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老师:
您好!
我的丈夫是我大学同学,在一起经过了五年的时间。目前,我已离婚,在离婚前我丈夫在外欠了很多债务,我并不知情。现在几个债权人先后起诉我和前夫,我们在婚后贷款购买的房子已被法院查封。债权人我全部不认识,对于借款我全部不知情,因为他都是用于赌博的(这也是我们离婚的重要因素),由于借款时间是在婚内,情况对我很不利。请问我该不该承担这些债务?最近,我又收到一个法院传票,另一债权人又起诉了,并且查封了婚前我父母买给我的房子。我现在又要付房子贷款又要顾自己和儿子的生活,生活极其困难,也请不起律师。我想请教一下,对于这些债权人的起诉我应该怎么应对?前夫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我的婚前财产也要被查封吗?我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查封?
河北琳妮
琳妮:
你的问题,涉及三方面,离婚后该不该偿还前夫的债务,共同债务,婚前个人财产有无清偿债务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在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也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尽管你对前夫的债权人并不认识,但是却有共同清偿债务的责任。但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又有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显然你前夫用于赌博的债务不能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但是必须有相关证据的支持,而你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而婚前父母买给你的房子不论属于以上哪种情况,必定属于你个人财产无疑,法院无权就该部分财产做出共同债务清偿的判决,因而无权查封。你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查封。关于婚后的房屋,你二人并未约定财产,并且不存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情形,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房屋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况下,只得认定婚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用于债务偿还。另《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换言之,如果你不能举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前夫的债务是用于赌博而非共同生活,那么法院对于婚后房屋的查封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作为补救措施,你有权可以向前夫追偿损失。
赵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