理念,实现从临时性关怀到制度性保障的转变。

关键词:弱势群体子女;教育关怀;制度保障

中图分类号:G40-01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124(2009)03-0091-03

教育关怀是一种旨在通过教育的途径从总体上关注并致力于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消除由于外在各种差异而带来的歧视和教育机会不平等现象的行动。教育关怀体现了对弱势群体子女的人道关心与人文关怀,人文关怀就是关注人,关注人的发展。教育关怀的实施可以活化和调适人生价值的构成,同时还可以促使新的人生境界的形成。教育关怀的现代理念要求政府在政策和制度层面对处境不利的群体予以特别的照顾和倾斜,进而达到在教育资源的配置方面的相对公平与合理,改善弱势人群子女的生存状况并使之有所发展。

一、社会转型时期教育关怀的特殊意义

首先,教育关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帮助弱势群体脱离贫困,提高其生活水平,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政府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弱势群体生活状态的改善和提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个弱势群体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歧视的社会,不可能是—个稳定型的社会,更谈不上是协调发展的社会。

放任弱势群体子女的教育问题,有可能给我国的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弱势群体所受的教育在条件上受到限制,如果不进行相应的关怀与补偿,事实上是难以与主流社会的子女竞争的。此外,由于社会地位、权力、经济、社会关系的不平等造成教育的不平等,这种教育的不平等往往会导致弱势群体在知识与文化上的贫乏,从而造成其对于教育的漠视或虽重视却没有能力供养自己的子女读书。他们的教育价值观和能力是影响其子女受教育状况不良的一个重要原因。弱势群体子女的教育水平低下又必然会导致他们成为新的社会和教育的弱势群体。这些弱势群体构成—个单独的社会系统,逐渐被主流社会排斥在社会的边缘,并最终与主流社会断裂,他们可能因感受到被社会排斥而产生反社会的情绪,从而对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构成一定的威胁。

其次,教育关怀也是弱势群体子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从教育关怀的含义来看,教育关怀以生存为关注的切入点,进而关注教育平等和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弱势群体由于贫困而难以获得充分的教育资源和受教育的机会是造成他们现存状况的重要根源。受教育程度低的人日益成为被社会淘汰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他们的物质生活处于贫困状态,他们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处于弱势地位,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贫困,他们的子女将失去受教育的权利,这种受教育程度及机会不公平,随之会造成就业机会的不公平,并最终表现为劳动收入的差异。弱势群体子女在受教育过程中所遇到的困境,将会导致其受教育程度、文化素质持续低劣。如果这种状态无法得到改变,就可能引起“贫穷——失去或缺少教育——贫穷或更加贫穷”的恶性循环。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弱势永远是弱势,弱势群体的数目会绝对上升。

教育是弱势群体子女向上流动的主要动力。现代社会职业高度分化,而职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大多是后天获得的,因而人们社会地位的取得越来越依靠自身条件的改善。一个人的社会地位不是终身不变的,—个家庭的社会地位也不是世世代代不变的,社会阶层可以或平行或垂直流动。但是对于处于社会下层的弱势群体来说,要想向上级阶层流动决非易事。人们的教育程度在总体上制约着人们的行业、职业和社会流动的可能,并实际地影响着人们的社会分层过程。教育程度与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互为因果、互相强化。教育程度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人们的职业位置,而职业是制约社会分层的全面的和决定性的因素,是影响生活经济来源和非经济的其他一切方面的因素。除了简单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分外,获得教育的层次越高,其职业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往往也就越高,这两者之间呈现出一种明显的正比例关系。文凭资格的高低同个人进入社会中高级白领阶层的机会呈现出明显的正比例关系,因此教育是获得相应社会地位、职业层次的重要手段。而且,有别于其他各种资源的获得方式,教育资源的获得更主要的是依赖于个体的后致性因素(如勤奋、钻研等)。人们因不同的教育程度而处于不同的社会阶层,也因教育程度的改变而产生社会流动。正是这个原因,它已成为人们渴望接受更多教育和获得更高学历的强大动力。并促使个人不断地追求向上流动,力争达至更高的社会阶层,占据更为有利的社会地位。所以相对而言,对于弱势群体子女来说,只要被给予一定的受教育机会,改变其社会地位、职业层次就具有很大的现实可能性。因而提高教育程度成为实现社会中下阶层向社会中上层流动的最有效的筹码。

二、基于道德诉求的教育关怀及其特点

当前我国的教育关怀建立在一种不平等的施舍、怜悯的理念上,不尊重或忽视受助者的人格尊严。仅仅是基于道德诉求的消极关怀和济贫式救助,它属于私德的组成部分。教育关怀应该是对弱势群体的无条件关注和“替代性尊重”,也是对其子女的“积极性差别待遇”和权利救济。权利救济途径的缺失。往往使得弱势群体子女求助无门。目前在公共领域对弱势群体子女的教育关怀是无力的。尚未树立消除社会排斥、实现社会整合的意识,对制度的关注明显不够:

一是责任主体界定不合理,教育关怀项目杂乱。

教育关怀的责任主体是政府部门、民间组织还是学校。国家的有关文件缺乏明确界定。从各省的原则规定看,由于实施教育关怀的主要方式是学杂费减免,因而责任主体是学校。这种界定是缺乏合理依据的。政府是发展区域教育的主体,是教育经费的主要提供者,这是政府的存在方式所决定的。因此,对弱势群体子女实施教育关怀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一种道义责任,更是一种法律责任。从社会福利的历史演进来看,对于贫困的治理也有—个从民间慈善为主过渡到政府主导,进而发展到政府与非营利部门建立伙伴关系、共同治理的过程。

