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兼明
10月9日,广东省政府网站公布了4份令人振奋的试行文件。明确规定,凡政府官员不及时更新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要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从责令改正、诚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
这4份文件,好就好在明确了对官员行为的究责方式,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官员的要求成为一种刚性约束。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各级政府纷纷依据条例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公布政府信息。例如,重庆市各级政府机关一年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2.5万余条,全文电子化率约95%。但是,在不少地方,政府的信息公布呈现出“老百姓关心的不公布,政府公布的老百姓不关心”之怪现状。信息公布所依据的原则,不是民众“需不需要”,而是政府“方不方便”。这种有选择的公布,纵然信息量再大,也已偏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设计初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而据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的评估报告显示,全国只有9个省份、6个部委被认定为合格;截至4月15日,近一半的国务院部门没公布年度报告。6月3日,由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与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共同发布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暨2008年度113个城市评价结果》也表明:按照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的分值满分为100分计,113个被评价城市中,得分在60分以上的仅有4个,不足20分的多达52个,113个城市的平均分刚刚超过50分。
现实是严峻的,教训也深刻。2003年“非典”初期的信息不透明,一度造成民间谣言满天飞,群众恐慌,并招致海外巨量的负面评价。而去年“5·12”大地震救灾过程中,中国政府的信息公开力度被外界誉为“前所未有”。不但在灾难中稳定了人心,限制了谣言,更使国人强烈感受到了民族的凝聚力,中国的国际形象得到提升。但是,在中央直接视线之外的一些地方,信息公开还在期待阳光。2008年7月,因怀疑本村的集体土地被倒卖,河北省鹿泉市的4位农民在向铜冶镇政府申请公開相关信息无果后,将镇政府告上法庭。法律上4位村民虽然胜诉了,但相关信息依然没有公开。2008年底,河南南阳市民王清向本地181个政府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只收到18份回应,而且大多语焉不详,他本人却被政府有关人员怀疑为“特务”。今年6月,上海市“莲花河畔景苑”小区13层在建楼房倒塌,由于有关部门信息公布迟缓,引起公众广泛质疑,在海内外造成了较大影响。正如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所说:在今年2月的“躲猫猫事件”中,如果公安机关首先申明“可能存在牢头狱霸”,并积极展开调查,公布信息,依法处理责任人,肯定不会产生后来那么大的风波,给云南党委政府的形象带来那么大的危害。
伍皓指出:“纵观国内各种大小事件,没有哪起事件是因为党委政府说了真话而形成风波。”吉林省社科院院长邴正也认为:“任何试图遮掩真实信息的手段,都会得到比公布信息更严重的后果。”站在执政党和国家利益的大局层面,信息公开与否的利弊得失是很清晰的。然而,现状依然不尽如人意。除“不喜欢公布”是政府的某种偏好,一些官员又有着个人政绩的考量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官员行为的约束缺少刚性,是问题的关键。条例中,虽有5个条款规定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任,但在责任追究上失之粗疏与轻描淡写,显示了这种由行政机关自行订立的“责任机制”之先天不足。
广东省府的这4份文件,正弥补了上述法制漏洞。它不但明确了对失责行为的惩处办法,而且设计了“是否失责”的认定程序: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程度,组织社会评议,方式包括“公众评议”和“代表评议”。前者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公众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后者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这才是真正具备可操作性的典制法规,它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官员行为的规范,由柔性“要求”上升到刚性约束。只有给掌握权力的官员套上这样的笼头,才可能实现胡锦涛主席所提出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中共早期主要创始人之一的毛泽东先生曾经说过:“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他还曾辛辣地嘲讽:“帝国主义和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人们有理由相信并期待:作为“真老虎”的中国共产党,只要真的认起真来,对本党官员的约束还是能够说到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