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建宁
摘要:本文的研究对象为二轮摩托车运营司机,他们是市场经济下的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由下岗工人和进城的农民工等组成。二轮摩托车非法运营是一个重大而严肃的问题,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已是迫在眉睫。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政策法规,妥善引导这一群体积极、有效地参加和谐社会的建设已是刻不容缓。否则,可能会给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不堪设想的隐患和后果。
关键词:和谐社会;弱势群体;“摩的”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4—39—02
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创造、积聚财富能力弱,就业竞争、基本生活能力差,各种社会权利严重缺失,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极差的人群。现阶段,中国社会较为公认的弱势群体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 一是下岗失业人员,即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二是“体制外”的人,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三是进城农民工,他们没有享受到城里劳动者的同等待遇,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四是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五是收入较低的贫困农民。目前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引起了社会学等诸多领域研究者的共同关注,学术界对其研究已达到一定深度,但是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如宏观综合性研究居多,脱离具体场景进行抽象的学理分析,具有一定的笼统性,针对弱势群体问题某一方面的深入研究不足;重视对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概念、原因、意义等方面的探讨,却多停留于一般性的描述和探讨,缺乏一定的深度。
本文的研究对象为二轮摩托车营运(以下简称“摩的”)司机。从当前的情境与制度环境看,他们是市场经济下的社会性弱势群体,以生存为主要目的,具有较强的分散性和弱小性等特点。过去的几年中,在中国城市管理制度的夹缝中谋求生存的“摩的”司机,从无到有,由少到多,逐渐发展到现在充斥于中国城市的每个角落。
一、“摩的”非法营运的一般状况
二轮摩托车非法载客运营在中小城市里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各城区、各街道、路口、车站、公共场所都不同程度存在着“摩的”营运现象,可谓随处可见。笔者曾于2008年7月对所在城市的“摩的”状况做过一次调查,对这一难以解决的问题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
一般来说“摩的”是一项高强度、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据我们的调查,从事这一职业的均为男性,年龄多在20-30岁之间;来自农村和城市者在数量上几乎相当,文化程度都不高,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者占了很大的比例。相比较于其他运输工具,摩托车可以称得上方便快捷。由于购买价格较低,使用过程中油耗、修理费用、各类税费较低。因此,对于一些下岗工人和别无长技的人来说,在城市以“摩的”形式运营,成为了他们“首选”的就业方式。“摩的”运营可以说是真正的“起早贪黑”了。据调查所知,“摩的”司机日均运营时间大多在10小时以上,其中运营时间为12至15小时者占多数。不论是守株待兔式的等候,还是沿街寻找搭乘者,“摩的”司机每天总会有一定的斩获。
随处可见的“摩的”在给部分群众带来了出行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交通问题。
首先,“摩的”司机人数众多,其法律意识、道德水平、安全理念、素质参差不齐。作为一种交通工具,摩托车被操控于不同职业、年龄、经济状况的人手中。而受教育程度,对法律、安全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则各有不同。这就使某些人在驾车时能够积极遵守“法规”,主动接受管理,做到安全第一,礼让第一;而有的则不顾他人与自身安全,忽视法律、法规,只图自己方便,心存侥幸,这样客观上扰乱了交通秩序,甚至可能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由于乱停乱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出现,使市容、秩序受到影响。一些“摩的”在运营中存在宰客、骗客,甚至抢客等现象,由此带来了诸多治安问题。如果任由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将更大程度地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后患无穷。
二、生存逻辑下的博弈
目前,全国各城市为了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普遍对以“摩的”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的仅有生存空间加以管理和限制,致使弱势群体和城市管理者的冲突进一步加剧。一些原本想自食其力的弱势群体因自主谋业屡屡受阻,致使其在城市的生存举步维艰。
应该说,在目前中国社会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摩的”在社会的缝隙中寻求到了一定的生存空间。在这狭小的空间内,他们的经济成本相对于国家主导与管制下的个体工商户更低,而较高的制度成本也更是使得他们对个体工商户的身份与社会地位望而却步,进而也更青睐于在这缝隙中不断地谋求生存与发展。
在制度成本较高的情况下,“摩的”司机根本无能力承担,所以对于政府部门的管理,抗拒是最好的办法。随之而来的是双方的冲突。从强势群体和公共权力的角度看去,二者之间的冲突实质上反映的是公民基本生存权的保障问题。
