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春祥
摘要:随着中俄贸易和投资合作的深入发展,对俄罗斯现行法律与政策进行体系化把握、实务性理解与追踪研判的需求日益迫切。20世纪中叶中苏法律研究与交流有值得借鉴之处。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法制改革成果突出,需要从研究借鉴和实务应用角度进行区别研究。实践中的研究重点应是合同法、投资法、法律风险防范,方向是尽力提高双边协议级别即条約化,实现途径是充分用好现有各级合作机制,适当集中俄语法律人才进行攻关,并加快对俄法律研究及企业应用人才的培养。
关键词:俄罗斯;经贸法;投资法
中图分类号:0951.22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0961(2009)02-0033-08
21世纪初,中俄经贸合作进入了新的阶段。据中国海关统计,2007年中俄贸易额达到481.3亿美元,同比增长44.3%。双边贸易额逐年攀升,从2000年的80亿美元增至2007年的481.3亿美元,俄罗斯成为中国第七大贸易伙伴,中国成为俄罗斯第三大贸易伙伴。2008年双方贸易额有望突破500亿美元,这一增速在中俄贸易史上是前所未有的。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在双边贸易中的比重由两年前的17%升至目前的26%。俄罗斯在中国建设的田湾核电站一期工程已投入运营。中国自俄进口的图-204飞机即将交付,双方在航天、通信技术、电力设备等领域的一批大型合作项目陆续启动,两国机电产业合作正迎来新一轮机遇期。
在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方面,双方签署了投资保护协定,举办了两届大型投资促进会议,相互投资规模已超过16亿美元。从国家的角度,中俄两国政府已经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经贸合作战略目标,即实现2010年双边贸易额达到600亿~800亿美元的目标。中国企业在俄投资建设的波罗的海明珠、莫斯科中国贸易中心以及在托木斯克州的木材深加工等项目进展顺利,双方在投资、能源、核能、科技、航天等领域的中长期合作规划已经开始着手制订。在能源和资源合作方面前景广阔。
地方间合作蓬勃发展。两国已结成近70对友好省州和城市,边境贸易在双边贸易中的比重稳定保持在20%左右。两国毗邻地区加快建设口岸基础设施,夯实了边境地方合作的物质基础,并积极探索建立跨境加工和物流基地等新型合作模式。
随着双方贸易投资合作的深化,两国企业之间关系也复杂化,对双边现行法律与政策进行体系化把握、实务性理解与追踪研判的需求日益迫切。法律政策不透明、不清晰、不协调、变动不拘,纠纷难以很好地通过法律途径快速解决,致使交易中的制度成本、风险成本居高不下,成为制约双方扩大货物贸易、投资合作和服务贸易的“瓶颈”。
一、两国关于对方国内法律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苏联对中国的影响很深,从政治体制到经济制度,从法律理论到法律实践。从1950年开始,许多苏联法学家来华讲学,而中国学生去苏联各大学留学法学专业。中国翻译出版了苏联法学专著、教科书和论文。在此基础上,国内开设了法学课。可以说,20世纪中期,特别是50年代,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的影响很大。在两国贸易领域,两国法律互相联系也特别明显。为了调整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中国与苏联开始签订各种各样的贸易协定。其典型为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货共同条件》(以下简称《条件》)。《条件》对规范双方贸易运输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1990年3月13日中苏两国重新修订了《中苏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并于1990年7月1日起生效。《新条件》的内容有交货基础条件、交货期、货物品质及其检验、货物数量、包装、唛头和标记、技术资料、保证、运输细则和交货通知、支付手段、赏罚、索赔、仲裁和附则,共14章57条。《新条件》的许多条款都借鉴了1980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新条件》通过的时候,中苏两国都是该公约的签字国,但由于苏联最高权力机关没有批准并递交联合国秘书长备案,所以当时中苏两国的对外贸易不能直接适用此公约。《新条件》适用于中国的外贸企业和组织同苏联有权经营外贸业务的企业和组织之间的交易。
后来,随着苏联的解体,中俄两国由统治贸易走向了贸易活动自由化,两国贸易在无序与有序的变动中前行。国际商事合同方面,企业取得了选择适用两国国内法或国际公约的自由,但实践的效果却不容乐观。目前,《新条件》仍具有推荐效力。遗憾的是,目前中俄两国没有这方面较系统的追溯研究。
