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秩序形成期的有限舆论价值

2009-04-21 09:45王甲佳
软件工程 2009年4期
关键词:公义社会秩序隐私权

王甲佳

由于“人肉搜索”在驱动后的不可控制性,造成了它的公义价值往往会小于驱动者的设计;另外一个方面,也造成了行政资源的被动使用,所出台的措施虽能解一时之困,但是难以进行长效设计,从而为社会秩序的形成带来新的负面因素。

“人肉搜索”这个特有网络名词诞生的时间并不久,所受到的争议却越来越大。一方面它是来自网民的自发行为,另一方面,它还是一个难以被法律界定的行为。隐私在这种搜索面前,是不会得到尊重的。虽然徐州市的地方法规有相应的规范,但是显然执行起来不会那样简单。现在从法律角度去分析,可能还不是一个合适的时机。笔者认为,这个时机的到来应该取决于我们对这种搜索行为的认知水平,以及社会公义的发育程度。

可以说,“人肉搜索”是在一个暂时的过渡状态,在网络协同便利与传统隐私权观念合力下的产物。事实上,作为当前有效的一种监督力量,“人肉搜索”有它存在的根基,也有它重要的作用。

首先来看传统的隐私权。通常在一个村子里面,大家都是知根知底的,诸如住址、亲戚、偏好等等,都是公开的信息。这些信息的公开,基于传统的区域社群里有利于互相监督与互相保护。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社群圈子里面的人不会用这些信息进行相互间的欺诈,相反会给予很实际的互相支持。由于获得了充分的对方的信息,就可以便利地进行事务委托与被委托。几千年来,这个传统的隐私权观念应该说是促进了社会的进步。然而,在目前的商业社会里,再加上网络时代的特殊传播方式,这个隐私权透过不同的方式在其他社群圈子里传播,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这些传播的信息大部分被用于商业利益所驱使的活动,数字化的载体为这种传播提供了更低的成本,与古老的口口相传方式不可同日而语。隐私的暴露越来越成为当事人的包袱,所以我们都将它当作一个重大的权利项目去保护。这自然是一个不轻松的事情。

再看当前的人肉搜索主体,应该说,目前被搜索的主体集中在危害了公义、伤害了公德、侵占了公利的这些人群。在正常的法律与公德审判渠道,难以快速地对这些人进行处置,甚至是根本无法撼动。“人肉搜索”所呈现的资讯其实并不难以获取,它的特殊性在于其独特的舆论价值。透过网络进行收集,并能串联起来,以形成足以有说服力的证据体系,就产生了舆论价值。这些搜索本身所带来的信息又会迅速地在其他媒体上进行传播,舆论价值在进一步放大,那么事实就必须以真相袒露在公众面前,不管是贪官的贪赃细节,还是社会事件的本来面目,都会以越来越高的透明度呈现出来。这样,必将催生出与事实匹配的纠正措施、预防措施,以及惩戒措施,等等。

然而,事情到此还远远没有结束。作为一种独立的舆论价值的存在,我们肯定“人肉搜索”的贡献,它是当前情况下的社会监督、法律规范方面的有益补充。由于网络协同的便利,自然会带出当事人的其他隐私信息,这些信息往往被情绪所渲染,从而危害到一个健康的秩序,就产生了许多新的风险:比如,超越了搜索发起人的初衷,将当事人的非关隐私暴露出来;再如,别有用心的人会有计划地策划一些搜索活动,形成对当事人的特别伤害。

由于“人肉搜索”在驱动后的不可控制性,造成了它的公义价值往往会小于驱动者的设计;另外一个方面,也造成了行政资源的被动使用,所出台的措施虽能解一时之困,但是难以进行长效设计,从而为社会秩序的形成带来新的负面因素。

可以预见,人肉搜索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会存在,对它的有效约束只能是在边界的界定上。然而这个界定又不是法律框架里能够定义的,舆论监督与隐私的公开本身就是一对矛盾。或许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我们的准备还不充分,如何构造与网络社会相得益彰的个人信息披露秩序,确实不是单单从“人肉搜索”所引发的思考所能解决的。

为什么说“人肉搜索”具有社会秩序形成期的有限舆论价值?因为它还没有发育到足以进入主流秩序机制的圈子里面。

或许,我们真的遇到一个巨大进步之前的困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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