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菲 张智慧
大众传播媒介一直以来承担着报道新闻、引导舆论、传播知识、提供娱乐的社会职能,是党、政府和人民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起着上传下达的作用。媒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如此重要的作用,以致于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对社会生活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而近几年来,媒介自身的问题越来越多的显现出来,对于媒介的管理和监督就显得尤为迫切。
媒介自身的舆论监督属性
1、什么是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2、媒介行使舆论监督时的特点
(1)参与监督的公众、监督内容的广泛性;
(2)监督的公开性;
(3)监督的较强的时效性;
(4)监督内容较强的道德评价色彩。
二、 媒介为什么需要被监督
1、假新闻层出不穷。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中外任何一家新闻媒体都把新闻的真实性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但是,在我国某些新闻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或者为了获取某些经济利益,不顾事实的真相,任意对事件进行歪曲报道,或者遗漏重要细节,或者添枝加叶,更有甚者凭空捏造新闻。假新闻的出现是对新闻真实性原则的践踏,如果任由其自由发展,自然会伤害到真善美,而助长假丑恶。更为严重的是因为误传信息而影响决策,从而延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2、新闻工作者的素质尤其是职业道德修养严重滑坡。
新闻工作者是新闻事件的直接发布者,是事实和受众之间建立联系的桥梁。新闻工作者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新闻作品质量的优劣。素有“无冕之王”之称的新闻记者理应担当起宣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的责任。但是现在有些记者却不顾职业操守,置真实性于不顾,大搞虚假新闻、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不仅没有起到传播信息、进行舆论监督的作用,反而破坏了新闻记者的良好形象,阻碍了社会的进步。2002年山西繁峙“6.22”特大爆炸事故无疑成为新闻史上牵扯到新闻记者的最大丑闻,在一个新闻事件的采访中,竟然有11个记者同时被收买,这种记者人格的大面积堕落,将是中国新闻史上的又一个“之最”。
3、对于失实和虚假新闻进行监督的手段没有力量。
新闻事业的社会功能之一是进行舆论监督,加强正确的舆论监督,对于新闻事业自身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一旦出现虚假的新闻报道,出现新闻记者索贿受贿的问题,国家新闻主管部门就显得软弱无力。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监督新闻媒体运作的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新闻主管部门监督执行的力度不够硬。
4、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
有偿新闻是指某些企业、单位或经营者个人为了在新闻媒体上占有一定的版面或者节目时间,给予新闻记者或者新闻单位以物质利益,从而达到其经济或者其它方面目的一种违法行为。与此相对应的有偿不闻则是指,某些企业、单位或者个人为了隐瞒某些对自身不利的事实,给予新闻记者或者新闻单位一定的经济报酬,从而达到隐瞒事实真相,逃脱相关责任的一种行为。这两种现象实质上是新闻界以权谋私的一种腐败现象,背离了新闻宣传工作的党性原则和新闻工作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5、媒介审判现象的存在。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斜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由谁来监督媒体
1、政府部门对媒介的监督
政府作为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等事业的宏观调控者,对媒体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是义不容辞的。在我们国家新闻主管机关主要有: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外交部新闻司。另外,对网络信息的管理机关还有公安部和信息产业部。制度的完善是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方法,因此新闻主管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对于制造和刊载假新闻的个人和单位,不仅要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更要实行经济处罚,如果新闻严重失实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还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2、社会公众对媒介的监督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闻传播理论的日渐成熟,以往倡导的“枪弹论”已经严重过时。取而代之的是更加重视公众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积极参与,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公众对于大众传播活动的影响和作用。重视公众对媒介的影响和监督对于媒体提高自身素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新闻媒介已经开创了一些有利于媒介和公众进行交流的尝试,比如新闻热线、问卷调查等形式都方便了公众与传媒的交流。另外也可以定期组织公众参观报社、电台、电视台,让公众可以零距离的接触媒体,以期更好的对媒体进行监督。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公众的言论自由也有了很大的进步,人们可以在网上通过BBS、博客等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想法。
3、 行业协会对媒介的监督
行业协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行业自治的性质。2007年的假新闻之代表“纸箱陷包子事件”发生后,上海市法学会就这一社会热点事件召开了“制造假新闻的法律责任”研讨会。通过对新闻造假责任人、新闻机构的法律责任以及转载、转播、转发假新闻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的探讨,对于媒介环境的优化和媒介从业人员社会责任的反思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如何对媒介进行监督
首先,媒介要加强自律。
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因此媒介要想更好的发展进步,必须要首先从自身找原因。新闻从业人员要始终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忠实的充当党、政府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另外新闻工作者还要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和发扬团队合作的精神,为广大受众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食粮。
其次,要加强政府对于媒介的管理,尽快推进新闻立法进程。
国家对新闻实行法治,以法律的形式监督新闻媒介,制定专门的新闻法或散见于宪法和各种法律中的条文可作参照。总的来说,世界各国有关新闻的法律都体现着保护新闻自由和限制滥用媒介权力两方面的内容。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正式的专门的新闻法律,对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层面的制约仅散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法规条文中。近些年来由于新闻官司的与日俱增多,许多新闻现象都会触犯法律的底线,所以我国新闻立法已经迫在眉睫,只有通过新闻立法才能把新闻媒介的一切活动纳入有法可依的轨道。
最后,加强媒介批评研究,并能以此来指导媒介自身的良性发展。
所谓媒介批评“是指根据一定社会和阶级的利益与思想,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大众传播活动所作的价值判断和理论鉴别。”理论的指导是行政力量和法律手段的有力补充,利用批评和否定来对大众媒体进行制约和监督,更多的是给人们一种理性的思考方式,通过这种评判、解释能给大众媒体提供求真、求善、求美的追求。媒介批评可以给媒介以压力,给受众以理性。
媒介发展到今天,从报纸、杂志等纸制媒介到广播、电视,再到网络、手机等新媒体,每一步都是跟我们的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密不可分的。可以说媒体的发展是伴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作为上层建筑领域的新闻媒体和其所生产的精神产品,是这个社会有机体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新闻媒体的良性发展对于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对媒介的监督有既有利于媒介自身的发展,形成健康成熟的媒介生存环境。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良好发展,更好的保证受众的知情权。更有利于保证新闻媒体在法律、法规的制约下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