近期,在俄罗斯发表的关于中国法律的著作,大部分以中国政治、综合法制分析或刑法研究为内容,很少研究中国国内民商法,包括合同法。20世纪50—60年代及90年代的研究著作肯定不能满足今天的需求。而对于中国涉外贸易和投资法律,有关外资企业法律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涉外法律及国内法律的诸多进步的研究更是无人问津。
中国关于俄罗斯法律的研究与俄罗斯法学界较为类似。除原苏联法制和现代俄罗斯刑事法律、宪政与行政法制、民族法制的研究之外,中国很少有俄罗斯民商法的材料,更不用说有关俄罗斯贸易投资法律及相关涉外政策的研究了。情况的改变始于2003年,当年在中国出版了刘春萍和赵微编著的《当代俄罗斯法学通论》及付荣撰写的《俄罗斯新民法典研究》,加上1999年出版的在黄道秀教授领导下翻译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及近期有关俄罗斯民商法方面的一些论文,填补了中国法学关于俄罗斯国内民商事法律研究的空白,但须指出的是,这些研究都是宏观和综合性研究,还没有深入到具体制度和商贸政策,也没有分析很多专门问题,更谈不上俄罗斯贸易投资法律的研究。
令人担心的是,20世纪90年代初在俄罗斯开始的关于中国法律的研究现在几乎停滞不前。在中国关于俄罗斯法律的研究也很艰难,从比较与借鉴的角度及观念、人们(政府)投入的财力、精力上来看,欧日台大陆法和英美法仍是中国法学界借鉴和移植的宠儿,对俄罗斯法律的评价仍戴有对待苏联法律的有色眼镜,没有看到俄罗斯政治改革及法律制度变革先行的现实优势,没有看到以民商合一为特色而又对公有制传统进行“扬弃”的俄罗斯民法典及有关单行法对中国法律改革的借鉴作用。正如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莫斯科大学法学副博士安德烈。罗季奧诺夫所言:“在两国存在的关于中国和俄罗斯法律研究几乎不考虑两国经济主体关系的国际性与对两国参与世界市场的法律问题。已经做的少量研究限于中国或俄罗斯法律简介,不考虑两国商人在世界市场面临的他们之间和他们与第三国企业家的法律问题,并不提供这些问题的解决方式。”
综上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中俄有关对方国内法律的观念评价及法律研究是落后的,与两个毗邻大国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地位及全方位合
作的现实需求严重脱节,而有关两国经贸合作法律制度研究几乎仍处在空白的状态。
二、对俄罗斯经贸法律研究的现实领域
对俄罗斯法律的研究,从实益的角度,可分为两个大的领域,以下分述之。
(一)研究借鉴领域
该部分研究,自新中国建立以来,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中苏计划经济时期已取得了很多成果,主要是苏联法对中国法的影响,特别是50-60年代中期以前苏联法对中国的单边影响甚大,几乎渗入到研究、教育和实务的各个领域。20世纪80-90年代,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西方法律成为中国学者讨论和借鉴的主导,对苏联及其后继者俄罗斯法律,我国学者或弃之不顾,或进入反思批判阶段,且专职研究者甚少。
随着中俄两国在20世纪90年代转入发展市场经济的轨道,两国的立法进程大大加快。俄罗斯宪政法律改革,刑事法律的完善,民法典的分阶段颁布与施行,标志着其国内法改革和体系重建已基本完成,现已进入对既存法及体系按照经济与社会需求进行修改与补充阶段。例如,在民商基本法方面,俄罗斯法学家日常讨论的是《俄罗斯民法典》修改的需要和可能的方向,很多学者与职业专家认为俄罗斯经济上需要专门的商法典管理商人之间的关系。这对于既没有民法典,也没有商法典或商法通则的中国来说意义重大,是个需要重点关注并投入人力、财力进行研究的领域。因为这关系着两国贸易与投资合作的国内法基础环境,关系着两国相关各分支部门法与执法实践的改善,关系着中国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这100年来争论的最后结果。当然,对于宪法与行政法、刑事法律及其他公法部门的研究,可以根据专业学者的兴趣与需要继续进行,公权力部门需要支持或资助的是有关民法典、公司法、反腐败法、行政执法、司法改革、环境法方面的研究。
总之,这方面研究,特别是非经济领域的公法研究,局限于借鉴,实务方面因限于国家主权,只能适应,无从通过协商谈判促使双方改善。
(二)实务应用领域
该部分研究从部门法的角度,主要涉及俄罗斯民法典、公司法及其他国内商事单行法;经济法;对外贸易法,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含民法知识产权部分)法;涉外投资法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有关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
从临时和短期满足实务需要的对策研究角度,还要关注俄政府的外经贸政策;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前景、法律政策修改变动情况及俄联邦相关主体的地方性规定。
