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田田
[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由于农村经济发展基础薄弱,利用市场手段配置资金的能力相对于较发达的城市而言明显缺乏竞争力。因此,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更加需要金融的有效支持。实现农村经济金融的良性互动,始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业如何立足自身行业特点,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必须深入思考的重要课题。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强化央行窗口指导作用、推进信用村镇建设的角度探讨了构建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 金融服务 体系建设
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
随着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推进,我国农村以及农村金融体制面临着巨大的变革机遇。专家指出,面对这场农村大变革,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需要转变三个基本理念:一是农村金融改革主要关注点,不只是为弱势群体服务,更要为群体农民和大农业服务。二是农村金融改革方案的设计,不只注重单个机构和单个领域的安排,更要面对“三农”的结构性变迁构建全面的金融服务体系。这个体系中,包含着商业银行、信用合作、农村保险、民间信用、财政金融协调、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功能的总体设计。三是农村金融服务工具的创新,不只注重金融工具本身的先进性,而要注重农民需求的现实性、多样性、特殊性和有效性。
基于以上基本理念,农村金融改革应立足农民、农村和农业的实际需求,系统地改进农村基础性金融服务,积极探索和构建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长期以来,农村金融机构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战略思维引导下,服务“三农”功能日趋弱化。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农村经济社会能否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全局。
从总体上看,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从各个机构的分散运行到系统性整合完善。农村地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成效显著,农户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系统电子化建设启动,覆盖全国、功能完善的现代化支付系统和支付手段逐步向农村金融机构延伸,农村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农村信用环境逐步改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金汇路日趋畅通,“三农”支付日趋便捷。
但是,无需讳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设施较差、网络、网点、支付清算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因而,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乃是当务之急。为此,有关部门需要坚持全面协调发展,适应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运行效率需要,加快构建农村担保、征信、支付清算、教育培训等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
二、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1.农村金融机构或结构的功能定位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调整。应真正实现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三种金融并存。而且,要重视和发挥央行和监管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非正规金融组织、国际经济机构等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作用和功能,以满足农村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
2.农村信用社的功能和性质不够明晰。农村信用社的功能和性质定位的改革,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能搞“一刀切”。农村信用社应进一步提高防范风险和支农服务水平,重点放在农户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支持上。
3.农村金融服务整体上不能满足“三农”的要求。过去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四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基金会等多个渠道,现在多数地区,特别是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贷款基本上只剩农村信用社了。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影响农村资金的整体供应。
4.忽视对非正规金融的引导、监督和促进其健康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发育层次低,运作极不规范,它们的正反面作用和效果都很突出,对它们要作具体分析。
农村金融机构或结构的功能定位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调整。应真正实现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三种金融并存。而且,要重视和发挥央行和监管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非正规金融组织、国际经济机构等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作用和功能,以满足农村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
三、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和发展趋势
1.要修补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的金融供给主体缺位的制度。近几年由于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商业化改革当中逐步退出了县域经济,农业发展银行则在1998年把综合性开发扶贫等专项政策性贷款划归农业银行,专司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而农业银行受商业化运作与政策性目标相互冲突的影响,支农的功能日趋弱化。因此,目前对农村来说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的金融供给基本上处于真空状态,迫切需要对此进行相应的金融制度安排。
2.要加大对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和物资技术装备的信贷投放力度。承办行要积极做好增加项目的备选工作,加快开展项目的调研评估申报进度,要用足政策贴息,各银行总行应追加贷款额度,列入专项贷款计划,不受行内存贷比例考核的限制和行级类别放款的限制;在商业化运作上做到强化管理,使之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农发行、农信社和农业银行对贷款资金额度较大的大型项目可实行银(社)团贷款,增强筹资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保险公司应积极试办农业基础设施财产保险。由于农村基本建设项目的时间长、风险大、收益率低的特点,国家应增加贷款贴息率,使项目贷款进入良性循环。
3.要开拓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和推广应用能力的贷款项目。加大对农业科研开发企业的金融支持,特别是生物基因农业、良种培育、灌溉技术、生态农业、良法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贷款和金融服务。开展农业科技风险开发基金贷款,贷款基金的设立主要由政府引导,银行和社会跟进,并且随着运作的成熟政府逐步退出,由投资者按市场化经营管理。
4.要形成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定的信贷投入的正向激励机制。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应增加对贷款的贴息率,使之能覆盖贷款风险溢价。为了拓宽信贷资金来源渠道,农业发展银行可以通过金融市场发行农业开发建设长期债券,改变资金来源单一依赖央行再贷款,商业银行也可发行中长期农业开发专项融资债券,用市场化筹资弥补政策性支农资金的不足,同时引导社会资金流入农村。投入的项目形成后可以按照投入与受益对等原则,由投入行(社)持有或控股项目收益权,对系列化项目贷款可以试行证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