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 “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及其对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启示

2016-09-20 13:35张雪梅
理论导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良性互动制度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

张雪梅

摘要:马克思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科学地界定了国家和社会的本质,提出了国家和社会最终统一的发展方向。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演进对中国国家治理具有深刻影响。马克思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展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马克思;国家-社会;良性互动;制度保障

中图分类号:D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9-0018-04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逻辑起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表明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提升创新和方式的转变。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就是在社会成长与国家治理之间构建良性的和谐互动关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使国家治理体系能够有效适应现代性公共问题的治理要求。马克思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国家与社会关系,找寻国家与社会互动逻辑,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启示。

一、马克思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首要阐明的基本问题。马克思寻找唯物史观这块基石“就是从研究国家社会关系开始的”。[1]早在马克思之前,西方就有了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理论传统,并由此出现了两种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经典理论研究范式:一是近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们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研究框架。该范式以理想化的自然状态为理论出发点,将社会看作是依凭人的天赋权利组织起来并先于或外于国家的共同体,国家仅是社会为实现自然状态所隐含的自由和平等价值的一个“理性产物”。从而在逻辑上确立了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理论范式。运用该范式来论证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边界,就为西方社会制约和控制国家政治权力提供了学理基础,进而为建构“有限政府”和“有限国家”提供了政治框架和理论范型。二是黑格尔的“国家高于或优于市民社会”的理论框架。黑格尔在承认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离的前提下,将市民社会研究的重心转向了经济活动,从而“摆脱了自由主义理论家通过虚构的自然状态来建构国家和社会关系框架的理论模式”。[2]在黑格尔眼中,市民社会虽是独立存在的,但它是一个“个人私欲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3]309只有外在的最高的公共机构——国家,这个“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才能解决市民社会自身的矛盾冲突。因而,在黑格尔的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三位一体的逻辑学中,国家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普遍利益的代表者和社会的管理者,它具有绝对的权威和神圣性,国家决定社会,个人和社会只是国家的工具和附庸。因而,“人们必须崇敬国家,把它看作是地上的神。”[3]285

马克思通过清理传统社会契约论和批判性改造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学说,并在此基础上,从“现实的”而不是抽象的研究方法中阐明了“社会决定国家”的原则,找到了开启唯物史观的钥匙,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国家与社会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范式,从而为人们科学把握国家与社会关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1国家来源于社会,社会决定国家。国家与社会何为第一性?究竟谁决定谁?这是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系统批判中,马克思发现,建立在“理性”基础上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思想,虽是欧洲近代社会现实的反映,但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并没有科学揭示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因而它所构建的也不是指向未来的理想化的“国家—社会”模式。究其原因是未能阐明科学国家的本质和来源。国家并不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及其普遍利益的代表,因而,不能把理性国家作为现实国家的批判尺度。理性国家本身必须被批判。于是,在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批判与扬弃中,马克思立足于现实历史建立了自己的“新社会观”,进而确立了“社会决定国家”的原则。“国家是从作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群体中产生出来的”,因而,“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4]252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恩格斯更是从人类学的视域阐明了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5]170国家表面上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但“绝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6]247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生存和发展过程的结果,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原动力,而政治国家则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形式,是一定历史阶段整个市民社会获得的集中表现形式。

2国家与社会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中,国家与社会是对立统一的。马克思“社会决定国家”原则的革命性意义在于,它在唯物史观上是确立了国家与社会二分的原则,明确了国家与社会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国家是普遍性领域,社会是特殊性领域;国家是自主性领域,社会是自在性领域;国家是政治领域,社会是经济领域,[7]从而科学阐明了国家与社会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国家作为从社会分化出来的管理机构,它体现的“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5]116但国家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8]132当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它代表的不是某个阶级而是整个社会。国家既是社会的代表,又是阶级统治的政治工具。国家的自主性存在最能说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恩格斯对国家经典定义中所说的“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5]170这种力量就是国家自主性的体现。这种自主性主要是针对被统治阶级的,是少数人自由的制度化、合法化,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偏好;同时这种自主性又是相对于统治阶级,以公共利益或“虚幻的共同体形式”出现,代表整个社会,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3政治国家在“真正的民主制”中复归于社会。国家与社会对立统一的二元化,实际上已经预示着“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历史性方向。但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却使得国家不断脱离社会的控制,日益凌驾于社会之上。怎样才能真正全面、彻底地消除国家与社会的矛盾?早在19世纪40年代研究比较历史上的各种政治制度时,马克思就提出了一个精辟的观点:“历史任务就是要使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4]283马克思认为只有“民主制”才是国家和社会统一的唯一途径。而在国家与社会的统一中,“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4]282国家开始自行消亡。巴黎公社的经验,更使马克思意识到,无产阶级新型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把社会委托国家的那些权力重新还给社会,“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寄生赘瘤——‘国家迄今所吞食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有机体。”[9]57-58这样,随着社会中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参加国家政治管理,国家将不再是一个“虚幻的共同体形式”,而是全社会普遍利益的真正代表。马克思强调,随着国家重新回归社会,国家的政治权力将失去存在的意义,“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10]755