由于责任主体不明,我国教育关怀实施项目比较杂乱。如民政部对普通高等学校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各级政府设立的奖学金和“助学贷款”。中国青少年基金会实施的“希望工程”,由社会集资募捐而设立的教育助学基金,中华慈善总会实施的“烛光工程”等。这些项目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实施,相互之间缺少沟通联系和统一规划,资源缺乏有机整合,使教育关怀体系整体效应难以发挥,造成社会救助资源分散,重复救助和遴选对象不准确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救助成本,降低了救助效果。

二是政府救助资金不足,社会关怀不力。

当前,教育关怀对象需求量大与政府救助资金有限的矛盾日益凸显。地方政府的财政多属于“吃饭财政”,没有更多资

金用于贫困生的救助,因此这些地方的各级政府往往在对弱势群体子女教育救助问题上没有承担应有的主体责任。在本课题组调查所涉的县市中,很多县市没有设立弱势群体子女教育助学金。在设立了助学金的县市中,资金的来源也不是从政府财政安排的教育事业经费中统筹解决的。抽样调查发现。教育救助总额中来自地区外的占了约43%,而地区内的也有很大一部分来自群众的捐款。由于资金的短缺。在救助工作中,往往存在救助面过窄、力度不够、缺乏稳定性等问题。在问卷调查中只有3.5%的贫困生受到救助,而家庭非常困难和比较困难的占了总问卷的23%。

同时,我国整个社会对慈善行为的作用和认识都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社会组织及个人的教育捐助无论在整体数量还是自身能力建构方面,都不足以应对社会现实的需求。目前绝大多数贫困家庭包括一些普通家庭都反映子女教育费用是家庭支出中最大的负担,有些家庭因为无法承担教育支出而不得不迫使子女辍学,失去接受教育的机会。社会力量在教育关怀方面所起的作用比较微小。

三是关怀措施不规范,管理滞后。

目前我国教育关怀措施具有临时性特点,没有整体、长远的规划,缺乏稳定的、可持续的资金来源,随意性较大,没有上升到制度层面,实施者往往根据所掌握的经济资源来决定教育关怀方式,无法满足弱势群体子女的教育需要。而且教育关怀活动过于零散,机会不均等,许多措施并没有落到实处,没有稳定的途径,程序繁琐。以“两免一补”的实际操作为例,资金的发放要经过六道程序,由上至下下达资金指标和控制名额,再由下至上汇总上报数据信息,再由上至下拨付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在这必不可少的“一上两下”程序中,既要核定数据及名单,又要公示信息;既要填报申请,又要审核评定。发放程序过于繁杂,过手的机关和部门太多,容易形成资金的迟发、挪用或截留现象。

在实施教育关怀的过程中,还存在管理滞后的问题,整个教育关怀体系还不规范。如教育救助机构不完善,运行机制不畅,没有建立完整、规范的贫困生档案,资金没有落到实处。救助款项没能专款专用,获得救助资金的渠道和救助后的跟踪管理均较欠缺,救助的情况也得不到实时反馈。

三、教育关怀需要制度保障

对弱势群体子女进行教育关怀是教育平等理想的要求。也是教育长远效益的要求,需要政府采取一系列长期的促进教育公平的政策和措施。国家教育政策在实现教育公平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教育不公平问题,大多可以归结为政策和制度问题,几乎所有的教育不平等问题都可以通过政策,利用制度整合与创新进行调节。

首先要确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政策理念。

社会政策是以改善弱势群体的不利地位为目标的,如何看待弱势群体是—个根本性的问题。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帮困扶弱的内容,但实际上它没有形成为我国的主流文化。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对弱者的救助一般发生于有较亲密关系的人员之间,它属于私德的组成部分,而在公共领域对弱者的救助则相对乏力。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承担起对其弱势公民的应有责任。不是歧视和排斥,也不是出于怜悯,而是把它视为一种责任并成为制定和执行社会政策的基础。我们在制定有关教育政策时,应有支持弱势群体的理念,即对弱势群体子女的教育保障政策,不是出于道义或同情,而是出于社会责任。

其次,要确立正确的教育关怀政策取向。

一是必须实现从临时性关怀到制度性保障的转变。我国对弱势群体采取的关怀措施大都具有临时性特点,有钱就资助,没有钱就不资助,随意性较大。这些措施一般没有长远规划,也没有上升到制度层面,对救助教育弱势群体发挥的作用很有限。对弱势群体子女的教育关怀必须从临时性资助向制度性补偿转变,制订弱势群体教育保障制度,成立专项资金,把弱势群体子女教育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

二是必须从基本受教育权救助向综合性关怀转型。当前教育关怀的主要目的是不让弱势群体子女因贫困而失学、辍学或上不起学,即保障弱势群体子女的基本受教育权。必须认识到,这些措施不能从根本上救助教育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子女虽然可以不失学、不辍学,但在升学和就业等方面仍然处于劣势,不能得到公平对待。因此,要关怀弱势群体子女就必须对他们实行“正差别待遇”,即保证他们获得与其数量相称的、与其他受教育群体在受教育权利如入学、升学、接受优质教育等方面的平等份额。同时,充分考虑弱势群体子女在入学条件、教育成本分担、教育评价、升学考试等方面的特殊情况。

此外,必须加强立法,规范管理。在一个法治社会,完善的立法是社会救助经常化、制度化的重要保障。从国外经验看,教育救助立法在社会保障的各项立法中是予以优先考虑的。要适当调整宏观教育政策,缩小地区间的教育发展差异;制订弱势群体子女教育保障政策、法规,如《弱势群体教育保障与资助法》,对经费来源、组织管理、政府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弱势群体子女教育保障缺乏系统性是我国教育救助不得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政出多门、救助力量分散、救助对象重叠等现象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成立专门机构(如弱势群体子女教育关怀中心)以统筹规划、安排教育弱势群体的教育关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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