整体上讲,对俄经贸法律体系化研究“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别说著作,就是有一定系统性和深度的文章也很难找到。说“基本”,是因为在非法律研究领域,诸如中俄关系研究、东北亚研究、西伯利亚研究及有关机构如俄罗斯研究所,有关高校,律师及企业实务界,在涉及对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教育、旅游等方面的研究时,对俄罗斯经济贸易法律及外经贸政策条款也有诸多描述和报怨性评价。这些描述或评价,严格讲还不是系统性、规范性法律、法学学术研究,至多是一些条文引用或概括,属事实表述,以说明中俄经贸合作存在法律问题、是制约经贸发展的理由和原因。这些仅具有信息和个别交易对策意义,同比较法研究、体系化研究、法律解释论、立法论、执法论、司法论、实现论及条约协定的制定、实施、评价的要求相去甚远。但无论如何,它对俄罗斯现行涉外经贸法律有关条文的摘要描述,使社会各界逐步认识到法律制度在规范或障碍贸易投资方面的正向和负向作用,为对俄经贸的法律研究和实务工作提供了现实的信息参考,兹择要例举,综述分析如下:
1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与政策
俄罗斯对外经贸活动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由于中俄两国正处于转轨过程中,立法上的不完善现象还大量存在,法律纠纷亦大量存在。
近年来,俄政府重视招商引资工作。普京在任时曾明确提出“与外资共建俄罗斯”的经济发展方针。从组织上,专门设立了新部门——俄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该部下设外国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引进外资工作,对投资者提供各种帮助。从法律政策上,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外国投资法》、《经济特区法》、《关于外国投资签订租赁条约法》等。同时,在税收和关税等方面放宽政策,减少某些税种和降低税率。如对外国投资者作为法定投入而进口的技术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外方在生产领域投资占项目总投资30%时,前两年免交利润税。
为吸引外资,俄政府拨款80亿卢布建设六个经济特区,作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重点地区。那里重点发展微电子业、软件业、信息技术和仪器制造、核技术和纳米技术,生产家用电器和家具、汽车零部件和石化产品。为达到吸引外资的目的,俄专门制定了《(经济特区法》。该法规定在俄罗斯设立工业生产型和技术推广型两种经济特区,区内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和财产税方面享受优惠。该法明确规定了人驻企业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统一社会税由26%降至14%,项目投产前五年免征联邦财产税和土地税;经济特区内实行自由关税区制度,进口免征关税和增殖税,区内产品免税出口等。特区还借鉴中国经济特区“一个窗口”服务模式,成立特区管理公司,为人驻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简化注册手续,减少行政壁垒。为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济特区法》还规定,在投资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不利于投资者的俄联邦及地方法律的变更,一律不适用于人驻企业。作为《经济特区法》内容的重要补充,俄政府计划在俄罗斯对外经济银行和俄罗斯进出口银行基础上注资10亿美元,成立进出口银行,以扶持特区的产品出口。
近年来,俄罗斯已将国家优先发展方向转向远东地区,联邦政府2007年11月21日批准公布了修订版的《远东和外贝加尔经济社会发展联邦专项纲要》。该纲要包括多项基础设施发展方案,实施该纲要的资金总额达5670亿卢布,这笔资金主要用于远东的基本建设,其中75%以上是联邦预算拨款。其中用于《把符拉迪沃斯托克发展成为亚太地区国际合作中心》子规划的资金为1485亿卢布。2012年,将在符拉迪沃斯托克市举行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为此,已提出对该市总体发展项目进行公开竞标。
须注意的是,俄罗斯外经贸法律多是框架性法律,要严格贯彻,须有配套条例和细则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这方面的跟进往往不及时;而且由于国情所决定,即使有了细则,其法律实施也常受政策文件或命令的影响。
俄罗斯作为转型国家,加快经济增长离不开吸引外资。十多年来,俄罗斯一直积极与WTO各成员方进行谈判,并按照WTO的要求进行了法律法规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俄罗斯投资环境的改善。在加入WTO的准备过程中,俄罗斯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工作,以使其法律与WTO规则相符合。例如,2006年俄罗斯规范了非商业组
