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着力维护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2009-05-11 03:13于文静章利新
农村百事通 2009年5期
关键词:有偿经营权农村土地

于文静 陈 君 章利新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日益加深,我国大批农民工提前返乡,处理好农民工对已流转土地的要求,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成为我国2009年将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2008年12月28日闭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特别指出,2009年将高度重视农民工就业困难加剧、部分农民工返乡回流问题,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认真落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各项措施。

会议强调,严格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项要求,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建立和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一直研究农村土地制度的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于建嵘认为,在中国,土地对农民而言兼有生产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当农民非农就业能力低时,种地仍然是谋生的首选之计。农民工是流动在中国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耕地仍然是他们的基本保障,目前中国农村的土地流转形式大多是土地代耕,流转的程序和合同并不完全规范,如果已经流转的土地不能稳妥有序地退回,缺乏社保支持的返乡农民工的生活必然受到影响。

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加剧,返乡农民工的增多,以及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增强,不断增加的土地纠纷将威胁到农村的稳定。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

通知强调,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目前中国正在制定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法律制度,“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而不是干部,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中国农业部部长孙政才表示,土地流转的前提是依法、自愿、有偿,形式可以多样,时间可长可短,但底线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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