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社保缴费率只是权宜之计

2009-04-29 21:07陆满平
新财经 2009年3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比例制度

用降低社保缴费率的办法来为企业减负,只是金融危机下的一种权宜之计。完善我国的社保制度,为企业减税以及减少隐形负担,才是解决企业困难的根本

为应对金融危机,国家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振兴和救助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近期联合发出《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企业降低社保缴纳比例,还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缓缴社会保险费,而职工所享社保待遇不变。《通知》下发后,广东、浙江等地已经率先下调了企业社保缴纳比例。同时,这一举措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

降低缴费率为企业减负

目前,世界各国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一般为10%,国际警戒线为20%。按照相关规定,我国企业总的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0%,企业和个人向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之和最低应达到11%。但实际上,由于我国企业参保率不高和转制成本没有落实等原因,按照现行标准执行后,社会养老保险的收入不能满足其支出的需要。

于是,许多地区不得不提高参保企业的缴费率,致使一些国有企业社保缴费率居高不下。目前,我国企业平均缴费率为23%,已经高出国际警戒线。这使得中国企业的社会保险负担比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企业高很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有降低的必要和可能。

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特别是出口型企业的影响在逐步加深,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很多企业员工的工作岗位难以稳定。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取积极措施,为企业降压减负,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非常必要。

所以,以降低社保缴费率来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通过减轻企业负担来实现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是目前特殊时期的非常举措。据初步估算,这一政策实施到位后,有望阶段性减缓企业负担2000多亿元,稳定数千万个困难企业职工的就业岗位。

降低缴费率职工利益受影响

我国的社保模式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从理论上讲,这是一个既考虑了社会再分配、又考虑了可持续性的制度,在制度设计上比较理想化。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很多问题出现了,比如社保基金运作和投资回报率问题;社保制度门槛太高,难以覆盖全社会问题;统筹层面低,跨地区转移和接续难问题;城市化进程快,农民工社保问题;农村丧失劳动能力者的社保问题;公务员与公众社保差别巨大问题,等等。这一系列问题,向这个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社保制度的潜在财务风险和治理危机,社会统筹资金也由于统筹层次太低,存在着巨大的潜在风险。目前,除个别省外,绝大部分地区是县市级统筹。这种地方统筹存在着监管上的道德风险,违规挪用、利益输送和滋生腐败等时有发生。

震惊全国的“上海社保案”告诉人们,社会统筹资金有两个重要问题需要马上解决:一是要尽快完善治理结构,建立起防止腐败的防火墙。二是从根本上解决制度问题,制度问题不解决,“上海社保案”将不可能仅此一例。

这些制度缺陷的存在,根本不可能较长时期地保持万亿以上的社保基金沉淀。即使目前全国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都有相当的结余基金,降低企业社保缴费率无法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2007年2月,有媒体披露,上海市医保账户五年亏了20亿元。实际上,一些地区已经处于“拆东墙补西墙”的状态,用中青年人来补贴老年人。随着我国老龄人群的加大,在职人群已经背不动越来越庞大的退休人群。

更何况,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统筹账户是与个人账户打通的,企业降低了社保缴纳比例,不可能不影响职工医疗账户的数额。

降低缴费率要区别对待

《通知》中规定,“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二是已制订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三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四是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实际上,这些条件在操作中很难掌握,符合条件的企业与人们认识的所谓“困难企业”根本就是两回事,有可能真正需要降低社保缴纳比例和缓交社保的困难企业享受不到这项政策。

另外,不同城市的情况也不一样,应该区别对待。比如改革开放新建设城市的典型代表深圳,没有历史负担,参保人员总体年龄较轻、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效。本来,深圳的企业社保缴费率就是全国最低的,可牛年春节刚过,深圳市企业就收到市政府送出的政策“红包”:为进一步给企业减负,帮助企业更好地渡过难关,在确保参保人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的基础上,大幅下调工伤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中企业缴纳的部分,预计今年将为企业减负20.42亿元。像深圳这样的城市,借机降低企业社保缴纳比例是没有道理的。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降低社保缴纳比例,必须要求是四项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保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支付需求可以满足的前提下,再作降费率安排,可能给各方面造成的影响会小一些。

总之,出台企业降低社保费率的政策,只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权宜之计。长久来看,应重在完善我国的社保制度,增加国资变现的财政投入来解决历史欠账,尽快出台《社保法》,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和减少企业隐形负担,这才是治本之策。

陆满平 德邦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不宜下调社保缴费率的企业

未分配利润和储蓄多的企业。有些企业资金充裕,但并未将超高利润转移为员工的养老、医疗等保险,使企业储蓄显著上升。

享受中央汇金投资的企业。中央汇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如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银河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申银万国证券等,都不应该降低企业社保比例。还有享受巨额财政补贴的中石油、中石化,国家巨额注资的东航、南航、五家电力集团和两家电网公司等,这些中央级垄断国有企业不应降低企业社保比例。

国家振兴计划产业。国家已经明确了钢铁、汽车、造船、石化、轻工、纺织、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和房地产等十大重点振兴产业,它们将获得一系列金融支持。这类产业的所属企业也不应该“甘蔗两头都要甜”,降低社保比例。

垄断企业。垄断企业的高盈利和不合理的高工资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不利于实现社会分配公平,不利于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和谐,也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造成垄断企业高盈利和高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是这些垄断企业把持着诸多关键行业,依靠行政性垄断经营,无偿占有和低偿使用社会公共资源,获取超额垄断利润。一些企业从短期利益出发,把垄断利润转化为工资和福利;另一方面是当前政府部门对企业的控制与监督相对薄弱,对企业的财务约束严重偏软。对这类垄断企业不仅不应该降低社保缴纳比例,还可以考虑把中小企业被迫降低的社保资金比例,由这部分企业补充缴纳。

实施了补充商业保险的企业。补充商业保险作为一项福利大餐,通常只出现在大公司的福利菜单中。目前,我国有15%的企业为员工缴纳了“五险一金”以外的其他保险。其中,62%的企业为资产超过1.5亿元的公司。从行业分布来看,电力、交通、能源等国家垄断性行业以及大型国有控股企业,如酒业、医药行业占据绝大部分。可见,资金雄厚和制度保障是补充商业保险的“护身符”。这部分企业也不应该降低社保缴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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