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青海农牧民专业合社健康发展的路径

2009-05-08 10:02权炳钧
新西部下半月 2009年2期
关键词:发展

权炳钧

【摘 要】 本文结合青海实际,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及合作经济组织,力促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探讨。1、加强引导,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2、合作社发展要围绕当地特色、区域优势、支柱产业;3、规范运行机制,组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增强持续发展活动;4、积极推进金融创新,努力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需求。

【关键词】 合作组织;发展;路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迅速,已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支新生力量。青海作为欠发达地区,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省农牧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着力在有效解决制约全省农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上下功夫,深化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并将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性工作来抓,采取多途径加以引导和扶持。

一、国外合作社及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给我们的启示

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的农村主要经济和社会力量

(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若从1805年丹麦农民组建第一个地方农民联盟算起,迄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了。从国际上看。目前庞大的合作经济组织网络已经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基础力量。随着经济市场化一体化、全球化进程加快,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出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尤其是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已经在农业领域占据优势地位,成为其现代农业的重要支撑力量。在美国和欧盟一些发达国家,80%以上的农户(农场主)都参加了一个以上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农民l/3以上的生产资料通过合作社采购,1/3以上的农产品通过合作社加工和销售。美国在1996年有农业合作社3884个、平均每个社有社员 1030人,年营业额255万美元,农场主生产的农产品有 31%是通过合作社加工销售的,所需要的生产资料有27%是由合作社供应的。合作社还是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20世纪70年代初,法国政府也特别重视并积极推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与完善,从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予以支持和鼓励。如给予农业合作社的创业投资补贴,免收多种税费,提供信息贷款等。通过农村信贷合作社提供的贷款占农民借款总额的75%。1994年,美国240家农业合作社银行和协会提供的贷款占整个农业贷款的25%。意大利中央政府和省政府还提供合作社运行所需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无偿在学校和社区举办普及和促进合作社发展的培训,通过无偿提供咨询、培训和技术服务,帮助农户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等。

在亚洲,以日本、韩国为代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了快速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日本在政府倡导扶持下,农协总数已达1万多个,入社农民3000万人,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加入了农协组织,农户高达99%以上。同时,日本政府对日本农协的子系统——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管理极其严格,其成立时要接受审批,运行时要接受随机检查和常规检查,干部改选、解散、清算等都要由政府发布命令并接受其监督。通过农协销售的农产品、购买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分别占91.2%、74.l%和60.9%,可以说没有农协组织,日本政府的农业政策很难得以在农村实现。韩国农协成立于1961年,到20世纪80年代形成了乡和全国两级组织体系,现有农协 1500个、专业农协40多个,全国90%以上的农户都加入了农协。韩国农民使用的生产资料80%是农协提供的,50%以上的农产品是农协销售的,韩国农协是全国第一大银行。

各国政府对农民合作社除进行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外,还通过立法对合作组织的活动提供法律保护。如日本为了保护合作社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早在1899年明治政府就制定了“农合法”,1943年颁布了“农业团体法”,1947年通过了“农业协同组织合法”这便成为日本现代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法律。在法律的保护下,日本农协目前已发展成为从中央到地方完整组织体系的日本最大的农民合作组织。德国早在100多年前的1898年也颁布了合作法,并成为与公司法同等重要的主体法;美国政府为支持合作组织的发展,把合作社从《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限制中豁免出来,确立了合作社的合法地位,这对美国农业合作事业的发展具有跨时代的意义。

(2)从国内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生产十分落后,商品化程度极其低下,不少老、少、边穷地区还未从根本上脱离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明显滞后。据农业部统计,全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总数已达15万个左右,参加组织的会员约2363万户,占全国总农户的10%。安徽作为大包干的发源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较早,目前全省已发展到4588个,加入成员126万,带动农户300多万,两类农户合计占全省总农户30%以上。2003年浙江省就被农业部列为全国唯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试点省,2004年该省就率先推出《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发展中创造了不少成功的经验。

二、目前青海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现状

从青海的实践情况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合作组织起步晚、规模小、覆盖面窄、总体发展缓慢。把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助推新农牧村建设的着力点亟待探索和实践。

截至目前,全省已建立发展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516个,成员总数11.5万人,占全省农村总人口的3%,带动农牧户17万户,占全省农牧户总数的20%左右。涌现出乐都县兴农蔬菜专业合作社、湟中县胡箩卜专业合作社、平安县草制品专业合作社等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发展较为规范的专业合作社。仅民和县百合专业作社成立4年来,在隆治等8个乡镇27个行政村发展种植户4380户,3年人均收入达1840元,是该县浅垴山地区小麦等传统农作物产值的3倍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牧民自愿为前提,以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为目的,依托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把分散的小农户有效地联合起来,在推动全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推进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牧民致富奔小康进程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十一五”末,全省力争成立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800家,带动农牧户达到30万户。

三、面临的主要问题

1、社会化服务不足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一是合作社层次较低,规范化程度不高。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民联接机制不紧,仅局限于向农民提供技术信息,生产资料、种苗养禽、产品回收等服务,而提供深加工和运输外销的较少,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弱、散”现象十分突出,抗拒和抵御风险能力弱。