织和公共协会的运作规则,以监测、识别和控制危险的商业活动;在法院引进电子文档处理系统,以利于推进司法改革;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承诺其国际反腐败义务;对移民政策进行改革,简化相关程序;通过新的《水法》、《森林法》、《城市规划法》;修改了《俄联邦广告法》;通过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对知识产权有了明确解释和规定。
按照WTO的相关要求,俄联邦主体对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重新进行了制定和完善。仅2007年一年时间,在俄81个联邦主体中就颁布了908个与投资相关的地区级法律文件,其中大部分是对原有法律进行某些修改。目前,俄罗斯地区性法律与WTO规则要求是否相符合的鉴定工作仍在继续。
截至目前,俄罗斯方面认为其法律法规已普遍符合WTO要求。但实践上,俄罗斯投资环境仍有许多不能令投资者满意的地方,更不意味着其外资法的实际执行及其程序设置上不背离WTO的要求。这样,俄罗斯为加入WTO而进行的外国投资立法更具有表面的性质,缺乏实际的具体措施。更为严重的是,在俄法院部门没有明确的关于该领域法律应用的准则和细则,由此出现了法院判决的多样性和矛盾性。
而且,俄地方当局还不能保证所有地方法律法规的公开性。根据俄罗斯宪法和联邦法律,俄各州区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制定自己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法规,有权吸引外资,有权以其预算为外资提供优惠。俄各州区政府基本上都颁布了外国投资法或涉及吸引外资的法规。法律文本结构和原则与俄联邦外国投资法大体相同,但都是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规定,内容包括地方政府支持外商对当地的投资、对外商投资的要求、对外商的法律保护和优惠等。各州区政府支持对当地投资活动的措施可概括为:用当地的预算对投资者提供税金贷款和税收优惠;用当地的预算对属于当地的优先投资项目做担保;发行专项债券为当地大型项目融资等;根据外商投资的金额和投资方向,俄地方政府对外资也区别对待,即一般外商投资和参加地方政府规定的优先投资项目的外商投资,分别享有不同的优惠和保护。
WTO规则本身也不完善,在俄罗斯加入WTO的过渡期内俄罗斯的法律环境不可能与WTO规则的要求完全一致,有一个完善的过程;俄联邦法律与俄各主体的法律法规时常冲突,在投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时,存在法院断案的随意性;外国投资者在对俄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存在困难。即使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对俄投资的法律风险依然存在。
为此,从国家层面讲,我国应重点加强对俄战略性投资的管理,重点扶持中国跨国公司或大型企业开展对俄投资。一般性投资交由市场自治,同时通过条约、协定等手段完善纠纷处理机制,以预防和避免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根据俄政府2007年7月签署的《关于在战略经济领域保护俄罗斯国家安全利益》的法案,俄罗斯将在39个战略行业对外来资本作出严格限制。该法案规定外国资本对战略经济领域的投资比例不能超过25%,以确保关系俄罗斯经济命脉的战略行业不被外国资本控制。俄罗斯联邦安全局被授权可以否决已经签署的涉及外资进入敏感行业的合同。这就增大了对俄投资风险的不可预知性。
2008年4月2日,俄国家杜马通过了《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经济团体外国投资实施办法》的法案,将限制外资进入的战略行业由39个增至42个。该法案明确规定,联邦级矿床,包括大陆架矿床的开采勘探限制外资进入。铀、金刚石、镍、铌和铂矿床均属联邦级矿床。此外,储量在7000万吨以上的油田、500亿立方米的天然气田、50吨以上的金矿及50万吨以上的铜矿开采业均被列入战略行业。与上述政策走向相适应,俄方对中国企业进行能源矿产开发投资表现出限制态度。俄对中方已完成前期勘探,储量大、开采和运输条件好的项目设置障碍,阻止我企业获得开发权。更有甚者,阿穆尔州加林铁矿开采权竟标,黑龙江省企业已获得竞标资格,但俄方无任何理由就将拍卖会取消。
综上分析,从加入世贸组织的角度考察,按照WTO的相关规定,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适用于国际直接投资关系。如俄罗斯加入WTO,必须给予外资等同于俄国内企业的待遇,不能存在歧视或差别。同时,俄罗斯必须公布一切投资法律和政策。但对此不能期望过高,随着“多哈回合”谈判的失败,俄与西方交恶加深,全球金融危机的蔓延,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的积极性降低。为此,必须将关注的焦点投向加快两国双边条约、协定的缔结,官方政策协调的轨道上来。WTO的原则、规则可以作为谈判的参照系。