以“摩的”为代表的弱势群体处在社会底层,其利益需求容易遭到忽视,权利容易受到侵犯,对其权利的侵犯往往来自强势群体和公共权力。弱势群体生存状况的恶化和基本权利遭到忽视,甚至被严重侵害,从而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由于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和救济制度的有待健全,弱势群体权利诉求突出地表现为非常态的群体行为,甚至是非理性、过激的行为,近年来冲突激烈的群体性事件呈增多趋势,已经成为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问题。这一问题如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损害的将不仅是社会贫困人口的利益,而且最终会危害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和谐社会是一个尊重人权的社会,而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状况是衡量社会和谐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差别的社会,但一定是以“摩的”司机等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尊严可以得到起码维护的公平社会。因此,当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得不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限制时,应以保障基本权利的实现为出发点,在基本权利的实现与公共利益的维护之间确立合理的界限,以免造成对基本权利的过度侵害。行政立法应当以保障和不侵犯人权来证明自己道义上的正当性。目前,有些地方政府的个别官员为了追求政绩,一味地对弱势群体的生存权进行侵犯,有些管理的条例和规定从本质上说违背了宪法和人权的初衷。
三、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正
关注弱势群体,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的需要,必须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关注弱势群体。社会主义所包含的本质内涵之一就是社会公正,使社会成员各得其所。弱势群体不能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就是一种不公正,是与社会主义的精神实质相悖的。针对当今社会以“摩的”司机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的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去体现社会公正:
(一)社会公正应当首先体现在权利平等方面
弘扬权利平等原则,就要大力倡导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理念。社会主义平等观主张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道德面前人人平等。为此,就要反对形形色色的特权观念,要从具体制度上防范特权腐败的滋生,从具体制度上保障包含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都能行使各项平等权利,从而为他们分享社会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提供均等的机会。
(二)解决社会公正问题,要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由权利平等、机会均等所保障的市场竞争机制,必然会带来利益占有量的不均等。但这种不均等与计划经济体制下被推崇的平均主义相比较,极大的有利于调动社会成员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是,如果听任这种不平等的累积,则会导致贫富差距过大;同时,贫富悬殊又可能进一步破坏权利平等、危及社会公正。因此,在维护权利平等的同时,必须通过强有力的政府调控机制,把必然存在的经济不平等控制在既能保持其激励功能又能避免贫富悬殊的适度范围内,以实现经济领域的平等和效率的最佳结合。
(三)实现社会公正必须做到机会均等
机会均等已经成为现代意义上社会公正的一项重要理念和准则。它是同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由于机会总是存在于一定的地域空间和社会分层体系之中,因而正常而有效的社会流动(尤其是非结构性流动亦即自由流动)是实现机会平等理念的必要条件,也是机会平等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正常的社会流动,社会的成员间也就不存在机会的选择问题,机会平等也就无从谈起。
四、结语
社会弱势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因为在任何时代的任何一个国度里,总有一部分人处于社会的最低层。所以,中国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也不免产生弱势群体,并不仅仅是由于生理和主观方面的缺陷或低下而造成了其弱势地位,还由于各种特定的客观条件的限制,从而使其在权利、发展机遇、物质和精神生活等方面始终处于绝对或相对弱势的位置。
我国目前正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发展阶段,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已非常迅速。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定环境,尤其是由于中国转型经济所固有的基本特征,使得我国改革开放在带来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自然地引起了社会阶层的巨大分化,并由此产生了“特殊受益阶层、普通受益阶层、相对被剥夺阶层和绝对被剥夺阶层”这特有的四大阶层。其中后两个阶层就是社会公认的弱势群体。
“摩的”问题是一个比较重大而严肃的问题,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已是迫在眉睫。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政策法规,妥善引导这一群体积极、有效地参加和谐社会的建设已是刻不容缓。否则,可能会给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不堪设想的隐患和后果。
关注并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不仅对促进经济增长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
(责任编辑/张一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