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思考

2009-05-11 03:59李桂田陈晓平
今日科苑 2009年5期
关键词:监督制度

李桂田 陈晓平

摘要:不少专家、学者、司法工作者、人民监督员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践过程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讨,笔者仅就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提一己之见。

关键词:监督;制度;司法工作

一、推进、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

抓住《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的契机,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内容规定其中,适时提出制定《人民监督员法》立法建议。通过立法,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更加法律化、规范化,做到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完善人民监督员资格条件和产生程序

在人民监督员资格条件上,应写明人民监督员必须要有法律大专或本科以上文化,尽量避免“外行人”监督“内行人”。在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程序上,应完全避免检察机关的影响,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交予“第三人”。当前,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交由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负责,将人民监督员确立为从人大代表中推荐产生,并由其任命,切实增强人民监督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人大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进行个案监督及其他检察执法监督,正是人大监督的具体方式和途径的体现。

 三、完善案件监督程序

人民监督员如何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实践,我们认为:一根据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原则,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案件监督就采取事后监督为妥。这样做有利于维护检察权的独立行使,维护《宪法》的至上性;二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的涉及三类案件的来信来访,除转交有关业务部门对口办理外,并将查处结果、及来信来访材料复印件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备案,再由人民监督员集体讨论具体案件是否需要启动监督程序。这样做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四、强化监督评议意见的法律效力

目前,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赋予了较强的法律效力,即对“三类案件”提出监督意见的,如果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但因为最终决定权仍然在检察机关,其制约性就显得不够充分。因此,应通过相应的立法,确保人民监督员监督建议的权威性,避免给人感觉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做秀之举。

五、保障人民监督员职务活动经费

进行监督活动不可避免需要必要的经费支持。因此,为保证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深入开展,高检院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对财政困难,仅能保吃饭的地方,争取中央财政支付。通过经费的保障,来推动人民监督员工作在全国的平衡开展。

六、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培训和指导

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虽然大都具有一定文化水平,但由于过去没有接触检察工作,对检察业务比较生疏,影响了监督效能。因此,应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提高人民监督员对检察业务流程的了解,使其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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