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嬗变对我国国家治理的影响

“国家治理”是现代国家的内在规定性,是在“治理”方式上扬弃“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概念基础上形成的。国家治理可以界定为国家按照某种既定的秩序和目标,对全社会的运行与发展进行自觉的、有计划的控制、协调和引导的活动。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经历了国家与社会同构一体一元结构——国家与社会有限分离二元结构——国家与社会相互建构的有机互动的历史变迁。这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嬗变折射出社会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变动和治国模式的转换。

1国家统领社会及其对国家治理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国家、宗族、家族三位一体的结构,使得国家政治权力通过家族或宗族渗透和扩张到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国家与社会同构一体,高度粘合,这里既没有明确的政治国家或公共权力观念,也不存在独立的私人活动领域和社会经济生活。因而,社会长期处在国家权力的笼罩中。20世纪的中国在外来力量的冲击下,整个传统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全面崩溃,为挽救民族危亡,近代中国政治变革势力试图依照西方社会制度模式,建立宪政基础上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近代体制,但国家的过渡性和国家统一的双重使命使这一任务不能实现,中国只能通过社会革命来达到国家制度的重建。

新中国的成立,不仅标志着一个真正的主权独立的民族——国家的诞生,更在中国开创了由社会多数人掌握国家政权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且属于人民,人民既是社会的主体,又是国家的主人。掌握国家权力的主体与社会的主体的这种高度一致性,为我国从根本上避免资本主义条件下现代国家与社会的异化矛盾创造了前提。但是,在严峻的国际环境和经济文化极端落后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后现代化国家的特殊赶超任务,如何确保人民有效统治和治理国家,是一个新的历史课题,成为中国共产党人所面临的重大历史任务。为此,中国共产党人一方面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为国家治理建立制度根基;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以俄为师”,通过社会主义改造,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治文化体制,逐步建立起了国家统领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实现了国家政治权力和社会结构的高度统一。在这种模式中,国家实现了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同时社会对国家权力也呈现高度依附的状态。但这种全能型的国家体制,不仅限制了现代社会在中国的发育和成长,而且也限制了现代国家在中国的逐步形成和发展。

2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与互动及其对国家治理的影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社会开始发生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深刻转型和整体变迁。在此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同构一体向有限分离和良性互动演变。改革开放之初,整个国家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历史性地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国家开始逐步向社会放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国有企业改革等措施,逐步改变了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全面管理方式。先前以政治原则统一各领域的社会结构方式和运行机制得以改变,中国的社会自主力量开始产生并迅速发展。这种国家与社会的有限“分离”形成一种新的社会结构,成为大量新的社会关系、新的社会现象产生的基础。随着改革的深入,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参与冲动的高涨使得社会政治参与的实践不断扩大和深化,国家颁布的一些制度规则和政策措施,特别是国家选举制度的改进和基层民主制度的健全,为社会大众直接或间接参与政治过程提供了多种渠道和方式,社会的发展也将逐步摆脱过度依赖国家扶持的状态,走上一条自主发展、自主管理、自主监督的道路。由此,国家的治理主体逐渐由一元向多元转变。私营部门、公民个人和各种社会组织,通过一些制度化的方式向政府部门提供意见咨询,也使得我国的国家治理方式正在由集权化向民主化转变,治理理念由阶级统治向治理现代化转变。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与社会虽已进行分离并有限互动,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仍然处于失衡状态。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与现代化转型同步进行的阶段,我国现有的体系制度与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之间还存在脱节现象,表现在:随着公共事务复杂性程度的提高和社会多元化的发展,权威回应型政治机制失灵的现象有所显现;国家权力仍然没有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监督,国家行为的约束在许多领域是自我约束,还没有转换成制度约束;在政治参与方面,虽然社会在某些领域已经可以与国家进行对等协商,但还没有获得法治所保障的独立地位,再加上社会组织发育不完善、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的能力不足以去承担独立运营和有序表达的功能,使得社会对政治的影响还相当有限。国家治理现代化直接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现代化程度,内在反映的则是国家与社会在各领域中的相互关系。因此,正视当前国家与社会关系格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才能有效地构建出新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格局,从而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变革之路,推进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

三、马克思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对我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启示

中国社会的现代化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不断调整与完善的一个过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私矛盾运动的必然趋势与结果。当前,我国的国家与社会模式正处在由“强国家—弱社会”向“强国家—强社会”模式的转型过程中,“强国家—强社会”作为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改革的目标模式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存在着耦合性,即“良性互动、协同共治”。从马克思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出发,探讨两者互动的内在关系和解决冲突的方式,有助于实现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与相互形塑,最终实现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和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和谐共生。

