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山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通过实践调研,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2006年至2008年共提起公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12件284人,占提起公诉总件数的14%,占总人数的12%(其中2006年起诉72件95人,2007年起诉80件112人,2008年起诉60件77人)。不起诉4件5人(其中2006年2件2人,2007年1件2人,2008年1件1人),均为相对不起诉。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充分发挥检察工作职能,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执行不起诉条件,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偶犯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贯彻以教育、挽救为主,打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由办案人员结合具体案件和未所年人的身心特点,教育、感化失足青年,使其改邪归正,重新开始生活。
如宋某(男,16岁)故意伤害案,系宋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致使被害人轻伤,后经办案人员查阅卷宗了解到宋某的犯罪成因后,与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谈话,宋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在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后,检察机关对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使该案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坚持寓教于审,发挥审讯教育的特殊作用
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求办案人员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家庭环境、成长过程等具体情况,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讯问方式,在语言、态度上和蔼可亲,像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学生,家长对待子女一样,在审讯方法上防止先入为主,引供诱供,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帮助未成年人分析犯罪原因,纠正其错误思想并与家长及时沟通,让其感受到亲情的温暖,认识到其行为对社会、对家庭的危害,以及对个人前途的影响。
如卢某(男,17岁)抢劫案,系卢某因被打工的酒店辞退后没有经济来源,便准备实施抢劫,被公安机关查获。针对此案办案人员找到卢某的父母,与他们进行沟通,掌握了卢某的心理状况,并在讯问卢某时让其父母在场,使卢某缓解了紧张的压力,感受到亲情的温暖,很快将案件事实供述清楚,并表示要悔过自新,最后法院对卢某以抢劫(预备)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三、办案中严细认真,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充分发挥认真负责,严格细致的工作精神,坚持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严格把关,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真正做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枉不纵。如杨某盗窃案,公安机关认定杨某是1988年10月5日出生,但杨某却提出是1990年5月5日出生,其犯罪时未满16周岁。后经侦查机关补充骨龄鉴定:杨某的骨龄是15.6(+1)岁。因此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认定杨某已满16周岁的证据不足,由公安机关撤回了对杨某的起诉意见。
四、坚持家庭、学校、社会共建,积极推进综合治理
为了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突出的难题,预防、减少犯罪已成为公诉工作的又一重心,要求工作人员以其特有的爱心、耐心,深入到学校、社区进行法制宣传,对未成年人以案示警,以人示警,使其增强法律意识。同时对于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定期与其家庭进行联系,实行跟踪回访考察制度,使帮教工作落到实处,促进了挽救、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编辑/李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