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2009-05-12 10:30
中国民族 2009年2期
关键词:重要批示民族团结少数民族

本刊记者

贾庆林强调,做好民族工作、加强民族团结,关键是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和正确把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驾驭和解决民族问题的能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不断完善民族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加强民族地区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提高凝聚力、战斗力;各级统战、民族工作部门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全国民族工作座谈会于2008年12月24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民族团结的重大意义,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紧紧围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的民族工作根本任务,不断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向前进。

贾庆林对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做好维护民族团结工作,提出了四项要求。第一,必须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当前要以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为契机,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毫不动摇地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第二,必须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切实加大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确保民族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少数民族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第三,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要把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相关法律 法规作为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健全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监督检查,推进民族事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以提高素质、改善结构为重点,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把更多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第四,必须坚持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要在全社会坚持不懈地进行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要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矛盾纠纷,坚决抵制、依法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切实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出席会议并讲话。他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不断提高民族工作能力和水平,奋力开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局面。

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统战部部长杜青林主持会议,并对统战、民族工作部门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了统一认识、明确责任,统筹安排、制定措施,求真务实、狠抓落实的具体要求。

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统战部部长和民委主任等参加会议。国家民委、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负责同志作了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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