1坚持国家以社会为基础的基本价值理念。国家是从社会中孕育而来的,没有强大的社会就没有现代国家。马克思主张国家的普遍性,反对国家成为统治阶级特殊利益的特殊性;主张国家回归社会、成为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领导的社会性,反对国家对人统治的政治性。所以,国家应以社会为本,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实现社会普遍利益。

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格局的长远目标是要造就一个具备完善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的社会。着眼于这一长远的发展,在中国目前社会发展整体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培育社会成长是优化国家与社会关系格局的重要举措。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来看,一个虚弱的社会无力支持一个国家持久的强大和发展。减少腐败,有效制约国家权力滥用的出路在于让社会权力强大起来。但目前仍然存在着行政管理主体还没有充分适应从管理到治理理念的转变;一些政府主体存在轻视、不信任甚至恐惧社会组织发展的错误观念;社会对国家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力量不足、监督效果有限等问题,阻碍国家与社会关系合理化转变。因此,在深化改革中应当有针对性地在各级政府中持续灌输“治理”这一理念,通过建立一系列相关制度,特别是建立社会协同参与机制和外部监督制度逐步削弱社会管理中单纯依靠行政管理的色彩;坚持社会本位观,发展社会事业,改善民生,培育壮大社会力量,在“现代化”这个更高层次上为社会将国家权力重新收回创造条件。

2强化国家能力建设,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能力主要是指国家将自己的意志、目标转化为现实的能力,它既是政府的能力,也包括公共权威的能力。英国学者迈可·曼(Michael Mann)将国家权力分为专制权力和基础性权力两个层面。在他看来,“强国家”是指国家拥有强大的基础性权力,而非专制权力。[11]18迈可·曼的这个区分,不仅可以避免国家为其滥用权力侵害公民而寻找借口,而且为我们加强国家能力建设找到了立足点,即通过提高国家的基础性能力(如汲取能力、调控能力和合法化能力等)来加强国家能力建设,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我国现代化属于“后发外生”型现代化,“现代化的开展并不是一个自然演进过程,而是在国家行政权主导下推进的现代化,而当今政治化的进一步发展依然需要强有力的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权威。”[12]加之我国又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期,矛盾错综复杂,社会自治能力较低。在这样的背景下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应以马克思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强化国家对社会的主导性功能,并同时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协同发展,建构起一种良性的社会秩序。当前,构建现代国家面临双重任务,即“在缩小国家权力范围的同时增强国家的能力,在限制国家专断权力的基础上强化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13]社会需要的并不是一个守夜人式的“弱国家”,而是一个有限且有效的政府。就政府需要减弱的权力而言,应该减少政府领导者不经社会协商而独断专行的专断性权力。就政府需要强化的能力而言,它必须担负维护社会稳定与保障全民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责任。一方面,政府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履行好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共产品、调节收入分配、稳定宏观经济、维护社会公正等职能,以弥补“市场失灵”;另一方面,还要根据我国体制机制转轨及其市场发育不完善的实际,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问题,为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加强社会组织和社会能力建设,培育壮大社会力量。社会组织的发达程度及其在社会治理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是社会成熟与否和社会发展进步程度的标志,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能够对社会各个领域进行有效控制与协调的国家政权,更需要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富有自主创新能力、组织能力、发展能力、服务能力的社会。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责权、依法自治、发挥作用”[14]的原则解决影响我国社会发展问题,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社会组织要在积极争取和维护政府对其合法性认可的同时,努力提高自身专业能力、自治能力和发展能力的建构和财政的自主性,使自身具备与政府交流与对话的平台,真正实现与政府的合作与互动;二是党和政府应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发展,从资金、制度和精神等方面支持和鼓励社会自主发展的同时,给予社会以足够的自治空间,让社会按照自身的逻辑和法则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从而把各种社会组织蕴藏的巨大的组织资源转化为强国家-强社会建设的动力和源泉。

4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应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轨道。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是相对的,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共产主义阶段,国家将走向消亡回归社会,实现二者间的统一。对处于转型中的国家而言,我们曾经呈现过高度一体化的“国家一社会”关系模式,改革使得这种关系模式逐步被打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变已经对中国的政治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建构国家与社会互动互强关系,防止国家自身权力的滥用以及社会的无序行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应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做到有章可循。一是通过现代民主制度建设,建构国家与社会之间制度化联系的链条。二是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建构中要把握好“强国家”“强社会”的尺度,以免越位或缺位。一方面,根据“法定权限”原则,实现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另一方面,对社会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必须主动加以解决,以免社会与政府之间留下“真空地带”造成国家和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害。三是积极主动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消除那些阻碍社会成长成熟的体制因素,让社会能够通过正式和非正式渠道向国家反映诉求,切实参与到国家政治和政府决策中来,并促使其能够成为一支独立自主的监督力量,以有效地监督制衡国家权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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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生金】政治与社会政治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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