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芳 冯瑞刚
本文以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和个案研究法,对我国中小学校运动伤害问题进行了研究。
1.讨论与分析
伤害可以分为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人身伤害是指直接对身体造成有损害后果的创伤,造成的后果有明显征兆,或通过普通医学手段的身体检查能够做出鉴定,对造成的原因能够做出准确判断。而精神伤害则是指给被害人造成的思想、情绪、精神痛苦而引发的被伤害人的精神疾病。由于引起精神伤害的原因十分复杂,是否引发精神疾病又与人的个体差异有较大关系,而且引发精神疾病一般具有渐变的过程,难以客观准确界定造成伤害的直接外因,所以本研究的伤害事故一般是指人身伤害。
1.1运动伤害产生的原因
(1)运动场地器材设施造成。如器材断裂、场地光滑等。
(2)意外事故,如学生体操技术动作失常,足球铲球动作过大等。
(3)学校管理不严,有关制度和措施不健全,体育教师工作不负责。如对学生平时不注意组织纪律和安全教育,体育课或运动竞赛组织混乱等。
(4)体育教师出现严重错误或过失。如体罚学生、殴打学生、做示范动作时器械脱手、保护帮助不到位等。
(5)学生自身不遵守纪律,不按动作规范要求练习。如在没有保护帮助的情况下自己进行高难危险动作的练习。
(6)其他学生不遵守纪律或出现重大过失。如有学生正在捡回铅球或标枪时,其他学生就擅自投掷造成伤害。
(7)其他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过错或过失,对学校正在进行体育运动中的学生造成伤害。
1.2运动伤害的分类
(1)因学校的消极行为或疏于教育、管理而导致的学生运动伤害。这一类案件的责任人均为学校,致害原因则是教师和其他学校员工的消极不作为。
(2)非学校所能控制或预见的伤害事故。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导致学生受伤害的原因并非学校故意或过失,而是在学校控制或预见范围以外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如学校比赛中的运动伤害事故。
(3)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受到伤害事故(不包括教师或教职员工的个人行为)。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加害人负有教育、管理等职责的教师或者其他教职员工的故意行为,因为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所以他们的行为就是学校的行为。
(4)因学校的疏于管理和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学校运动伤害。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学生伤害直接原因是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但学校的疏于管理和教育也是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属于多因一果。
(5)学生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伤害。指学生身体本身存在着不适于体育锻炼的某种疾病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1.3运动伤害的特点
学校运动伤害事故与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相比,有其自身特点。主要表现在:事故的责任主体多数是出自疏忽大意、过失、失职,很少是出自伤害的意图。
(1)绝大多数受害者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中小学生。从身心发展角度。正处在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的阶段,容易使未成年中小学生对体育运动形成心理障碍。
(2)事故的处理涉及到学生家长、教师、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利益。
(3)独生子女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家长对独生子女受到伤害在心理上不堪忍受,学校也感到巨大心理压力。
(4)事故处理的直接后果是经济赔偿,经费使各方面处于尴尬境地,面对巨额赔偿,一筹莫展。
2.对策研究
2.1学校运动伤害事故的合理处理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施“学校健康第一指导思想有着重要意义,学校运动伤害事故处理得好坏直接影响着学校体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各省市一批相关法规和行政规范的出台,对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应在此基础上建立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提高处理学校运动伤害事故的可行性。建立责任认定权威部门以及强化其他责任追究制度等。
2.2运动伤害事故成因具有复杂性。这主要源于运动本身的特点和体育教育独特的形式,使得学生运动伤害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应在学校体育特别是中小学体育运动中加大宣传力度,使参与体育运动者(体育管理人员、教学人员,运动员本人)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防范。
2.3学校体育主要面对的风险是学生的运动伤害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各种过失性人身伤害责任赔偿的可能性。建立学校体育保险制度,为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提供保险应该是当下较为可行的方式。目前保险险种单一、相关法律政策滞后是我国学校体育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相关的经验和做法,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学校体育保险体制。
河南省将在全省学校中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保险费为每生每年5元;普通高等院校保险费每生每年8元。赔偿限额人民币30万元。这是处理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极好的消息。也是我国目前国情下所应推行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