二是合作社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和保护机制,尚未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单一链条,从而造成农牧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短路”现象。同时,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扶持和服务上存在管理上的盲区。

三是合作社人员的金融知识普遍贫乏,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及会员对国家政策和相关手续缺乏了解,特别是对项目发展、自筹资金与银行贷款配套支持,以及贷款享受国家财政惠农及贴息等方面的政策不甚了解。政策水平不高,市场竞争能力弱,缺乏长远规划和具体设想。

四是合作组织法律法理地位不明确,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合作经济组织形式赋予了法人地位,但其法人地位尚缺乏法律支持,外部发展环境尚不理想,致使其不能以独立的经济实体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农民在销售产品、签订合同、解决贷款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一旦在经济活动中发生法律纠纷,可能会遭受法律地位和法律依据缺乏的风险,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

五是专业合社经济实力弱,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于自身条件的不足,防御风险能力薄弱,使一些项目支持、资金支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难以落实。

2、金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渗透作用不强

一是承贷主体不明确,影响了金融对其的支持力度。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新型的松散型、自发型的农村经济组织。产业链条不清晰、风险可控能力差,金融机构投入意愿低,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市场的淡出,农村金融体系表现为单元制的农村信用社,一社支“三农”,农民的有效需求难以满足。

二是贷款抵押和担保困难。合作社主要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且分散经营,只拥有一些大棚、圈养设施和办公营业场所,一般无固定资产。难以找到有效的财产进行抵押,银行无法给予信贷支持。同时,合作社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组织形式松散,对社员约束力有限,增加了银行贷后的管理难度。目前全省金融机构中,绝大多数仍是以社员个人名义发放贷款。

三是金融服务滞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成为联系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纽带。农村金融服务的单一性不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资金、结算、保险、理财、信息等多元化金融需求,目前主要体现四个方面的矛盾:金融发展创新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农业生产的低效性与信贷资金效益性的矛盾、资金需求急、频、快与信贷资金安全性的矛盾、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与防范风险的矛盾。

四是银行、合作社及农民间信息渠道阻滞。金融部门以联保基金为基数,按联保基金的比例放大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授信,由专业合作社逐一向申请贷款的农户发放贷款,合作社是否将贷款分配给真正需要资金的社员,农民是否将提供的资金真正拿到手中,银行也无法干涉。加上专业合作社管理手段较弱,没有按照企业法人地位与资格进行运作,且以企业名义办理贷款条件不具备,致使银行存在“惧贷”、“惜贷”现象。

四、对策建议

1、加强引导,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

一是完善立法保护,政府的立法保护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前提;二是政府应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宣传引导,从财政、税收、信贷以及各种服务等诸多方面进行支持和鼓励,把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及技术方面的指导;三是不断提高农牧民的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松散的民间组织逐步成为规范的现代化市场组织。

2、围绕当地特色、区域优势、支柱产业组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增强持续发展活动

把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坚持以农牧民为主体,充分利用全省已经培育的农畜产品、特色优势及农畜产品加工企业的产业优势带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形成“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民”的产业经营链条,增强专业合作社带动农牧民进入市场的能力,把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促进农牧民增加收入。

3、规范运行机制

一是健全机构,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建立一套严谨的章程,包括组织活动制度,民主管理监督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保障制度及利益分配制度等,促进农牧民合作社健康发展;三是合法经营,提升对金融机构的融资能力。

4、积极推进金融创新,努力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需求

(1)针对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金融机构要结合合作社特点,积极创新,探讨和制定一整套切实可行的信贷产品、操作规程和实施方案。探索扩大合作社、入社社员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积极推行联保基金贷款,防止过分依赖抵押担保防范风险的倾向,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

(2)积极研究制定适应青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贷需求。结合国家对青海等藏区优惠政策,根据农牧区信贷要求的层次差异,完善授信管理制度,及时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链条各环节不同的金融服务需求,延伸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链条。

(3)加大扶持力度。建议成立股份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农畜产品信贷公司。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事法律主体,在法律要素齐全的前提下,专门为农牧民提供短期的不需抵押的贷款,从扶持发展、培大培强的角度出发,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投入。围绕龙头带动、农畜产品深加工等优势产品及农村环境保护、生态整治、农畜产品贸易、现代高新技术、农民教育等领域重点扶持,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做大、龙头做活、产品做优,推动农牧区经济发展。

(4)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结合青海实际,以农牧民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扶结合来发展小型农牧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可考虑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大村镇银行试点步伐,放宽村镇银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创建条件。

(5)加大信用建设力度,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地方政府、基层人民银行应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搭建信息沟通平台,快速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步伐。特别是建立个人征信体系,要指导和督促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在信用户、村、镇的创建的基础上,对已形成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需要银行支持的合作社)所在的村(镇)及农户进行统一的信贷信用评级,建立合作社信用评估体系。以此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更深层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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