从双边贸易与投资合作的现实需要来看,我认为应加快构建对俄投资法律政策风险评估体系。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投资环境差别很大,如果没有一套严谨有效的投资评估程序,就难以预测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并作出最适当的投资决策。构建对俄投资法律政策风险评估体系,可以为我国商界,特别是地方商人对俄投资提供法律支持,降低对俄投资的法律风险。当前,我国对俄投资的首要问题是选准投资对象与投资时机,认真进行前期法律与政策风险研究,为各有关方面提供安全保障。
2法律缺乏稳定性与行政执法不力
(1)法律冲突与政策突变
按俄前总理弗拉德科夫的说法,在加入WTO的准备过程中,俄已按WTO的相关要求,对经济领域各项法律法规重新进行制定和完善。俄罗斯地区性法律与WTO规则要求是否相符合的鉴定工作正在继续。俄罗斯尽管还不是WTO成员,但是在工作实践中已经开始遵循国际贸易规则。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俄罗斯事实上已经开放了自己的贸易制度,尽管目前还不用承担这些责任。应当看到,在俄罗斯争取加入WTO的过程中,其涉外经济法律也在不断规范和补充,但还远未达到健全的程度,存在联邦法律与地方法律脱节、不同领域的法律对同一类问题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最大问题则是有些法律法规变动频繁,缺乏稳定性。对一般企业家、投资者来说,游戏的透明度原则是需要的,但俄罗斯法律条文难以准确识别,为俄法律适用的原则以及俄外贸政策方针的最大不可预料性、不透明性创造了条件。且俄地区政府还不能保证所有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公开性。俄罗斯政府的政策也变动不拘,不尊重外国商人的经济利益。
2006年2月26日,俄联邦政府通过《关于修改俄罗斯联邦自然人携带自用商品过关入境缴纳统一关税和商品税税率条例》的法令生效,使我口岸地区对俄民贸严重受挫。2006年11月15日,俄联邦政府又出台了《关于规定2007年俄罗斯联邦境内零售贸易经营主体使用外籍劳工许可比例》的第683号政府令,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全面禁止外籍劳工从事商店以外的零售贸易。此令颁行后,在俄中国零售商(多为东北籍人)纷纷削价甩货,撤资回国;东北沿边口岸对俄发货也相应减少。
以上情况说明,我国法律界,从官方各级立
法、执法、司法机关到实务界法律人士协调行动,促使俄方提高法律政策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并用相关的法律文件固定谈判的成果,以加大对我国商事企业的保护力度,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2)行政执法问题
俄政府部门办事程序繁琐,缺乏透明度,导致官员暗箱操作、腐败成风,使我境外企业蒙受损失。在俄办理劳务许可证手续繁琐(涉及联邦和地方多个部门)、收费高、耗时长(3~4个月)。现行法律要求劳务人员一人一卡,转移工作地点须另行报批。由于俄方行政执法不规范,办事拖沓,往往导致我国工人不能及时出境,影响生产正常进行。俄方通关速度过慢,运材车辆出入俄海关因检查手续繁琐而造成积压。在俄罗斯政出多门的问题也比较严重,如在远东地区,有权检查外资企业的机构有32家之多。
目前,中国对俄投资数量还远远落后于欧洲国家,主要是因为我们对俄罗斯的投资环境及相关法律政策还不能很好地把握,缺乏认真系统的研究,更缺乏有组织的、系统的交涉,以至于出现许多失败的投资案例。
从满足实务界现实需要来看,要适当扩大与俄罗斯地区性法律规则与WTO接轨程度较高、法律透明度较好的地区的投资合作,扩大对俄罗斯联邦或俄地方政府优先倡导、支持的合作项目的投资,以提高项目成功率、降低投资风险。要关注俄方技术法规、标准和产品认证的实施状况,跟踪研究俄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本国企业提供咨询和预警,以保证我对俄出口产品符合俄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标准。
从长远来看,要加强立法、执法和政府部门与俄方交涉谈判的力度,改善双方贸易法律环境。
三、对俄罗斯经贸法律研究的重点方向和实现途径
中俄两国都是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制国家,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会在法律上层建筑上得以反映。由于俄罗斯还没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无法律与经贸政策变动通报、限制等多边条约义务,所以其法律制度变动的公开性、透明度、中央与地方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及效力衔接上还存在很多变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法律的本土化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化,法律的国际化研究,特别是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中所占分量并不很强的俄罗斯法律的比较研究,必然在我国国家法律研究层面上处于弱势地位。这一现实同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中俄经贸投资合作的迅速发展极不相称,必须扭转这一被动局面,加强对俄罗斯法务合作与法律研究,其重点方向为:
