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纳税差异

2009-05-14 03:29黄海平
管理与财富 2009年4期
关键词:税费委托增值税

黄海平

【摘要】:因为委托代销业务与一般销售业务在收入确认时点上的不同,所以在交纳各种相关税费时是有差异的。本文通过举例,分别说明委托代销业务不同方式下,委托方的会计核算及纳税差异。

【关键词】:委托代销会计核算纳税差异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委托代销是委托方按合同要求先把要销售的商品发给受托方,由受托方对外销售,委托方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最后以受托方实际对外销售的清单来确认销售收入。在会计实务中,这项业务属于特殊销售商品业务,因为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而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才确认收入,这就涉及到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和增值税时,与一般销售业务在交纳税金的时间上是有所区别。

一委托代销商品的方式

1没有附带条件的视同买断方式。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定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的价格收取货款,商品的实际对外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这种交易方式与一般销售业务就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有附带条件的视同买断方式。这种方式指: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就能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3收取手续费方式。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定合同或协议,约定商品的对外售价由委托方自定,受托方按照委托方指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并结算货款,受托方只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计算方法收取销售手续费,不能赚取进销差价。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委托代销业务主要指后两种方式,既有附带条件的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二案例分析

本文通过以下举例,对委托代销业务三种不同方式下,委托方的会计如何处理进行分析。

例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合同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商品的对外售价由乙公司自定。合同约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卮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

由此可以判定,甲企业已把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属于第一种没有附带条件的视同买断方式,即一般销售模式。甲公司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销售商品时。借:应收账款234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费)3400,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贷:库存商品12000;收到货款时。借:银行存款23400,贷:应收账款23 400v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甲企业当期应确认交纳所得税2000元[(20000-12000)*25%],增值税3400元。需交纳的税费共5400元(2000+3400)。

例2以例1为例,假定合同约定,乙公司在取得商品后,每月按实际销售的清单与甲公司结算货款,如果商品滞销,可以无偿退回。若乙公司当月销售30件并送来清单,甲公司按清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此题可以判定,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及报酬尚未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属于第二种有附带条件的视同买断方式。甲公司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发出商品时。借:发出商品12000,贷:库存商品12000,收到代销清单。借:应收账款7020,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30*200),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费)1020(6000*17%);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3600(30,120),贷:发出商品3600,甲企业当月应确认交纳所得税600元[(6000-3600)*25%],增值税1020元,需交纳的税费共1620元(600+1020)。因为剩余的商品未收到代销清单,所以当期不确认收入,但会在以后确认。其实例1与例2中,在不发生退货的情形下。甲企业应交纳的总税额是一样的,但由于例2属于代销方式下的视同买断,按代销清单来确认收入,使得应交纳的税额可以分期递廷交纳,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和现金流出的压力。

三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销售商品是采用一般销售方式还是委托代销方式,委托方在确认收入时点上是不同的,因此在交纳税费上也是有差异的。采用一般销售方式如例1,当期确认收入20000元,并交纳相关税费5400元,如企业采用现销形式,对企业的现金流出是没有影响,如采用赊销形式,则企业需要在当期垫支税费,对企业资金周转产生重大影响,采用视同代销方式如例2,当期确认收入6000元,交纳相关税费1620元,相比例l要少确认收入14000元,少交纳税费3780元,这种方式对资金流出企业的影响相对小,但会使利润表中销售额的增幅下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如例3,在确认收入时与例2相同,而交纳相关税费却比例2少交150元。

可以得出,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收取手续费方式比视同买断方式,委托方当期要少交税费。因此企业在做销售计划时,采用哪种方式销售除要考虑收入的影响外,还要考虑各种税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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