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开展“五种情形”监督的实效性

2009-05-11 03:59赵承钧
今日科苑 2009年5期
关键词:实效性程序监督

赵承钧

摘要:“五种情形”的监督是或然的,它只有在人民监督员提出的前提下才能启动监督程序。增强“五种情形”监督的实效性,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就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监督;实效性;程序

根据《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监督,都是检察机关为了从外部强化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检察权,二者不可偏废。然而在实践中,“三类案件”的监督是必

然的,只要出现“三类案件”,就必然启动监督程序。

一、影响“五种情形”监督实效性的制约因素

(一)监督方式的局限。“五种情形”的监督方式只是对监督情形进行听审制,人民监督员基本上不介入监督案件、情形的办理过程,而只是作程序性的监督。

(二)“五种情形”的规定过于简略。整个《规定》中,除十四条规定了属于监督范围的情形(即“五种情形”)外,只有第二十八条交待了人民监督员依照十四条的规定实施监督的,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办理。《意见》中,只有第十七条规定了对人民监督员的建议、意见的办理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这一相关条文。

(三)内容空洞,不具操作性。作为人民监督员制度唯一的两个依据性文件,《规定》和《意见》仅就“五种情形”的界定及监督意见的流转职能部门作了规定,其他内容丝毫未涉及;除了对“五种情形”的范围规定的较为

详细外,对如何监督、如何操作没有具体的规定。

二、增强“五种情形”监督实效性的措施

(一)提高人民监督员的选任门槛。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既要有广泛性,又要有代表性,同时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否则就等于外行监督内行,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选择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对检察工作切实起到监督作用的一定阶层的人员担任人民监督员,能够防止外行监督内行,及时启动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促进内部执法监督程序的完善,确保监督效果。

(二)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工作还存在不到位和信息闭塞情况。要切实保障人权、防止办案问题的发生,必须提高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的透明度。即将纪检、监察部门收到的反映干警违法违纪的调查情况,控申部门接到的群众来信来访,涉及到立案、侦查过程办案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对“五种情形”中的第三、五项情形的监督,按此类案件的一定比例由人民监督员对办案的全程录像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执法检查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

(三)建立举报线索查处通报制度。对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形的监督,有关部门要将初查情况,包括“拟立案和不立案”的意见和批准存查和缓查的案件线索,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报备,对迟报、漏报、虚报或隐匿案件线索的部门负责人和办案人员严肃追究责任。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在检察长批准下不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案件线索受理和查处情况,但人民监督员必须保守案件秘密。

(四)强化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监督合力。对人民监督员直接受理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生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的举报,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纪检监察部门自行受理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举报,凡涉及 “五种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通报,由人民监督员讨论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程序。

猜你喜欢
实效性程序监督
小学德育工作实效性的提高
突出“四个注重” 预算监督显实效
怎样增强人大专题询问的实效性
试论我国未决羁押程序的立法完善
“程序猿”的生活什么样
监督见成效 旧貌换新颜
英国与欧盟正式启动“离婚”程序程序
夯实监督之基
提高初中历史教学的实效性
创卫暗访程序有待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