(一)条约与合同法
中俄贸易中,无论是边境贸易,还是一般贸易,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不仅体现在成交前后的法律政策变动成本较高上,还体现在双边贸易商因种种原因瑕疵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上。这种问题本属国际贸易的常态问题,但在中俄贸易中更显突出,纠纷往往难以解决,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巨大,严重制约了双边贸易的发展。对此,两国专家还没有提出一个可行的解决思路和具体措施。
中方认为,俄方须改善国内立法与执法实践,以保障外商合法权益;而俄方也承认在这方面存在问题,同时认为,中国商人也必须了解俄罗斯国内法,并根据已有效的法律规定保护他们的利益。改善国内法或提高执法效益的方法是有道理的,但不能不承认此过程需要很长时间。而缔约前,对俄罗斯民法典债法相关部分做细致的法律分析并作出妥当的合同选择,是预防和处理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当然,中国商人也可能要求选择适用中国合同法解决双方合同纠纷,即使俄商同意,但在司法过程中,因俄方司法系统适用中国法律人才匮乏或能力不足的问题难以短期内有效解决,这种选择在实施时会变得不可行。
所以,目前可行和有效的一种方法是,促使两国各界加强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C,)、《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惯例的研究与选择适用,以解决选择适用两国国内法所存在的障碍。这对两国商人并不陌生,因为两国均加入了CISG,且均可通过本国语言与国内途径熟悉相关的国际贸易规则。问题是,这不是治本之策,因为CISG对合同效力、所有权的转移及责任承担特别是侵权责任承担无规定。惯例只能在某方面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很多问题,特别是进入司法执行程序,还要涉及国内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故长远讲,借鉴上世纪50-60年代依靠众多贸易协定及《中苏共同供货条件》的经验,研究缔结《中俄商事合同通则》、《中俄贸易条约》、《中俄商事仲裁协定》、《中俄司法协助协定》,并成立相关研究机构、联合仲裁机构、协调执行机构,至为根本。这对于遥遥无期且复杂难用的WTO规则等多边条约,对俄罗斯人来说更易接受,对我国贸易商利益的维护非常重要。
(二)条约与投资法
投资合作是中俄扩大经济合作的重要途径。《中俄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对于保护两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投资合作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应该继续完善投资促进会议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政策协调,研究落实与完善该《协定》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协定》调整两国国内相关立法,以便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两国企业多方位合作。
对于中国方面来说,急需加强对俄罗斯的与贸易投资相关法律的系统研究,如《俄联邦外国投资法》、《经济特区法》、《关于外国投资签订租赁条约法》、《俄联邦租赁法》、《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俄联邦土地法典》、《对外经济活动国家调节法》、《关于针对商品进口采取特别保护、反倾销和补偿措施联邦法》、《俄联邦海关法典》、《俄联邦海关税则》等。这种系统研究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为个别企业或某个实务部门提供应急对策,更重要的是要分析其立法背景、内容和立法技术及适用情况,找出某类法律与其配套规则冲突与协调的意义,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采取对等措施,突破俄方投资法律及政策壁垒,利用双边各级别的沟通机制提供思路和系统材料,并在对俄法务谈判方面形成合力,预防和避免企业盲目对俄投资的巨大法律风险,推动对俄各级别的法务合作机制的建立,为两国之间法务合作提供实时信息和政策借鉴,为两国有关专项条约、协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缔结提供前期服务。
