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社保基金监管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2009-05-12 09:47
商情 2009年16期

靳 星

[摘要]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经济基础,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与管理构成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核心环节。随着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推进,社会保障基金在投资运营和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步暴露出来。本文从我国社保基金在投资运营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 监管缺失 立法保障

一、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现状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是以行政监督为核心,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模式。行政监督主要是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能,代表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运营、支付过程进行监督。审计监督指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监督。其监督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保管理机构内部的审计部门,其中上级社保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和监督下级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国家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社保管理机构的基金财务收支情况并指导和监督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内部的审计工作。社会监督是指由社会保障的有关利益代表组成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情况和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目前中国的社保监管体系正处于“覆盖面窄、待遇水平低、管理服务差”的发展阶段,存在着“重制度轻落实、重政策轻管理、重资金轻服务”的倾向。具体讲有以下几个问题困扰着社保工作的健康发展:

1.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至今还未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督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没有一部内容齐全、具有权威性的有关社保基金监管的立法。同时,现有的一些法规条例已不再适用于社保体系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金管理的风险。

2.监管机构的非独立性与缺乏协作

我国社保基金管理模式的主要缺陷之一,即地方政府社保部门既当监管者,又同时成为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管理者,容易使社保基金缺乏独立和足够的行政监管。全国各省市的社会保障监督管理部门都设在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国家机关下,而各个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又负责地方社保基金的管理,由于内部监督和资金管理人出自同一个机构,所以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权力不明确、责任不清晰、监管不到位等现象,很可能出现地方政府部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

3.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

简单说就是社保基金的管理透明度不高。对参保人员的信息披露工作薄弱,社保基金运作不公开、不透明。社保费缴纳者只知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在管理自己的“保命钱”,却无从了解这笔钱如何被管理,社会监督形同虚设。另外,我国社会保障部门的整体信息化程度不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善、通用性强、易于操作的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和统一的监管信息库。

4.监管机制不健全,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

我国大部分外部中介机构资信度低,机构设置不健全。目前在中国社保基金管理框架中,最缺失的其实就是最基本的信托责任承担者。面对各省市党委一把手权力高度集中的现实,属地方管理的社保基金,因缺乏独立的信托人和投资人而被挪用,则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三、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现有基金监管制度中缺乏专门监督机制,对于社保基金的监管责任人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规范。社保基金监管立法的滞后直接影响社保基金的透明化程度,也直接影响到社保基金的充实壮大。由此可见,社保基金监管体系的完善势在必行。

1.加强立法,强化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依据

现阶段,我国的首要任务就是尽快出台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法或社保基金监管法,对社会保障基金的一系列事情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立足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全面审视现行的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监管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法》一审已经获得通过,再经过二审和三审就会获得最终通过。在《社会保险法》中运用了专门一章对社保基金的监管进行了规定。同时,国务院应当尽快制定和出台《社保基金监管条例》,提高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效力和效率。

2.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多角度的社会监督

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提高基金运营的透明度,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重要举措。政府要努力研究制定社保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各种媒体定期向社会披露社保信息。此外,要建立社保信息管理系统和监管信息库将各项资金使用情况在网络上呈现出来,利用互联网实现各地监管信息的共享。同时,基金营运机构应及时将基金投资的成本、效益及其它重大事项向公众披露;监管机构则着重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社保基金的支付、积累、运营等情况,逐步实现社保基金的公开、公平、公正运作。

3.建立社保基金全国统一的独立监管机构

借鉴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的经验,社保监督机构与行政管理和资本运营分离。因此,建议建立一个独立的、强有力的全国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社保基金的管理、使用和运营进行全面监管。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必须是独立性的专门机构,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社保基金的监督。

4.加大信托人与受益人的外部监督力度

有效的社保基金制度,使政府的监管者角色、信托公司的信托人角色、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人角色泾渭分明,各司其职,并形成互相约束、互相牵制的局面。信托公司负责管理社保基金计划的资产、依法逐月收缴基金并承担保管责任、负责资金清算业务。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设立投资计划、作出投资决定,并按照市场通行做法和基金增值目标提取管理费用。社保机构只担当监管者的角色,不再负责具体事务,强化它在行政监管方面的作用。

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医有所病、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要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关键环节之一。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重大作用。

参考文献:

[1]冯婷.浅谈强化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华商.

[2]陈瑛姝.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管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