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树彪
摘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现,蕴涵着深厚的伦理底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推行最终要通过个体的实践和遵守来实现。在个体道德建设过程中,要把道德的教化作用、内心的自觉与制度的约束作用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寻求制度的有效支持,合理把握制度对于道德建设支持的领域和限度,以促进道德建设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道德;制度;伦理底蕴
中图分类号:D6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09)08-0174-0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蕴涵着深厚的伦理底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推行最终要通过个体的实践和遵守来实现。而个体道德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要靠社会的持续倡导和个体的能动自觉,也要靠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道德与制度相互依存,相互支撑,道德是内在的“自律”,制度是外在的“他律”;道德提供动力,制度施加压力。实践证明,制度支持是增强道德建设实效性的重要保证。
一、道德建设的制度诉求
制度撒播着道德的种子及其特有的功能,使制度在规范人们行为时能够维系道德的向度,同样,道德的自律性和向善性,又是制度得以很好贯彻的基础。合理制度的目的性所蕴涵的某种道德价值取向。会使人们在大量的制度化的实践活动中,感受和内化这些社会价值观念,从而促进人们良好品行的养成。
1道德自律的不确定性。由于道德是通过一定的思想价值传播和导向使人们趋善避恶,凭借的是人们自身的向善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但其效果的真正形成却要受多种因素牵制。因为道德调节人们利益关系和人性完善的指向更多是带有普遍性的,它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常常是一般性的导引,而不是具体的严格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道德主体的科学文化水平普遍不是很高,他们对社会道德理想、道德信念的理解和追求非常有限。道德自律的约束效果一般都难以稳定和持久,其行为的方向和水平很容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同时,道德规范是一种柔性的规范。个人道德理性的有限性和个人道德意志的脆弱性,必须依靠制度的约束,才能从个体的善上升到群体的善。因此,在加强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强化制度的约束和调控,才能使道德主体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环境中保持最起码的道德操守。
2制度约束的强制惩戒性。制度的强制惩戒性使得制度具有使人畏惧和服膺的社会效应,在客观上对违法背德行径的发生具有遏制作用。任何制度都是由一定的理念和思想凝结而成的,它天然地蕴含着某种价值原则,制度建立的规范、惯例和做事程序,在长期的作用下,就会使人们形成行为习惯乃至内化为个人的自我价值取向,从而对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和促进人们良好品行的养成。良好的制度安排能产生一种稳定的道德秩序,有产生“善”的可能,即制度的内发效应。哈耶克认为良好的制度、利益共享的规则和原则。可以有效地引导人们最佳地运用其识智、从而可以有效地引导有益于社会的目标实现。因此,制度可以培养人们遵守规则的意识。通过增强道德主体的道德意志力,减少道德自律的不确定性,有利于整个社会道德品质的形成。
3道德规范的制度保障性。当前许多不道德行为的产生,有很大一部分是道德意志力薄弱所形成的,而道德意志力的薄弱是与外在制度的约束力的大小成正相关的。通过制度的执行来调整人们的行为习惯,为道德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任何制度都要以一定的价值认识:价值判断和价值取舍为前提,都要以一定的伦理精神为底蕴。制度伦理整合社会大众的德性,实际上是某种时代精神内化为个体道德意识的过程。而道德制度能把道德的力量源源不断地注入社会,使现实中道德的力量得到强化,社会释放出来的道德力量得到肯定和维护,使社会所潜涵的道德的力量得到充分的开发和有效的运用并渗透社会生活各个层面。使道德真正成为具有不容挑战的权威性客观力量。使人们对道德产生由衷的信赖感。在继续完善制度供给的同时,加大制度执行的力度,充分凸现制度的权威,已经成为制度伦理环境建设的当务之急。
因此,解决日益突出的道德问题的客观要求凸显了探寻道德建设的制度解答的必要性,而制度所蕴涵的道德本性又敞开了道德建设获得制度解答的可能性。从这一意义上讲,制度的作用就是强制人们接受现有制度的主导价值观,同时又推动新的主导价值观的生成,以此推动人类社会的生生不息,文明进步。
二、道德建设的制度伦理
一个现实社会的道德水准,主要不是由它所倡导的道德规范体系进步和完善与否来衡量,而是由其成员在社会交往活动中所体现的道德风尚如何来确定。因此,加强社会道德建设不仅需要有一套能够反映社会发展要求的道德规范体系,而且更需要有一个能够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支持和保障道德规范得到真正落实的制度伦理环境。
