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劳动权益

2009-05-04 04:48唐其宝
就业与保障 2009年4期
关键词:非全日制集体合同用工

唐其宝

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可以享有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大学生提供担保,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向大学生提供报酬,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大学生有权拒绝执行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并不构成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

现在,大学校园里招聘兼职大学生的广告满天飞,为了能在上学期间获得一定的工作经验,有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做兼职。但大学生在校外兼职时的合法权益甚至人身安全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这是目前高校及社会各界都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

调查发现,大学生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大学生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找工作时对中介公司和用人单位的警惕性不高,在遭遇侵权之后的维权意识不强。具体表现为:在兼职之前只有很少同学会对中介公司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性进行确认,而且也往往不重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或合同,致使权利受侵害后,维权很难。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都不强,反过来也会更一步诱使很多不法人员再打大学生的主意,企图揩兼职大学生的油。

下面本文就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劳动权益容易被忽视,又容易受到侵害的几个方面提请在校外兼职的大学生们和相关部门的特别注意,各高校有必要在这方面对大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灌输。

一、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兼职大学生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因此,有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不赔偿就不辞而别的情况,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由于劳动监察部门对这种情况进行了大量查处,执法力度较大,使大多数用人单位不敢再明目张胆地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转而采取了一些变相的方法或手段,达到向员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如收取服装费、电脑费、住宿费、培训费等,变相获取风险抵押金。甚至有一些犯罪分子甚至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收取高额抵押金后却不聘用大学生,借此牟利,甚至逃之夭夭,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此外,用人单位还通过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如暂住证、资格证书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等,以达到掌控劳动者的目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也就是说,无论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还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都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因此,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一定要敢于拒绝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和名义向自己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的行为,以免合法权益受侵害。

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约定不明时劳动报酬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该条是关于约定不明时劳动报酬应当如何确定的规定。在实践中,有很多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并未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的具体事项,包括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仅仅作了口头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一旦发生争议,往往无据可查,无法确定。针对这种情况,劳动法对此做了规定。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和协调劳动关系发挥了很大作用,其中一项重要的作用,就是弥补劳动合同的空白。对于一些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可以依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来确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标准来确定。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当然,并不是每个企业、行业或是每个区域都签订了集体合同,即使签订了集体合同,其中可能也没有关于劳动报酬的事项。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而且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做规定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因此,在大学生的劳动报酬无法确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与其相同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向兼职大学生支付劳动报酬。

三、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保护

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加以对劳动者保护,就会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妨碍生产的正常进行。因此,我国严格保护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进行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我国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用人单位提出了严格的义务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甚至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严重危及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由于用人单位掌握着招收录用权、岗位分配权、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权、劳动报酬决定权等实际权力,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劳动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在危及生命安全时,劳动者有权紧急撤离现场。这是在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受到侵害、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紧急处置权。同时,法律还赋予劳动者对于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劳动者行使了上述权利,就对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劳动权仍属于劳动者自己,仍由劳动者自己支配,不是把劳动权完全交给用人单位,所以在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劳动者可以不服从其指挥或者命令,并有权拒绝执行。《劳动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规定,劳动者拒绝执行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不构成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从而更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不用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兼职大学生在遇到此类情况时,要敢于说“不”,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其他渠道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四、法律针对兼职大学生等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劳动合同法》在总结这一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对这一政策内容进行确认、修改、补充,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范。大学生兼职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劳动关系,应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对他们权益的保护有许多不同于普通劳动者的地方: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是不能通过滥用试用期来侵害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的。

2.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通常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大学生在不影响学业完成的情况下兼职是完全可以的。

3.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于用人单位不需要为非全日制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诸如兼职大学生等非全日制工很少能够享受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非全日制工的报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普通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值得提醒大学生注意的是,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并不是简单地用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以月工作小时得出的数额,而是要比这个数额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都有具体的规定,上网也可以很容易搜索得到。此外,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4.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并不一定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我们还是要提醒大学生,校外兼职时要尽可能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以免需要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无证据证明。

总之,作为当代法治社会的公民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常识是毋庸置疑的,那么,作为未来法治社会主力军和高素质公民的大学生应该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并具备更高的法律意识。大学生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很多,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等,但为了防止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权益受侵害,高校应该对大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教育,主要应该是《合同法》、《劳动法》等与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通过相关法律知识学习, 让大学生真正做到懂法、守法、用法,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能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大学生依法维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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