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月红 白建武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企业的道德实践在经营绩效优化中具有双重性:具有凝聚、效率、约束、辐射和信誉等功能,能够促使经营绩效优化;又因自身具有层次性、互动性,产品具有公共物品性的特点,阻碍以上功能的发挥,致使道德实践陷入困境。本文认为,走出这一困境有赖于合理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道德实践 道德缺失 经营绩效 制度安排
经济利益是企业最基本的目标,也是企业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动力,这决定了企业的利己本性。但是,任何企业不是纯粹的经济机器,而是存在于社会之中并且必须依靠社会环境才能生存,这又决定了企业的公益本性。所以,道德责任与经济利益一样是企业必须正视和面对的,而且企业的长远发展依赖于二者的相辅相成。佩因认为,社会衡量一个公司取得成功的全新标准正在形成,这一标准整合了道德和财务两个维度。在道德和财务中,道德是财务业绩的基石。罗宾斯也认为,足够的证据表明,一个公司的道德行为并没有明显降低其长期经济绩效,公司的道德行为与经济效益之间存在着一种正相关关系。因此,企业经营绩效的优化不单取决于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还取决于主体的道德实践。
企业道德实践在其经营绩效优化中的作用
道德实践是行为主体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自觉选择和实践而产生的有利于或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作为人类实践方式的一种特殊形式,道德实践一方面通过舆论和教育,在主体的心理和意识中,形成善恶观念、情感和意向,由此促使主体主动地去实现一定的目标;另一方面,又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规章制度,约束主体的行为并调试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企业经营行为是一种人类行为,也可以从道德角度对其进行评价。如果经营活动的所有参与者中任何一个采取不道德的手段,或忽视行为的道德性,企业将难以为继。企业的道德实践在其经营绩效优化中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凝聚、激励功能。任何企业都具有组织内部人际关系的情感性倾向这一共同的特点。因此,企业组织可以借助道德情感的纽带来维系和凝聚其员工。另外,企业经济效益的取得归根到底取决于企业员工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如果可以自由选择,人显然更愿意在道德氛围好的企业里工作。因此要提高员工的积极性,除了要满足员工的物质与精神方面的需要外,还需要通过企业的道德实践来施与影响。
效率功能。首先,诚实、守信等道德准则具有积极的信息功能,可以减少企业经营中排除各种无效、虚假信息进而获得有效信息的成本。其次,降低运营成本。一些职能部门可以证明,企业能够因道德实践活动而获得拨款和奖励,从而促成运营成本的降低和营业收入的增加。再次,由于道德约束较法律约束而言,灵活性较大,因而同一行为规范以道德戒律形式构成的约束就比以法律形式构成的约束给个人创新造成的人为限制更少,这为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经营创新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约束功能。道德实践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的作用使企业形成一种道德自觉。由于是自主选择,所以这种自觉一旦确立,它就比法规约束的效果更显著,作用时间更长久,作用范围也更广泛。
辐射与信誉功能。企业的道德实践通过社会活动作用于社会,可以使企业在公众中形成良好的道德形象,这种形象是企业取信于公众的重要资源,可以使公众对本企业产品、品牌具有长久的忠诚度,从而提升企业的形象和影响力。
阻碍企业道德实践发挥作用的内部因素
企业的道德实践在其经营绩效优化中的必要性及其作用是勿庸置疑的,然而在现实中,诸如只顾经济效益、在经营活动中不守信用、不践成约、虚假宣传,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等种种企业道德缺失症,使道德实践的困境依然存在。究其原因,固然有企业经营惟利是图等因素,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把道德实践看作是道德市场上的行为,人们互相交换其产品——良好的道德环境,那么可以发现,由于道德实践及其产品的特点使得人们对其供求达不到均衡也是导致困境产生的原因。
(一)道德实践的层次性
从广义道德实践的层次性来看,现实中的道德实践是有层次的:第一,极端利己实践,其特征为损人利己;第二,一般利己实践,其特征为专心利己,但不损人;第三,一般利他实践,其特征为在维护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谋求正当的个人利益;第四,纯粹利他实践,其特征是专门利人,毫不利己。第一层次的实践其实是一种败德实践,其产品为恶劣的道德环境,在市场上,作为组织的企业对其需求为零,但是,从供给的方面来考虑,不排除某些企业铤而走险,损人利己,致使一定的供给量作为损害良好道德环境因素的形式存在。第二层次的实践,企业组织以不损坏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为底线,一心谋求个体的经营绩效,虽然在主观上它所做的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但客观上它努力的结果也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目前来讲,这一层次的道德实践供给量较大。第三层次的道德实践,主观上为他人谋利益,客观上也有利于自己。在市场上,由于这种实践生产的道德环境比较优良,对优化企业经营绩效很有益,因此,企业组织对其需求量比较大,从供给方面考虑,相对于前两种实践而言,这种实践的成本较大,因此,其供给量相对较少。第四层次的道德实践是最高实践,但对于企业组织来讲,经济利益是其最基本的追求,这种毫不利己的实践是不可能有供给的。总之,无论哪一层次的道德实践都有供求均衡的问题,若供求不均衡,道德实践就会陷入困境。