1道德养成的制度关怀。一个社会道德建设的目的就是要全面提高公众的道德自觉性以形成整个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衡量道德建设成败的关键主要在于社会公众是否都遵守了一个社会共同要求的道德准则,是否普遍地养成了文明的道德习惯。要保证社会道德意识得到普遍养成和社会道德规范得到共同遵守。就必须在道德教化的基础上强化制度的规约,使社会公众的道德自觉得到制度的伦理关怀。而制度的伦理关怀就是为道德建设提供一种制度安排的伦理环境,使社会公众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自觉的养成得到制度力量的支撑、调整和关怀。因为人的道德自律精神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后天的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在道德社会化过程中,道德规范的遵守是以自我本性的必要节制为前提的,而人的本性具有无限膨胀的自然特性,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力量作为他律进行控制和调节,光靠个体的良心是很难遏制自然本性的无限膨胀。制度伦理关怀的意义在于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使各种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得到正当解决,这是道德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2道德利益的制度引导。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也就是说,追求利益和满足利益需求以及权衡利弊得失是人们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初始动力。从伦理学上讲,“利益”是指与一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人们通过劳动所创造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与享受这些产品的主体人的关系,反映了人们对周围客观世界的一定对象的需要的满足。利益不仅体现着人类主体同物质对象客体的一种关系,而且也包括分配与享有客体对象时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利害、损益关系。社会道德终究要依附于现实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伦理道德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内化为个人主观世界的道德秩序必须与现实生活中制度安排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秩序相统一。可见,道德问题的最终解决,理想信念和价值观的真正确立,都必须以现实社会中制度对各种利益关系的合理解决为前提。只有通过制度的安排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使唯利是图、巧取豪
夺或“搭便车”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制止。使各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都受到制度的有效调控,社会才能保持它的公平和正义,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才会出现,道德精神的力量也才能得到充分的彰显。显然,以制度建设为内容的制度伦理环境是维护一个社会道德秩序的根本,或者说它从根本上决定着道德建设的成败、决定着一个社会总体的道德水平和道德风貌。制度伦理环境既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提供了道德价值的具体指向。同时也在理性之外为消解道德观念上的混乱和困惑找到了实践的钥匙。
3道德遵守的制度安排。市场经济需要伦理的制度安排,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一个道德的、文明的社会必须以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和正义的制度安排为存在与发展的前提。制度安排之所以能影响人的行为选择。是因为任何正式规则都内含对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划分或分配的内容,任何正式规则都以某种社会强制力为保障。只有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营造德福一致的社会氛围;确立德行有用的价值理念;建构德行成本的补偿机制和赏罚严明的利益调节机制,对善的、合理的、正当的给予肯定、奖励和提倡,反之则给予否定、贬抑和谴责,使社会成员从生活中体悟到,德行是获得自身正当利益的基本途径,它不仅可以给自己带来良心的安宁、人格的自尊和社会的赞誉,同时也可以带来某种生存与发展的良好条件与便利,从而促进社会成员普遍的良好德行状态的形成。
三、道德建设的制度推进
当前我国的道德困惑从根本上讲是转型期合乎伦理的制度供给严重不足的结果。普通群众的德性状况、意志力,往往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有外在强制力量来补充和激发,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为其所提供的社会结构、制度体制及宏观调控手段的内容与方式。对于社会成员而言,选择德行不仅是基于道义的自觉选择,更是一种建立在利益权衡以后所得出的德行有用的生活结论的明智选择。
