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少华
摘要:明确党员主体地位,加强党的民主建设,将进一步激发党员的活力和创造力,有力地推进党的建设的向前发展。对此,本文围绕着如何夯实党员主体地位的问题,提出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的要求,探索和拓展夯实党员主体地位的方式方法,激活党内创新力和创造力,从而更好地发挥排头兵作用。
关键词:主体地位;创新能力;选举权;创造力
中图分类号:D26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4—163—02
党员是党的主体,这是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的一个基本问题。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1]。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又提出,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2],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是历史新起点上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明确党员的主体地位,加强党的民主建设,将进一步激发党员的活力和创造力,有力地推进党的建设的向前发展。
一、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是激活党内创新能力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同自然发展的历史不同,人类社会的历史要通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来实现。“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合”[3]。这就是说,人不是一个只有生物肉体概念的“自然人”,而是具有社会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社会人”,是一种有意识的,从事着探索、改造世界的实际活动的能动主体。马克思对人的“社会性”的提出,揭示了社会活动是以人为主体,承认并重视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在社会活动中具有能动性,即主动性、创造性和自主性等。政党活动是人参与的一种社会活动,是属于上层建筑领域范畴的更为高级形态的社会活动。活动中每个党员都在共同的信仰和目标的引导下,按一定方式聚集起来形成统一的自觉行动,有力地影响着社会的发展与进程。深究政党活动过程的这种力量的产生,其根本原因是原自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相互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党员的人格在党内的生活中得到了充分尊重,并享有各种权利和与之相适应的义务。也就是说,政党是以党员为主体,党员在党内生活和政党社会活动中始终是处于主体的、主人翁的地位。
党员是党的主体,主要是指党员在党内生活及党的实践活动中居于主导的、决定的地位。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是通过明确党员主体意识,落实保障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推进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及党的活动管理,充分体现广大党员意志,使党的建设的方方面面工作始终围绕着党员来展开和进行。如此,党员在真正意识到自己是党的主人,党的一切活动和工作目标是同自己价值的实现紧紧相连,并且只有通过积极参与党的活动和工作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党员的潜能才能得到挖掘和发挥,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被充分调动起来。这样,以党员为主体的政党活动,就比一般的社会群体的活动更具有较高的能动性和创造力,更能有效地影响和推动历史的发展与变化。所以,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确保党员的民主权利,是充分调动党员积极性,激活党员活力和创造力等能动性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二、落实党员的选举权,是推进夯实党员主体地位的关键环节
党员是党的主体,也是党的主人。历史证明:党员是政党的基础,离开党员的政党或没有政党的党员都是不存在的。在党内生活中,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就是要使党员能够更多地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具体地说是每个党员在党内民主生活中,都有信息知情权、言论自由权、表决建议权、批评监督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申辩申诉权、求助和控诉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党章所规定的义务等。这些权利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知情权是党员有对党内生活和党的活动情况进行了解的权利,是一个政党公开化、民主化的前提,也是党员参与党的各项活动的前提;参与权是党员参与党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和重要的活动形式。党在制订路线、方针、政策和做出各项决策的时候,要广泛听取广大党员的意见,要通过党员的讨论,甚至要经过反复论证或辩论,让党员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倡议,以至提出批评意见。只有党员高度自觉地参与党的各项活动,党才有活力和创造力。党员参与的程度,决定了党的活力和创造力能量的大小。一个政党只有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的活动,党才有真正的活力和创造力;选举权是党员拥有选择党内领导干部的权利。选举是党内民主生活的本质要求,也是党的主体地位得于保障的核心内容;监督权是党员对党的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有质询、批评、揭发、检举的权利,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进行罢免,这是党的主体实现其对所授权力进行制约的必然结果。
在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各种权利中,选举权是基础。党员作为党的主体,享有参与党内各项事物的权利,但由于党员在身份、地位和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情况不同,参与党内活动的能力和在党内的位置也就不同。因此,通过选举权的确立,赋予了每个党员行使最基本、最平等、最直接的权利,确认并保障了党的权力是来自于党员的授权与委托,确立和牢固了党员是党的主体的地位。由于党内所有的权力都来自于党员的授权,“党内的一切事务由一律平等的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来处理;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人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出来的,是必须向党员做工作报告的,是可以撤换的”[4]。由此决定了党员必须能够自主选择决定党的领导干部,能够在落实选举权的基础上了解、明白党内事务,积极参与党的各项活动,同时还要对自己委托授予的权力实施监督和制约。在这些构成党员主体地位的权利中,选举权是否得到真正的落实和体现,党的选举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已成为党员主体地位是否确立的关键,是党内民主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和尺度。
三、创新落实党员选举权的方式方法,进一步夯实党员主体地位,做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
落实党员选举权,是确立并夯实党员主体地位的基础性工作。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实践问题。理论上由于历史原因,我们对包括党员主体地位等党的民主建设理论的深入研究较少,而且缺乏系统性。实践上受体制机制和人的认识水平的制约,在保障党员行使自己民主权利,调动党员参与党的事务和活动管理的积极性、创造性,落实党员在党内的选举权和监督权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甚至有些地方或基层的党组织,往往还会以种种借口侵犯党员权利,使维权者由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所有各种各样的问题中,其主要还是我们对落实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仍存在误区。如在选举问题上,不仅党内各种选举制度不完善,难于真正体现党员的选举权利,而且许多人还往往认为我们基层党员的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意识薄弱、总体素质较差,难于胜任直接选举。特别是当农村村民自治出现了许多问题之后,直接选举问题更是被许多人所误解,以至于在那些党员文化水平、民主意识、组织观念等方面的总体素质比农村高的地方,如机关、学校、工矿企业等地的基层党组织,直接选举的探索也停了下来。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实践形式”[2]。作为要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地发挥排头兵作用”的广东,有责任在“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的探索上走在前面。着力探索和拓展夯实党员主体地位的方式方法,激活党内创新力和创造力,“更好地发挥排头兵作用”。一是有选择地在城市的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择点开展“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城市机关、学校、企业的党员思想观念更新较快,文化水平较高,组织纪律性较强,总体素质较好,在这些地方实行党内直选,更能激活党内活力与创造力,推进机关行政效能的提高。二是在乡镇一级择点开展“两推一选”活动,选举产生基层党委领导班子。由于乡镇一级党委是乡镇工作的领导核心,其领导水平的高低和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同该地区的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着该地区能否健康发展。因此,通过“两推一选”既夯实了党员的主体地位,又增强了党依法执政的群众基础,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扩大直选范围,提升直选层次。三是逐步改革县级以上地方党代会党代表的产生方式,实行党代表直接选举产生。随着党代表实行常任制改革试点的扩大,党代表产生方式的改革也势在必行。地方基层党代表的产生,不仅要在各个群体中科学、合理地分配名额,改变名额过度集中在领导干部的做法,而且更要扩大候选人差额比例,让候选人面向党员,进行公开性、竞争性演讲,直接向党员陈述自己所要承担的责任,接受党员的挑选。候选人在当选为党代表之后,要定期向选区党员述职,接受党员的询问和监督。四是建立健全党内选举制度,加强“选举”文化的培育,不断提高党员主体意识。“选举”文化的培育,有赖于选举制度的改革。党员只有在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实践中,才能培育和提高“主体意识”。因此,要加强选举制度改革的研究,健全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党内的选举行为,使党员确实通过选举活动的实践,提高党员主体意识,提高选举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R].2006-06-30.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R],2007-10-15.
[3]马克思恩格思选集[C].人民出版社,1997,(1):18.
[4]列宁选集[C].人民出版社,1998,(1):418.
(责任编辑/刘惠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