(二)道德实践的互动性
从道德实践的互动性来看,任何道德实践都不单单是一个企业的行为,它同时也是企业组织全体的行为。每一个企业的道德实践不仅影响其他企业,而且也受其他企业影响,企业的道德实践不可能在单一的、静止的状态下进行,而是在双向或多向的、运动的状态下进行,每一企业都要面临与其他企业进行博弈的问题。博弈论认为,企业总是寻找对自己最优的策略并由此形成一个均衡状态。道德缺失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经济学分析表明经济活动主体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便会选择违约,反之亦然。在道德环境好、市场监督机制健全的社会,违约成本高于收益。因此,博弈各方最终结果是诚实守信是最优的策略。而在道德环境不太好,市场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社会里,道德缺失者可以获得额外收益,违约收益高于成本,所以他的最优策略就是不讲道德。当其他的市场主体发现道德缺失者可以获得额外收益,而自己因为讲道德却受到了利益损失时,他们也会将不讲道德作为最优策略。这样,整个社会的道德度随之降低,道德环境会恶化。
(三)道德实践产品的公共物品性
在经济学理论上,公共物品在消费上既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显然,道德实践的产品——良好的道德环境也具有这样的特点,因而也是公共物品。道德实践产品作为公共物品,就使它很难克服“搭便车”的行为。现实中,某企业总是处在与其他企业和社会的一定利益关系中,这就决定了企业在进行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时必然要进行利益权衡。尽管市场中的企业都对获得诸如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互惠互利等良好的道德环境有着共同的需求,但他们不愿承担为获得这一公共物品而要付出的成本。因为他们知道,从这种公共产品中的得益在结果上是相等的,然而每个人投入的成本可以不同,成本收益比可以有差别,那么不付出或少付出成本就是现实的。因此,“除非在集团成员同意分担实现集团目标所需的成本的情况下给予他们不同与共同或集团利益的独立的激励,或者除非强迫他们这么做,不然的话,如果一个大集团中的成员有理性地寻求使他们的自我利益最大化,他们不会采取行动以增进他们的共同目标或集团目标”。这一因素致使道德实践产品供给不足。即便某些企业一开始出于非利益因素考虑,愿意承担生产道德实践产品的成本,但是由于个别企业承担成本的能力总是有限的,相对于庞大的对该公共物品的需求而言,这一由个别企业提供的供给量依然是严重不足的。
促进企业道德实践在其经营绩效中发挥作用的制度安排
道德实践在功能上具有双重性:作为一种特殊的实践方式,它在企业经营绩效优化中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功能;这种功能的发挥也往往因其本身的特点而受到阻碍。因此,创建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单单依靠企业的道德实践是不够的。道德和法制是调适社会关系的两种方式,在功能上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相辅相成。
(一)确立合理的道德实践目标
从根本上说,道德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道德实践的状况最终要取决于社会经济基础的状况,在一般情况下,经济基础水平越高,道德实践的层次也越高。此外,道德实践的发展总是在原有的、经过长久积淀而形成的、一定基础上的渐进式发展,因此当前道德实践的状况必然受到既有基础的制约。根据以上规律,我们在确立道德实践的目标时,就不能不切实际地设计、规划,并强求企业达到某种道德实践的理想状态。譬如,如果企业只是把“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这一最高层次的道德实践作为唯一目标,忽视较低层次的道德实践与现实经济基础状况的相适性,那么势必否定和压抑企业正当的利益和要求,使道德实践中的他律和自律产生背反。因此,既瞄准道德建设的最高目标,又注重确立与现实经济基础相适应、与企业现实情况相吻合的目标,才是明智的选择。
(二)构建“义利双收”的制度安排
传统“重义轻利”道德观念的形成与其说是个人行为选择使然,还不如说是制度局限使然。其实,“义利双收”并非不切实际的幻想,只要科学地设计制度安排可以实现这一目标。这种制度安排的关键在于道德实践的收益。企业进行道德实践的产品是公共物品,具有外部经济性。因此,首先要在他们获得的平均收益之外给予与其外溢收益相称的额外补偿,使得企业不再因为道德实践的成本与收益不相称而丧失积极性;其次,这种制度安排还要有鼓励道德实践的激励机制。在补偿外溢收益的基础上再给予这些企业一定的奖励,从而使道德实践可以成为人们谋取现实利益的有效途径。另外,这种制度安排还要能够增加败德实践的成本。由于道德实践的双向互动性,如果某些企业,选择败德实践,那么,他所获得的收益就都是源于他人的成本付出。因此,完善的制度安排还要能够对败德行为严惩不贷,让其负担应有的成本,最终使败德者因惧怕高昂的成本而消除败德的动机。
(三)构建增强道德规范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
传统的道德建设往往单纯地停留在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的宣传和教育上,不太注重将这种道德观念付诸于实践的制度安排。其实,要增强道德规范的可操作性,首先就可以将一些最基本的、大多数企业都能较容易做到的道德规范以法规的形式出现,这样,一方面企业道德实践状况有了一个参照标准,从而可以较好地对照实施其道德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政府还可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逐次提高这一法规所规定的道德规范的层次,从而督促企业也随之提高自己的道德实践水平。
参考文献:
1.[美]詹姆斯.C.柯林斯,杰里.I.波勒斯.基业长青[M].真如译.中信出版社,2002
2.[美]詹姆斯.L.多蒂,德威特.R.李.市场经济:大师们的思考[M].林季红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
3.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