1道德建设的制度基础。如果把一定的道德要求完全当作个人的选择,不受任何制度的监督制约,就会使这一道德要求的目标和价值尺度因制度体制、社会环境、内外约束程度、个人心理、道德意识结构和素质的差异而改变。道德主体的自律行为的内在逻辑所引起的道德实践上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就是制度创设的理由。制度限定了什么是可以做和必须做的,制度决定了人的偏好和选择。在适宜的制度体系中,社会主体的行为才会产生一种自发的秩序。形成合乎道德的行为。这样,在道德教化之外,适当的制度安排加强了对于自然本性节制的合理限度的维护。二者合作,才能构筑起阻止人的本性欲求中不道德行为极度膨胀的坚固防线,促进良好道德的生成。事实上,制度出现于道德发展的全过程,对于社会主体的道德实践有着根本性的意义,能直接影响到道德活动的意义和效率。特别是当代,以制度的合理性谋求道德的社会认同,来提高人们遵循道德规范的自觉性,这一方式得到了相当的重视,成为各国加强道德建设的一种主要手段。堪称“亚洲花园”之国的新加坡,在道德建设上其中一条成功经验,便是道德立法。对于不文明或破坏文明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起诉,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加以执行。严密的道德立法和严格的执法使新加坡的道德建设有了强大的后盾和有力的保证,不仅形成了具有较高水平的法治环境,也大大地推动了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进程。
2道德秩序的制度调控。道德秩序是国家干预的直接结果。道德秩序的建立过程是在历史中完成的,即它是从自然伦理、习俗、自然法,最后才前进到由法律与道德公共政策来创立的阶段。在现代,法律与道德政策就是用于构建道德秩序的主要手段。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道德进步,只有在国家的干预下才能顺利地得以实现。国家对道德生活实施控制的目的,是营建一个道德高尚的社会。营建高尚社会,需要建立起良好的道德关系。理想的道德关系,是和睦、相互谅解、友好、合作和有真挚情谊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之下的公众幸福与公共秩序,是国家的最高目标。这个目标不但是政治的、经济的目标,它还是道德的目标。人类一直在努力创建一个尽善尽美的社会和良好的道德制度,使人民勤劳、和睦地生活,进发出对于更美好生活的向往与热情。一个生活在道德制度环境中的人,可以享受到追求社会生活的乐趣,更好地理解到自己道德利益的社会性、道德生活秩序的保障性。制度与道德是可以通约的,制度可以介入某些道德领域,对人们的道德行为进行直接规范和引导,以促进社会的文明和秩序的稳定。制度的精神实质是一种社会公正,制度规范往往就是道德规范,它包含着明确的道德调节功能、行为导向功能和善恶评价功能。只有建立起社会普遍遵守的道德调控机制,人们的道德自觉性才能在激烈的社会转型中维系,而不至发生动摇、偏离或迷失。适合时代要求的伦理规范也才能建立起来。
3道德自觉的制度完善。制度建设的要旨恰恰在于打破分散的,各异的习俗和惯例,建立统一的社会行为体系。美国经济学家J·布坎南认为,促进效率的增长、不断满足人的根本需要、不断地促进人的潜能的发挥和实现的制度才是道德的制度。只有加快有效的制度供给,充分发挥制度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功能和激励功能,降低德行成本。平衡权利义务关系,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普遍性的道德危机。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道德运行的制度构建主要体现在:基础是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尽快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对政府的职能,作用方式应尽快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关键是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尽快建立起一套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以诚信互利为特点的以保护市场主体正当利益为内容的制度安排;条件是加快推进道德建设制度化,把道德领域中一些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问题采取与行政和法律手段相结合的措施,将之制度化甚至法律化,在强化压力型制度建设的强制规范作用的同时,应尽快推进救助性的制度建设,启动人们内心的道德资源,唤醒人们深藏于心底的道德欲望;核心是加大公务员道德制度的建设力度,因为公务员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较高的道德威信,不仅是德治制度的维护者,还是高尚道德的努力传播者和模范实践者,其言行堪作社会的楷模,才能确保德治制度的良性运行;保证是加快建立起一整套道德评价体系和强化道德法制执法的监督机制,使人们的总体道德素质实现全面的提升。
在社会转型期人们的内心信念的确立,自律意识的形成、道德义务的笃行、道德习惯的养成。需要一定的道德上的强制性。在制度设计、体制转型和制度再造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出道德的因素,使制度和体制包含着道德化的内容,并使制度为道德意识的成长提供充分的空间。道德制度化只不过是通过制度唤醒积淀在人们心底的道德理念,将社会道德律令内化为人们自己的观念和意识,升华为更深层次的道德义务要求,而不是利用制度的震慑力,强制人们接受既定的道德规范。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要把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与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相结合,通过法律和制度的规定提升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准则,从而提高社会文明的道德底线,使公民的道德行为得到制度伦理环境的调控和支持。
责任编辑梅瑞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