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晶
胫骨平台骨折是膝关节内骨折中一种较严重的疾病,也是临床上常见病和多发病,它常造成膝关节肿胀疼痛、不稳和功能障碍。严重者合并半月板,韧带,腓总神经等损伤,多数学者主张手术治疗以恢复关节面的平整[1]及有效内固定,可早期行关节屈伸功能锻炼,最大限度恢复关节的功能。为使患者早日康复,除给予及时合理的治疗外,加强术后护理也很重要。现将2000-2007年收治的139例胫骨平台骨折术后患者的护理体会总结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本组139例,男101例,女38例;左侧83例,右侧56例;年龄最大78岁,最小16岁;交通事故伤97例,高处坠落伤24例,其他18例;关节面塌陷0.6~1.5 mm之间,均不含膝关节韧带、半月板和血管神经损伤。开放性骨折41例,闭合性骨折98例。均为新鲜性骨折。
1.2 治疗方法 所有病例均采用硬膜外麻醉,急诊手术在6~8 h之内完成,择期手术一般在受伤后5~7 d即可手术。均采用切开复位内固定。
1.3 治疗结果 住院时间最长37 d,最短15 d,平均住院17.3 d,骨折愈合时间最短7周,最长21周,平均11.5周,随访6-12个月,膝关节功能均正常,疗效满意。
2 术后护理
2.1 一般护理 硬麻后常规护理,患者回房去枕平卧6 h暂禁食、禁水,密切监测生命体征的变化,患肢抬高20~30度,做好各项基础护理。
2.2 伤口护理 观察伤口敷料有无渗血、渗液、较多时及时报告医生给予处理;一般无需加压包扎伤口。
2.3 疼痛护理 疼痛是影响患者患肢功能恢复时间和强度的主要因素,早期可适当应用止痛剂,并观察用药后的疗效及不良反应。术后轻度疼痛属正常现象,锻炼必然有疼痛,它会随着活动量的加大,手术后关节炎反应的消失而逐渐减轻。
2.4 观察末梢血运 严密观察患肢的末梢循环、皮温、感觉、运动等情况,特别应注意小腿肿胀程度、踝关节屈伸、足背动脉搏动、足趾的感觉等,便于了解局部血管和神经功能。
2.5 引流管的观察 为防止切口内渗血积聚造成血肿而发生感染,有时切口内放置引流管,应注意观察引流管的通畅与否,防止引流管脱落及引流液倒流。记录引流液的性状和量,一般在术后24~48 h拔出引流管。
3 康复护理
3.1 心理护理 心理康复决定肢体功能的康复,医护人员应调动积极的心理因素,使患者主动参与机体康复训练,详细地做好术后康复指导,全而了解患者的心态,耐心疏导,解除患者的恐惧心理及悲观失望情绪,使其处于良好的心理状态,树立正确的康复理念,积极主动地参与康复训练。
3.2 早期康复 术后回病房,将患肢抬高置于功能位,小腿处填一软枕,膝关节屈曲5度,麻醉消失后即主动行踝关节的背伸跖屈,环转足趾的屈伸,股四头肌的等长收缩锻炼,每次活动用力至最大程度,坚持5~10 s后放松,每天活动3~4次,每次3~5 min,术后1周,根据内固定的可靠性,伤口愈合情况,患者进行CPM机功能锻炼,第1天启始角度-15-0度,终止角度10~30度,(一般以患者能忍受最大角度为宜),时间60 min,2次/d进行锻炼,次日对所完全适应者活动角度增加10~20度,时间频率不变[2]。第3天后再将活动角度增加10~20度,以此类推,一般2周后,屈膝角度可达90~100度,如内固定不可靠一般在拆除外固定后,术后2~3周再逐步进行膝关节活动。
3.3 中期康复 术后3~4周,以增强肌力的锻炼为主,同时增加膝关节的主动运动。行主动的膝关节屈伸活动,屈曲时注意缓慢而持续用力,每次用力需在屈曲的最大程度上维持5~10 s,每次屈曲5~10次,每天练习2~3次。力量以膝关节产生轻微酸胀而无明显疼痛为宜,活动度每周增加5~10度,2~3周后行X线检查[3],切忌患肢负重。6~8周后,骨的矿物质沉淀,使骨坚固的结合在一起,适当的负重运动有利于骨的愈合,同时可避免假骨的形成。此时以离床活动为主,利用辅助器具(轮椅,拐杖)练习躯体转移,站立和行走,配合良好姿势训练及增加上肢肌力的训练。
3.4 晚期康复 术后3~4个月可以扶拐在无痛下负重行走,粉碎性骨折和术中行植骨的患者开始负重的时间适当延长1~2个月,直至愈合,徒步行走,约4~6个月,这期间可跪床下坐及站立下蹲的练习,以纠正残余的功能障碍。
胫骨平台骨折属于关节内骨折,由于骨折血肿机化,创伤性纤维素渗出,较长时间的制动,必然导致膝关节的纤维粘连而僵硬,且胫骨平台骨折所致的膝关节僵硬常为胫股关节间的粘连,常造成患者终身的残疾。对该类患者精心的术后护理和密切的观察是患者手术成功的保证。康复锻炼应因人而异,循序渐进。
参考文献
[1] 荣国威,王承武.骨折.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019.
[2] 段伟焘,宋志勇,徐志英.胫骨平台骨折的临床治疗.河南外科学杂志, 2007, 13(5): 38-39.
[3] 赵晓鸥,郑光新,何宁.骨折内固定对关节功能的影响.中国骨与关节损伤杂志, 2007, 22 (12): 1 051-1 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