(三)法律风险与防范
境外投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政府违约险、政府征收征用险、汇兑险、战争与内乱险、投资项目运营法律风险等。前四项一般又称为政治风险,须以国家间双边条约及相应的投资担保、保险机制来防范和分散风险。项目运营法律风险潜藏于自项目启动到经营活动的一切环节。正如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朱南平先生所描述的那样:“从东道国招投标的设计、吸引外资进入的策略、当地执法机关对人流、物流控制的手段到股权出让公司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公司股份出让的真正原因和动机及其合法性、矿产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许可
证被收回或取消的实际状态、公司股东在其所有的股份上设定负担、公司在企业之间的融资行为、公司可能未公开的补偿或赔偿第三人的协议再到公司所有财产权属登记上的瑕疵等等,都会给投资人带来法律上的负面后果甚至灭顶之灾”。这些问题是任何一个涉外投资项目都不能回避的。为此,必须提高我方企业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俄投资项目的法律风险论证工作,如加强对俄物权规范的调查,特别是加强对他物权、土地权利、公示制度、登记规则的系统调查及对境外资本制度、企业法等的分析,避免企业后续经营和资本与资源的回流风险。
目前,一些地方对俄投资后的监管缺乏有效方法和监控机制,其结果往往是将巨额投资的风险之宝押在对外经营企业主管领导人的个人品质上,押在他们和企业每年交的几份报告上,这等于事实上放弃或丧失了实地实时监督、控制和防范风险的时机。为了降低巨额投资在“体外”循环所存在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境外流失,规范境外经营活动,国家有必要针对所有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相关立法,建立风险监控和分流机制。
(四)实现途径
1充分利用现有机制,重视法律研究与合作
在国家层面,俄罗斯与中国都是上海合作组织与亚洲议会联盟的重要成员。近年来,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成果丰硕,我国已与俄罗斯建立了多层次的政府间会晤交流机制,各有关部门通过这一渠道相互沟通,推动了两国投资贸易的迅速发展。须呼吁和强调的是,利用上述机制和平台,加强两国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研究及律师界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规范两国投资贸易合作的条约、协定和国家政策体系。在地方层面。地方间合作蓬勃发展。据2006年统计,中俄已签署了一百多个地方合作协议,对扩大双方在教育、文化、保健、体育、旅游及人文领域的交往,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了推动中国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与俄远东和外贝加尔地区合作的务实发展,在第二届中俄经济工商界高峰论坛及中俄地区发展战略协调研讨会上,中方率先研究并提出了《中国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与俄远东地区合作规划纲要》(中方草案),拟作为中俄双方对接、协调、磋商的基础,以期最终形成共同遵循的政府双边协定。俄联邦地区发展部副部长对此表示,俄方将认真研究中方提出的《规划纲要》,并做出积极回应。这一发挥区际合作优势,开拓官方协议、条约合作新途径的试点值得称道。须强调的是,各类论坛中要突出法律研究与合作、法律风险分析与预防、法律纠纷处理机制建立等议题,努力达成操作性强的各级别协议,甚至使之上升为双边协定或条约,尽力降低双方实务界合作的法律成本和法律风险。
2成立攻关团队,加快适用人才选拔与培训
由各级政府职能机构牵头,突破单位限制,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律师实务机构,集中懂法律、懂俄语、有俄罗斯学习或研究背景的复合型人才,成立科研攻关团队,增加投资,作好对俄经贸法律基础研究和专项攻关工作。为解决对俄投资企业干部队伍薄弱的问题,政府应设立对俄投资经营人员的专门培训机构,将对外经营人员的干部培训、管理和考核制度化,以此强化境外投资企业的团队建设,增强他们对东道国法律文化的适应能力,提高他们处理危机和化解风险的应变能力。从而保证对外投资项目的人力资源和干部队伍符合实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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